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6〕19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青海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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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青海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青政办〔2016〕19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青海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8日


青海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


为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35号),结合青海实际,对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进行了修改完善。调整后的联动机制如下:


一、基本原则


联动机制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科学测算、综合评定,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基本原则,着力减轻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的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


二、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涉及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联动机制:


(一)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CPI中食品类价格月同比涨幅达到6%。


四、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进行测算: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价格临时补贴按上述标准测算,精确到元,每人每月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发。


价格临时补贴“按月计算,按月发放”,当月价格指数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价格指数发布之日起启动联动机制,发放补贴;当月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补贴。


五、资金保障


各地要根据价格总水平运行情况,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各项保障资金筹集渠道解决,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财政继续按照现行渠道加大对各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抚恤优待等资金的支持力度。


六、工作程序


(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按时编制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按月向有关部门提供数据。


(二)当月全省价格指数达到启动联动机制的条件时,由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月测算补贴标准,向低收入群体发放,在价格指数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并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三)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由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全省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5%时,从下年度适当调整相关社会保障标准,以消除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建立当地统一的联动机制,并可适当降低启动条件,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筹措解决。


七、施行日期


本联动机制自2016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6日。


2014年5月14日印发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4〕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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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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