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6〕19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6〕19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我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的考核检查和分类指导,促进国家级开发区加快实现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循环发展、集群发展、产城融合发展路径,以对外开放为引领,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体制创新为保障,以考核评价为导向,加快培育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构建产业新体系、形成发展新体制,实现规模、质量、结构、速度、动力的全面优化,努力把国家级开发区打造成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二)发展目标。通过加强考核评价,强化政策扶持,充分调动国家级开发区加快转型升级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国家级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活力,成为实施区域发展战略、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1.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聚焦产业集群打造、产业链条延伸、企业技术改造,做强主导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升级传统产业、退出落后产能。继续做优做强硅材料及光伏制造、新材料、特色化工、藏毯绒纺、高原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着力培育锂电与新能源汽车、光电与信息等新兴产业,优化有色(黑色)金属产业结构,推进延伸产业发展,构建甘河工业园、东川工业园、南川工业园、生物科技产业园4个重大产业基地。
2.格尔木昆仑经济开发区。依托周边丰富的盐湖、石油天然气、黑色及有色金属资源,重点布局发展油气化工、金属冶炼及精深加工产业、建材工业、轻化工、高新技术研发、精细化工生产、装备制造以及与油气化工、金属冶炼关联的盐湖化工延伸项目,着力构建盐湖化工、油气化工、金属冶炼、煤制烯烃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辐射带动海西州德令哈、都兰、茫崖、冷湖、大柴旦等地区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
(三)主要任务。统筹指导国家级开发区各项工作,强化协同配合,完善支持措施,为国家级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核心,突出抓好招商引资、土地集约、产业集群、科技创新、环境建设等重点工作,加快培育新产业,大力拓展新业态。坚持“腾笼换鸟”发展思路,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营造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新优势。充分发挥国家级开发区体制改革和转型发展试验示范作用,努力把国家级开发区打造成为引领全省工业转型升级和带动经济发展的主导区,集约利用土地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示范区,科技创新和循环经济的先行区。
二、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一)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依据国务院《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按照商务部印发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商资函〔2016〕19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定我省国家级开发区考核评价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细化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国家级开发区不断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
(二)强化考核评价监管。各相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对国家
级开发区的指导和管理,将国家级开发区发生突发事件、财政税收及规划违法违规、债务风险失控等方面的处理意见和通告结果,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基础设施建设长期滞后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警告、通报、限期整改等方式处理。对发展较好的,在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给予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
(三)形成考核倒逼机制。建立健全国家级开发区自我考核评价管理机制,明确具体要素指标,形成考核红线意识,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激励作用,及时整改问题,以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在及时公开区内主要经济数据的同时,加大监督和监管力度,确保数据真实性。(责任单位: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
三、增强创新驱动发展动力
(一)发挥创新引领作用。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发展体系,扶持创新企业发展,促进区内企业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装备制造等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塑造具有鲜明特征的特色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引导国家级开发区积极构建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和有利于完善产业链、提高产业竞争力的方向,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机构,打造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众创空间,提升协同创新能力,提高产品和市场对接效率,为内部员工和外部创客创新创业提供支撑。
2.强化创新人才支撑。建立完善国家级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机制,细化人才引进办法及实施细则,落实更具竞争力和吸引力的政策措施。围绕主导产业、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依托骨干企业、技术平台和高校科研院所,加大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复合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充分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方面的力量,加强合作交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人才培训培养和实训基地,搭建企业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实施企业家能力创新专项培训工程,提高企业家创新创业能力。
3.攻克关键核心技术。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围绕主导优势产业,努力攻克锂离子动力电池及其关键材料产业化、新型合金材料研究与开发、特色生物资源萃取与综合利用、民族医药新剂型和新产品研发等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在主导优势产业领域抢占科技制高点。
4.促进“两化”深度融合。积极落实《中国制造2025青海行动方案》和“互联网+”行动,在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的同时,不断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着力推动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切实提高信息化、网络化水平,持续增强发展的整体性、协调性。
(二)推进绿色集约发展。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理念,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以生态保护倒逼国家级开发区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在加强污染防治、发展环保产业、强化执法监管、保护自然生态等方面多管齐下,切实提高国家级开发区生态保护水平。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战略位置,围绕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建设,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绿色发展的有机统一。(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
1.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率。通过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单位土地地区生产总值产出强度、土地开发利用率,促进国家级开发区科学划分产业用地与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创新土地动态监管和用地评估制度,建立健全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盘活存量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对国家级开发区用地指标予以单列,优先安排创新创业企业用地。探索对产业用地的供给方式和供地年限实施差别化管理。优先考虑国家级开发区扩区或区位调整需求。
2.加快实施循环化改造。以有色金属、特色化工、硅材料光伏、高原生物制品为重点领域,规划建设尾气综合利用、余气回收、电机节能、脱硫脱硝、余热利用、中水回用、生物资源高值化利用、废渣综合利用等一批低能耗、低排放的循环经济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加大建设和升级改造力度,促进工业污水、工业废渣、中水回收利用等污染物集中治理设施更加完备、高效,提升环境配套设施容量规模和处理效率。鼓励专业化服务公司为国家级开发区节能减排提供“嵌入式”服务,推进环保监管、污水、废弃物处理等公共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专业化、市场化水平。
3.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和工业污染物排放治理力度,突出抓好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积极推广先进节能、节水、节材和降耗新工艺、新技术,支持企业工艺技术装备更新改造,鼓励企业开展绿色清洁生产,降低企业能耗、物耗和排放水平。大力实施国家级开发区及周边荒山荒坡、空闲土地的绿化工程,切实改善和保护发展环境。
(三)优化产业发展布局。立足构建循环利用、产业融合、错位发展的循环经济发展体系,围绕各地区及国家级开发区产业发展实际和专业化分工,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不断创新拓展合作空间,着力推进国家级开发区间加强产业合作,实现资源循环清洁利用、能量梯级集约利用,横向耦合、纵向闭合的共生关系,形成特色鲜明、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循环生态网络,进一步夯实发展内生动力。推动新型工业化与城镇化融合、协调发展,实现基础设施供给与产业发展需求、投融资供给与开发建设需求同步匹配。(责任单位: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
