青政办〔2016〕20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意见
青政办〔2016〕20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加强草原流转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青海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
村改革的系列精神,以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为目标,坚持草原国家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充分保障农牧户经营权流转自主权益,建立健全草原流转服务体系,规范草原流转服务与管理,引导农牧民依法有序流转草原经营权,大力发展草原生态畜牧业,促使牧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应,促进草原生态保护与畜牧业发展良性互动。
(二)基本原则。
---坚持草原国家所有权,稳定农牧户承包权,放活草原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农牧户为主体,政府规范引导,市场配置资源,草原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牧户意愿、不得损害农牧民权益、不得改变草原用途、不得破坏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草原生态环境。
---坚持服务、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草原流转服务体系,加强草原流转服务与草原保护监督管理,依法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程序和流转行为,引导农牧民依法有序流转草原经营权,严格流转合同管理,妥善调处草原纠纷,稳步推进草原适度规模经营。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牧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草原流转形式。着眼于草原流转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经验,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流转模式及有效的服务和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草原经营权流转效能。
二、工作重点
(三)建立健全草原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建立健全草原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草原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草原承包关系、促进草原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草原承包合同,健全草原登记簿,颁发草原权属证书,强化草原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草原流转、调处草原纠纷、落实草原补奖政策、进行草原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草原流转服务机构要认真落实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积极开展草原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工作,完善承包草原和农牧户信息数据建设,做好草原经营权流转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草原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凡草原承包确权工作完成的地区,草原经营权流转时要以确权核定的面积、四至界限等为准;尚未确权的,暂以完善草原承包发放的“两证一合同”为准,待确权工作完成后及时进行变更。
(四)落实草原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指导及鉴证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草原流转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草原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指导及合同鉴证职责。在流转合同签订前着重审核草原流转规模、流转用途、流转方式、流转期限以及草原流转主体是否合法,草原经营权受让方是否具有畜牧业生产经营能力,是否为禁牧草原等,防止出现草原流转期限超过承包剩余年限、流转方式和流转主体不合法、流转后改变草原畜牧业用途以及违法将禁牧草原进行流转等情况,严格落实草原流转合同鉴证,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工商企业流转草原的,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能力,履行草原保护和建设的义务,不得利用草原从事非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省农牧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草原流转条件、经营范围严格审查,严厉查处违规改变草原用途的行为。
(五)鼓励创新草原经营权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牧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草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牧户长期流转承包草原并促进其转移就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草原经营权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草原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
(六)严格规范草原流转行为。草原承包经营权属于农牧户,草原是否流转、流转价格如何确定、流转形式如何选择等,由承包农牧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牧户所有。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牧户的书面委托,农牧区基层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牧户的承包草原,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社农牧户承包草原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草原流转。
(七)加强草原流转管理和服务。省农牧厅要研究制定草原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推动发展多种形式的草原经营权流转市场。县、乡人民政府要依托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草原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草原流转监测制度,健全草原流转信息档案,及时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引导承包农牧户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受让方草原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受让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草原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八)加强草原流转用途管制。坚持草原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草原。严禁借草原流转之名违规搞非牧建设。严禁在流转草原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等。严禁非法占用草原开垦植树及其他毁坏畜牧业生产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草原,损毁草原基础设施。县级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草原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流转草原的监督管理,强化草原用途管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证流转草原用于畜牧业生产,坚决制止破坏草原生态行为。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牧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草原“非牧化”。
三、组织保障
(九)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到农牧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加强对草原流转情况的调查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认真做好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业务培训。各级农牧部门要广泛宣传草原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农牧民群众规范流转草原的自觉性。要加大对草原流转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着力开展草原流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草原流转登记、合同签订、备案登记、流转统计数据上报等业务培训,为推进草原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提供人才保障。
(十一)强化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国土、农牧部门要加强对流转草原用途的监管,认真做好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前的信息核实、受让方资格核查、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及流转后跟踪服务等工作。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流转草原行为。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完善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和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草原生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搞好信息报送,确保信息畅通。各级农牧部门要建立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进度、经营等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草原流转工作的信息搜集、整理和报送工作,草原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按月、季、半年、年度进行统计,逐级上报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意见自2016年12月9日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8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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