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6〕12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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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6〕1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精神,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推动权力下放和制度松绑,做好“放、管、服”工作,让贫困县有权力、有动力履行好扶贫主体责任,支持实施精准扶贫,如期实现脱贫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四年集中攻坚,一年巩固提升”的总体安排,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自主权,建立以县为主体的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机制,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我省扶贫攻坚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基本原则


解放思想、创新机制。以精准扶贫为引领,以脱贫实效为导向,鼓励各地各部门大胆创新、主动作为,建立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机制,改变涉农资金“撒胡椒面”和“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的现状,集“零钱”为“整钱”,优化财政涉农资金配置。


简政放权、强化监管。在优化财政涉农资金配置的基础上,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切块下达到县,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资金下达、指导检查和监督考核,强化激励约束。


为主体、落实责任。贫困县作为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实施主体,整合工作要坚持民主科学决策、规范程序、阳光操作,全面落实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责任,切实发挥涉农资金整合聚集效应。


精准发力、注重实效。贫困县要依据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扶持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完成。


三、目标任务


2016年在全省范围内选择30个县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支持试点县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探索解决长期以来资金使用“碎片化”等问题,形成“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口子放水”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机制。


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制度机制的基础上,2017年在全省所有贫困县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切实增强贫困县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能力,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四、整合资金范围


(一)中央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


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大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的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二)省级资金。农牧业发展资金(对农牧民的直接补贴和草原管护员的岗位报酬除外)、草原植被恢复费、水利发展资金(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大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省级配套资金)、水资源费、林业发展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扶贫开发资金、供销改革发展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供销社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新农村现代物流服务网络)、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乡村旅游发展资金等。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的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三)市(州)级资金。省级安排下达到市(州)、由市(州)安排下达到县的涉农资金,市(州)本级财政补助到县的涉农资金(具体资金范围由市、州进一步明确)。


(四)县级资金。县级财政安排的各类涉农资金、发达省区援青涉农资金、通过政府性融资平台取得的涉农贷款。


五、资金下达方式及管理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涉农资金,全面实行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到县办法。资金分配因素按照原资金管理职责,由省级相关涉农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资金类别、性质和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合理确定,报省政府审定。确定资金分配因素应坚持“公平客观、兼顾差异,体现激励、操作简便”的原则,分配因素包括与资金使用范围直接相关的资源要素、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和目标、全省农业产业和重点项目规划布局、地区建设成本差异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方面的指标和权重。


省财政厅依据省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因素,将资金分项测算到县,并征求省级相关涉农部门意见后,及时下达预算指标,资金直接拨付到县。


市(州)安排到县的涉农资金也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方式安排拨付到县。


对切块下达到试点县的涉农资金,省市两级涉农部门不再安排、批复具体项目。通过上下沟通衔接,以规划为引领,省级指导县级编制符合实际的扶贫攻坚规划,做好与部门专项规划对接,体现部门政策目标和工作任务。市(州)级指导县级编制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


六、整合方案编制


贫困县编制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时必须将省切块下达的涉农资金、市(州)级补助到县的涉农资金、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涉农资金、发达省区援青涉农资金、通过政府性融资平台取得的涉农贷款,一并纳入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


资金安排要结合县级扶贫攻坚规划,保证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的前提下,对接全省农业产业和重点项目规划布局,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结合实际科学安排资金,突出脱贫成效。


方案主要包括:方案名称、编制思路或原则、目标及任务量、资金总规模(分类项目资金规模及构成)、具体项目名称、责任单位、保障措施、工作要求等内容,并附相关表格。


县级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安排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审定,并逐级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内容,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实施。


七、项目确定与实施


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依据县级涉农资金整合安排方案确定的项目类别,组织乡镇、单位、经营主体在尊重贫困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申报项目,由县级部门进行初选。


初选确定的项目,县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技术方案、资金使用方案、效益分析、市场分析、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县级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评审,项目评审委员会一般为5人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超过50%,同时邀请项目实施乡镇干部和村民代表列席,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出具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项目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在项目区(乡、村)、当地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公示,对无异议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及时下达项目批复,对多数群众持反对意见的项目重新选项。方案一经批复,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确需变更须重新报批。


八、项目资金监管


县级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统筹项目实施与资金管理,建立贫困村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深度参与涉农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工作机制。项目批复后,县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及时组织乡镇、单位、经营主体实施项目,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管理与监督,项目建成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确保项目尽早发挥效益。市(州)涉农部门要加强上下沟通衔接,定期、不定期开展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督促和指导。省级涉农部门要强化对试点县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涉农项目重点检查,对县级项目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市(州)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所属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省财政厅会同涉农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对重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级审计部门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影响试点推进的体制机制障碍、制度缺陷、管理漏洞提出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和强化管理的建议。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涉及资金种类多、数额大、范围广,触及部门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部署下,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贫困县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任务、强化责任、上下衔接、齐抓共管,确保整合工作落实到位、脱贫攻坚取得实效。


(二)注重规划衔接。各级发展改革、扶贫部门要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脱贫攻坚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扶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保障按计划完成脱贫任务。部门专项规划与扶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区分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三)调整完善制度。县级统筹整合资金中,调整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的,要按照调整后的资金类别执行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对整合工作中资金管理制度欠缺的,财政部门要及时制定完善;对不适应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不符合当前实际的制度规定,财政部门要及时废止和修订。


(四)创新投入方式。试点县要以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为契机,积极探索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新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信贷担保、融资贷款、贷款贴息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脱贫攻坚。


(五)推进信息公开。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贫困县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在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接受社会和贫困群众监督。


(六)健全考评机制。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作为省对下年度目标考核主要内容。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开发局要结合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健全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考评,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并作为省级分配涉农资金的重要因素。


(七)落实工作责任。省级按照“管总量不管结构,管监督不管实施,管任务不管项目”的原则,做好总体设计、政策制定、权力下放、总结推广、绩效评价等“放、管、服”工作。市(州)做好上下衔接、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县级作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责任主体,承担资金整合具体工作和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


省和市(州)涉农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整合工作的督促指导。省级涉农部门在统筹做好本部门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同时,对工作薄弱的县分工进行重点督导,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重点督导玉树州所属县(市),省财政厅、省农牧厅重点督导黄南州所属县,省扶贫开发局、省水利厅重点督导果洛州所属县。各市(州)在统筹做好本地区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同时,也要安排相关涉农部门对所属工作薄弱县(市)进行重点督导,确保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顺利推进。


(八)严肃整合纪律。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县级统筹整合使用资金工作的监督执纪问责。对假借整合资金名义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权钱交易、骗取财政涉农资金、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对不经集体研究、违反民主决策程序、个人说了算、造成决策失误、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县级党政“一把手”责任;对整合工作推进慢、措施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特别是以各种借口干扰阻碍贫困县统筹整合资金的,要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问责,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确保整合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各试点县在推进工作中,注重加强试点工作统筹衔接,注重边试验、边总结、边推广,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有效经验和成功做法,为全省全面推开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提供实践依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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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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