(四)打造特色产业优势。通过扩大开放程度、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通过参与产业分工和价值链重组、强力推进现代化产业集聚群建设等方式,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比重。(责任单位: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做强特色产业。以扩大规模总量和提升发展质量为目标,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特色资源优势,促进关键工艺设备升级和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应用,加快高端产品扩能增效。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突出产业链集聚倍增作用,着力打造锂电、新材料、光伏光热和盐湖资源综合利用4个千亿元产业。支持硅材料光伏、新材料、生物医药、藏毯绒纺等产业龙头企业和优势骨干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兼并重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做大做强。大力支持科技型、成长型企业加快发展,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形成大中小微企业相互协作、关联配套的良性发展格局。
2.打造品牌经济。实施“品牌塑造”工程,支持企业打造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发挥品牌带动
效应,提升产品附加值和企业软实力。通过互联网、平面媒体、电视媒体、会议展览等多种形式,加大品牌宣传推介力度,形成一批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
(五)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一批新产业、新业态,构建产业新体系,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推进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培育产业竞争的新优势,促进国家级开发区在优化结构中实现转型升级、良性循环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
(六)增强管理服务能力。扎实推进国家级开发区职能转变,简化程序、创新管理、提高效率,努力营造务实、快捷、高效的投资发展环境。建立完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进一步梳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整合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和创造力的审批事项,着力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对我省国家级开发区的考核评价工作,建立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为我省国家级开发区参评提供有力保障;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服务理念,解决参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我省国家级开发区晋位升级。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要以考核评价体系为指导,建立专业的统计人才队伍,逐类、逐项、逐条落实考核内容,切实做好考核评价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
(二)明确工作流程。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商务部《考核办法》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商务厅,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国家级开发区做好数据填报工作,确保考核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数据采集、填报考核评价数据和相关审核资料,并报送相关对口单位。各相关部门对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将考核数据及初审意见汇总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对通过审核的国家级开发区在信息一体化平台中予以确认,并将关于国家级开发区考核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的初审意见、汇总的审核材料报送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要及时掌握商务部发布的国家级开发区考核评价结果及对今后发展的合理化建议,及时反馈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参与考核评价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在商务部门发布考核评价结果前,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
(三)推进协调发展。在推进现有国家级开发区健康发展的同时,充分发挥国家级开发区考核评价体系引导作用,督促省级开发区主动对照国家级开发区考核标准,进一步强化创新发展理念,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全面提升综合发展水平。同时,参照国家级开发区考核评价体系,制订省级开发区综合评估办法,定期对省级开发区发展情况进行评估,优先支持各项指标位居前列的省级开发区申报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责任单位:申请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
附件:
1.青海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2.考核评价指标说明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8日
附件2:考核评价指标说明
1.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国家级开发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2.出口总额:指报告期内国家级开发区企业实际输出我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
3.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指报告期内国家级开发区企业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注:高新技术产品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下同)出口总额。
4.进口总额:指报告期内国家级开发区企业实际输入我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
5.高新技术产品进口总额:指报告期内国家级开发区企业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进口总额。
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指报告期内国家级开发区批准的合同利用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外国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外国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实际直接向企业提供的期限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
7.单位土地地区生产总值产出强度: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规划面积的比值。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规划面积,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四至范围(核心区),以及通过委托等方式实际管辖且符合规划的示范福射带动区域(示范辐射区)。采取政区合一模式的国家级开发区,采用行政区面积。
8.劳动生产率:上一年度国家级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与同期区内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的比值。
9.主营业务收入30(东部地区)/15(中西部地区)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数量:根据报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国家级开发区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相应标准(东部地区30亿元及以上,中西部地区15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数量。
10.世界500强上榜企业投资研发中心、总部中心数量: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内由近三年内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上榜企业直接投资的研发中心、总部中心合计家数。
11.上市企业数量:截至报告期末,在国家级开发区内注册的企业在境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数量。
1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配套能力: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内地下综合管廊铺设里程数与已供地面积(包括出让+划拨)的比值。
13.每平方公里光纤里程数: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内光纤铺设里程数与已供地面积(包括出让+划拨)的比值。
14.实际用于科技创新的财政支出金额:上一年度,国家级开发区用于科技创新的专项资金财政决算额;对于未在财政决算中单独例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国家级开发区,以实际支出金额作为决算金额进行计算。
1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即报告年度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的实际支出,包括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项目(课题)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间接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与研究与试验发展(R&D)有关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外协加工费等,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
16.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数量: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取得教育部门办学许可证或经劳动人社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数量。
