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6〕15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发展绿色金融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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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发展绿色金融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6〕15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和青海银监局《关于发展绿色金融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2日



关于发展绿色金融的实施意见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


为深入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善企业投融资环境,加大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3号)和《关于金融支持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意见》(青政办〔2016〕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青海工作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引,把生态保护优先理念贯穿于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通过建立完善绿色金融管理目标、制度和指标体系,将绿色产业植入金融授信制度、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引导金融机构提供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金融服务,建立凸显青海生态特色的绿色金融体系,全力推动绿色发展,培育形成具有比较优势的现代绿色产业体系。


二、发展目标


通过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以及其他绿色金融衍生


工具,将金融资源配置到节能环保、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绿色产业,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十三五”时期,全省绿色金融发展总体目标是:绿色信贷余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余额平均增速,绿色信贷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五年累计增长不低于5个百分点。努力实现绿色金融债、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企业债、绿色公司债等绿色债券发行零的突破。力争通过五年的努力,全省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产品和项目数量显著增加,绿色金融理念明显提升,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大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明显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绿色金融制度。


1.构建绿色金融分类支持长效机制。对薄弱绿色产业、节能环保、清洁能源、清洁基础设施等列入重点扶持领域,建立分类支持的绿色金融长效机制,通过产品价格补贴、绿色债券免税、提高绿色评级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对特色农牧业、林下经济、生物制药、清洁能源、新材料等优势绿色产业创新绿色金融产品,通过建立市场化竞争机制,引导民营资本加快进入,推动优势绿色产业创新发展。


2.建立绿色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构建绿色金融信息共享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加强协作联动,建立绿色界定标准、绿色项目清单,明确绿色信贷贴息


范围,构建环境法律责任机制,推动建立绿色信贷业务标准;金融监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要协调建立绿色金融统计体系,包括绿色金融监管、绿色信贷指引、绿色保险、绿色投资、绿色指数、绿色评级等方面的信息,于2017年底前建立完善绿色信息网络综合服务平台,统一绿色信息记录和信息披露制度,推动行业绿色信息跟踪、归集和更新,实现部门协调管理。


3.建立绿色信贷担保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策性和商业性绿色信贷担保政策体系。引导担保机构优先向绿色领域配置担保资源,确保绿色领域在保责任余额增速高于平均增速。


(二)提高绿色金融服务水平。


4.利用多种方式扩大绿色融资规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循环经济实验区及绿色产业予以信贷重点支持,加大对盐湖化工、有色冶金、能源化工、特色轻工、建材5个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能源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5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节能环保、信息技术应用2个新业态等领域的信贷支持。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对钢铁、煤炭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达到环保要求的项目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压降信贷规模并有序退出。加快绿色企业上市步伐,推动科技型、创新型绿色中小企业在中小板、新三板、青海股权交易中心优先挂牌上市融资,上市过程中申请绿色通道。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支持优势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企业债、绿色公司债。加大对绿色项目的信贷投放,并在利率优惠、贷款期限、贷存比和贷款风险权重等方面为绿色贷款提供政策支持。


5.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将绿色金融纳入金融机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简化绿色金融业务流程。围绕生态产业、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开发、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绿色交通、绿色消费等领域,创新推广生态项目收益权、林权、排污权、能效、清洁能源、绿色装备、绿色产业链、绿色消费信贷等绿色融资产品,着力解决绿色项目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引导企业利用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探索开展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为绿色项目腾挪信贷空间。鼓励金融机构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开发符合第三方治理企业需求的绿色融资产品。


6.鼓励绿色金融新业态发展。鼓励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循环经济发展基金、交通建设基金等各类基金支持绿色产业发展,逐步提高基金参与度。对有基金参与的绿色项目,优先予以信贷支持;对规模较大、运作规范、优势明显的绿色基金项目,树立品牌,发挥示范效应。引入绿色股权众筹、生态公益众筹等新业态,重点支持节能环保、清洁能源、新材料等绿色领域,扩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社会参与和资金来源。


7.吸引外汇资金参与绿色项目投资。积极向境外金融市场推介优势绿色项目,鼓励有条件的优势企业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吸引境外企业来青参与绿色项目投资。对列入中西部外商投资产业鼓励类项目及生态环保、特色旅游、绿色农牧业等项目予以优先支持,缩短外汇业务审核期限,减少审批手续。立足青海在“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区位优势,有效引导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支持青海绿色产业和生态建设。


