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6〕15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6〕15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追溯体系建设是采集记录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以落实企业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以推进信息化追溯为方向,积极运用物联网、云平台、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促进追溯与企业经营深入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重要产品追溯相关标准规范,从模式创新、技术创新、产业创新等方面不断加强追溯体系创新发展,加快建设覆盖全省、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水平,满足全省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企业产品质量和追溯体系建设第一责任主体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强指导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促进开放共享,提高运行效率;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创新治理模式,保障消费安全和公共安全。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追溯体系建设的规划标准体系得到完善,相关制度、标准进一步健全;全省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实现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追溯信息互通共享;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意识显著增强,采用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比例大幅提高;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四、重点任务
(一)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工作体系。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畜禽、“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肉类、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整合农业、畜牧、水产等食用农产品领域信息资源,强化追溯系统应用推广。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追溯。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按照不同生产经营主体、不同产品类别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基本条件,建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督促有条件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场所划定专门区域并挂牌公示“农民自产自销专区”,供农民自产食用农产品入市销售。(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责任单位,下同)
(二)食品追溯体系建设。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选择以具有青海高原特色的肉制品、枸杞、乳制品、青稞酒、菜籽油等产品为试点品种,开展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坚持突出地方特色,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督促和指导生产企业依法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追溯链条向食品原料供应环节延伸,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制定《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等规章。运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生产经营信息,搭建我省食品安全综合追溯平台,建立健全层层追溯机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药品追溯体系建设。严格依照药品GMP和GSP规范,以推进药品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与监管为主要内容,建立和应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体系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在监管部门的认证和监督下,形成完整的追溯体系与监管链条。以中药材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为核心,辐射上下游中药材流通各环节监管,建设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大力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建立保障追溯体系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
(四)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兽药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开展兽药经营环节追溯管理,逐步推行农药、饲料、种子产品追溯管理,对高毒农药进行定点经营试点,对高效复合肥、氮肥、磷肥、钾肥等逐步在全省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建立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实行入库扫码、认证编码、流通使用全程管控,保障化肥产品在生产经营领域内可追溯。(省农牧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供销联社)
(五)特种设备追溯体系建设。以电梯、气瓶等产品为重点,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对电梯的安装、维护保养、检验以及气瓶产品的充装、检验等过程信息进行记录,开展特种设备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省质监局)
(六)危险品追溯体系建设。以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等产品为重点,开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规范危险化学品数据采集方式、标准以及追溯信息统一。整合省级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安全监管、交通运输、质监、环境保护、工商、供销联社等部门的涉危爆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危爆物品流向等相关信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供销联社)
五、相关要求
(一)做好统筹规划。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围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产品,统筹规划全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追溯体系建设重要产品名录,分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推进措施,分类指导、分步推进。
(二)加强协作,合力推进。
1.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着力完善追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工作机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鼓励采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采集、留存信息,建立信息化的追溯体系。批发、零售、物流配送等流通企业要发挥供应链枢纽作用,带动生产企业共同打造全过程信息化追溯链条。企业间要探索建立多样化的协作机制,通过联营、合作、交叉持股等方式建立信息化追溯联合体。
2.发挥政府督促引导作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和体系。引导发展追溯服务产业,支持社会力量和资本投入追溯体系建设,培育创新创业新领域。
3.支持行业协会积极参与。行业协会要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活动,创新自律手段和机制,推动会员企业提高积极性,主动建设追溯体系,形成有效的自律机制。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可投资建设追溯信息平台,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会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形成行业性示范品牌。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提升服务功能,为会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提供专业化服务。
4.发展追溯服务产业。支持有关机构建设第三方追溯平台,采用市场化方式吸引企业加盟,打造追溯体系建设的众创空间。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追溯体系云服务平台,为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化追溯管理云服务。支持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咨询、监理、测试及大数据分析应用等机构积极参与,为企业追溯体系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提供专业服务,形成完善的配套服务产业链。
(三)统一标准,互联互通。
1.完善制度和标准规范。切实完善追溯管理制度,科学规划并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设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追溯标准体系。针对不同产品生产、存储、运输、流通、使用特性,采用简便适用的追溯方式,制定相应建设规范。加强对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交换、利用、开放的制度规范和管理。
2.发挥认证作用。探索以认证认可加强追溯体系建设的措施,鼓励有关机构将追溯管理作为重要评价要求,纳入现有的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有机产品等认证,为广大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市场化认证服务。支持专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探索建立追溯管理体系专门认证制度。鼓励相关部门在管理工作中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带动生产经营企业通过认证手段提升产品追溯管理水平。
3.推进互联互通。建立完善政府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合作模式,推进各类追溯信息互通共享。有关部门和地区可根据需要,整合已有设施或地区追溯管理信息平台。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协会和第三方平台接入行业或地区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上下游信息互联互通。开通统一的公共服务窗口,创新查询方式,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追溯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
(四)挖掘价值,扩大应用。
1.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推进追溯体系与检验检测体系、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对接,打造严密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链条。发挥追溯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作用,创新质量安全和公共安全监管模式,探索实施产品全过程智能化“云监管”。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完善预测预警机制,严防重要产品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充分挖掘追溯数据在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中的应用价值,完善质量诚信自律机制。建立智能化的产品质量安全投诉、责任主体定位、销售范围及影响评估、问题产品召回及应急处置等机制,调动公众参与质量安全和公共安全治理的积极性。
2.切实增进社会认可。加大宣传力度,传播追溯理念,培育追溯文化,推动形成关心追溯、支持追溯的社会氛围。逐步建立与认证认可相适应的标识标记制度,方便消费者识别。探索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质量失信“黑名单”,适时发布消费提示,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加大可追溯产品推广力度,推动大型连锁超市、医院和团体消费单位等主动采购可追溯产品,营造有利于可追溯产品消费的市场环境。
3.加强政策引导支持。鼓励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企业与保险公司对接与合作,鼓励金融机构搭建融资对接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差异化、精细化融资对接协调机制,为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信贷支持和产品责任保险。
4.促进产业创新发展。加强追溯大数据分析与成果应用,为经济调节和产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下,逐步推动追溯数据资源向社会有序开放,鼓励商业化增值应用。鼓励生产经营企业以追溯体系建设带动品牌创建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利用追溯体系进行市场预测与精准营销,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菜市场等集中交易场所结合追溯体系建设,发展电子结算、智慧物流和电子商务,实现创新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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