17.孵化器、众创空间数量: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并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等文件要求经科技部备案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合计家数。
18.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总数: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拥有的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商务部门认定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数量。
19.拥有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数量: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拥有在省级或省级以上质监部门申报成功的名牌产品的企业数量。
20.高新技术企业数: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注: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国务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企业)。
21.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区“四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达到“四上”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全区“四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其中,“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
22.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数量占比: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内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人才数量占全区从业人员数量的比值。
23.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占比: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内拥有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数量占全区从业人员数量的比值。
24.高技能人才占比: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内拥有的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劳动者数量占全区从业人员数量的比值。
25.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内单位和个人作为专利权人所拥有的有效期内的中国发明专利件数与全区从业人员数量(以万为单位)的比值。
26.年度PCT专利申请量:报告期内企业或个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PatentCooperationTreaty)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的当年新增总数。
27.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当年国家级开发区内新增加的经专利审批部门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数量。
28.技术合同交易额:报告期内,国家级开发区内企业在科技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商务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合同标的金额的总和。
29.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占所在地级市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比重: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生产总值(地区GDP)与开发区所在地级市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的比值。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国家级开发区,填报国家级开发区生产总值(地区GDP)占派出其管委会的人民政府所辖地区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的比重。
30.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占所在地级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比重: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与开发区所在地级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值。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国家级开发区,填报国家级开发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占派出其管委会的人民政府所辖地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
31.税收收入占所在地级市税收收入比重: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税收收入与开发区所在地级市税收收入的比值。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国家级开发区,填报国家级开发区税收收入占派出其管委会的人民政府所辖地区税收收入的比重。
32.实际使用外资占所在地级市实际使用外资比重: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实际使用外资额与开发区所在地级市实际使用外资额的比值。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国家级开发区,填报国家级开发区实际使用外资占派出其管委会的人民政府所辖地区实际使用外资的比重。
33.高技术制造业产值占所在地级市高技术制造业产值比重: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高技术制造业产值与所在地级市高技术制造业产值的比值;高技术制造业的分类可参考国家统计局《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3)》。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国家级开发区,填报国家级开发区高技术制造业产值占派出其管委会的人民政府所辖地区高技术制造业产值的比重。
34.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所在地级市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第三产业增加值与所在地级市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值;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囯家级开发区,填报国家级开发区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派出其管委会的人民政府所辖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第三产业增加值指第三产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为生产和百姓生活及其他活动提供各类服务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衡量第三产业活动最终成果的重要指标。
35.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政策性扶持基金个数: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政策性扶持基金个数的总和。
36.企业数量增长率:当年期末新增企业数量与上年末企业总数量之比。
37.与其他国家级开发区合作共建的园区个数:截至报告期末,已签订合作协议的与其他国家级开发区合作共建的新园区个数的总和。
38.与其他地区合作共建的开发区个数(经省级或以上政府认同的跨省合作开发区):截至报告期末,已签订合作协议的与其他地区合作共建、并经省级或以上政府认同的跨省合作开发区个数的总和。
39.对口援疆、援藏、援助边境合作区个数:截至报告期末,已签订对口援助协议的援疆、援藏、援助边境合作区的个数的总和。
40.土地开发利用率: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已建成竣工面积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规划面积的比值。
4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报告期内,国家级开发区内综合能源消费量与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的比值。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报告期内最终用于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计算时,需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为标准煤后再进行计算。根据生产话动的性质,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能源合计(标煤)。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能源消费量合计-本企业加工转换产出的二次能源产量(标煤)。
4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报告期内,国家级开发区内取新鲜水总量与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的比值。取新鲜水总量指报告期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工业取水总量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不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
43.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内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与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的比值;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是测量有机和无机物质化学所消耗氧的质量浓度的水污染指数。
44.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硫排放量: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内二氧化硫排放量与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的比值。
4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氮氧化物排放量: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内氮氧化物排放量与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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