8.开展绿色金融服务创新试点。坚持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原则,在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开展绿色金融服务创新试点,重点在绿色项目库建设、绿色信贷产品创新、绿色债券发行、排放(污)权交易、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参保、绿色信用建设等方面推动改革创新,为试验区企业提供优质的绿色金融服务。


9.支持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厅字〔2016〕9号),推动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资金筹措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国开行青海省分行、农发行青海省分行的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优势,开展三江源国家公园绿色融资改革试点,实施特许经营,加大对园区家庭旅馆、牧家乐、民族文化演艺、交通保障、施行社等第三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领办生态恢复治理区块和项目,提高牧民群众的收益水平。


(三)健全绿色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10.试行金融机构环境风险压力测试。鼓励绿色信贷或“两高一剩”行业贷款比重较高,且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试行开展环境风险压力测试,深入研究环境政策、碳交易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等因素对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并根据结果制定相应绿色信贷环境风险防范预案。


11.加大金融机构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会议第八次会议修订)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要求,金融机构和重点排污企业应及时主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金融机构在接受绿色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时,主动披露绿色信贷的资产质量、环境信息、风险预防措施。对发行的绿色债券,在债券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和企业要按相关制度,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环境信息,切实增强市场的监督和约束。


12.深化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优化绿色保险产品设计,探索实行绿色保险差别化费率,扩大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范围。将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和产生有毒气体的高风险企业,强制纳入参保范围。对参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企业,获取绿色金融服务、申请绿色信贷或发行绿色债券。


(四)完善绿色金融统计和评估。


13.做好绿色金融数据统计。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绿色统计标准和要求,按季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报送真实、可信的绿色金融统计数据。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适时将绿色金融相关统计指标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


14.开展绿色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在海西州率先开展绿色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导全省逐步建立健全评估体系,完善绿色信贷导向效果评估办法,重点从绿色信贷的政策实施、机制建设、产品创新、支持效果等方面,对省内金融机构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并适时发布评估报告,有效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投放。


(五)强化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15.推进碳交易和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权益交易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加入全国碳交易和排污权交易市场,加强金融机构污染减排金融产品的研发和供给,增强企业主动减排的积极性。在“三江源”地区创新开展生态补偿碳交易,增强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联合碳交易机构,发行“三江源”、“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等主题的低碳信用卡,推动节能减排从企业项目领域向个人消费领域拓展。


16.探索建立绿色评级体系。探索建立针对绿色项目、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的绿色评级体系,研发评级标准和方法,为绿色项目运作提供量化计算方法。积极引入国内有影响力的独立第三方绿色评级与认证机构,保障绿色评级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绿色评级结果作为确定绿色信贷授信、风险定价、信贷贴息、税收优惠、企业排污处罚标准和各类基金参与绿色项目的重要依据。


17.推动全省绿色信用发展。加强全省征信系统建设,在满足准确、及时、完整和时点更新的条件下,将企业的碳排放、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绿色项目补贴、绿色评级等绿色信用基础数据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金融机构差别化绿色金融服务提供参考,推动全省绿色金融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绿色金融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和青海银监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绿色金融工作实施领导小组,加强对绿色金融工作的指导,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省内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别报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和青海银监局备案后实施。


(二)协调联动。


在绿色金融工作实施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和青海银监局要积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青海保监局等部门建立绿色金融工作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了解和把握绿色金融发展动态,加强绿色金融信息共享,研究解决发展绿色金融工作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同时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要加强对省内各金融机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宣传引导。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抓好绿色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举办专题讲座、播放宣传片、进行集中宣传、提供现场咨询服务,开展绿色金融知识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活动加大对绿色金融的宣传,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绿色金融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同时向社会广泛宣传绿色金融工作中的好经验、好模式,大力推广运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保险等产品,为加快发展绿色金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考核评价。


每年3月15日前,省内各金融机构要分别向“一行三局”、省金融办报送上年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方面的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由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审核汇总后,适时进行公布,并将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参与全省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等评审奖励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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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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