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6〕4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等九部门关于金融支持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等九部门关于金融支持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6〕4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和青海保监局《关于金融支持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日
关于金融支持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意见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银发〔2016〕42号)精神(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改善企业融资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企业金融服务主办行制度,凝聚合力支持企业持续发展
对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共同支持的企业,根据贷款情况及银企合作深度,选定一家银行作为主办行,协调有关金融服务事项,共同支持企业发展。主办行原则上由企业和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并以信贷处长联席会议制度形式进行信息共享。主办银行要牵头制定该企业贷款、直接融资、支付结算等综合性金融服务方案,建立信息共享以及合作银行与企业资信互认机制,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以及企业与不同金融机构合作过程中手续重复等问题,并对放款、收贷、收息、续贷、贷款重组、风险承担等进行协调,其它参与行要积极配合,形成支持企业发展的合力。
二、加大工业贷款投放力度,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金融机构要切实改进和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加强银企对接,促进产融结合。主动与工业企业开展深层次、全方位合作,积极探索适合不同类型工业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工业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2016年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业贷款净增额力争达到150亿元。三、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及时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减少流程,缩短审批链条。改进与评估机构、担保公司等的合作模式,缩短抵押登记、资产评估等环节时间。对符合贷款条件,资金需求急、时效要求高的企业和项目,要提高审批效率,争取贷款投放节奏与企业资金需求步调一致。
四、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支持工业企业绿色融资
对省级重点节能减排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提供各类融资优惠便利条件,积极辅导和帮助企业进行债务融资,发行绿色债券等创新金融工具。加快改进绿色信贷服务方式,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对发展绿色产业的工业企业,探索开展能效信贷、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
五、改进工业信贷管理模式,优化工业企业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要改进信贷管理,研发信贷产品,积极支持“互联网+”、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运用等工业领域的新兴产业和技术。积极推广知识产权和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大力推进仓单、订单、产业链融资、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建立应收账款交易机制,改进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以供应链的核心企业为依托,研发面向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信贷产品,通过代理付款,供应链企业间的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为链条上的各个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六、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对困难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创新企业再融资方式,着力解决企业的再融资问题。对钢铁、有色、建材、煤炭等行业中暂时困难但前景看好的企业不减贷、不压贷,确保企业资金链有序链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对担保不弱化、不欠息的小微企业,落实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政策措施。对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要继续给予支持,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过桥”、调整重贷主体、还款方式创新等多种措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再融资的企业,相关金融机构要提前介入调查、办理手续,减少企业因办理转贷手续而增加的融资成本。
七、开展信用培植工程,增强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进一步强化银企合作力度,建立银企信息共享机制和融资需求企业清单制度。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有针对性的帮助企业解决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问题;企业要针对自身状况,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完善有关贷款条件。金融机构2016年新发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户数要高于上年。
八、优化政策环境,扩宽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发挥市场在兼并重组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与企业自主协商、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金融债务重组问题,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对兼并重组企业实施综合授信。完善并购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对于暂时困难、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企业,通过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有效降低其债务负担和杠杆率。
九、认真落实利率政策、规范银行服务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各家银行要认真落实差别化利率政策,合理从优确定企业贷款利率,通过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浮动水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要求。贯彻落实“七不准、四公开”要求,不准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政策,提高服务收费信息透明度。清理不必要的资金中介、过道、通道、过桥环节;对于必须保留的补偿成本收费,严格控制收费水平,能降低的尽可能降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进一步完善担保服务体系,降低融资担保成本
各家银行要进一步加大与担保机构合作力度,把符合条件的民营担保公司纳入合作范围,使企业获得更多担保资源;担保公司要对出现风险的在保贷款落实代偿责任,缩短代偿资金到位时间。加大担保公司的注资力度,把担保系数维持在科学合理范围内,提高融资担保和代偿能力;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收取企业履约保证金等其他额外费用。
十一、积极对接各类投资基金,通过投贷联动增加资金供给
各家银行要围绕全省产业发展现状,探索构建基金投资与银行贷款联动机制,通过投贷联动模式使金融资源的配置方向与经济转型方向保持一致;通过银行贷款与投资产业、中小企业基金的对接融合,为资本金不足的优质项目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和一站式服务。
十二、创新担保抵押方式,缓解担保难抵押难的问题
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特许经营权项下收益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知识产权抵押、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登记等服务,扩大企业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把“两权抵押”贷款与精准扶贫结合起来,以扶贫贴息资金促进扩大“两权抵押”贷款业务,以“两权抵押贷款”形式推动加大精准扶贫贷款投放力度。
十三、支持企业“走出去”,打造向内向外开放“新高地”
不断完善我省企业“走出去”金融支持政策,鼓励企业使用人民币对外贷款和投资。推动工业企业用好“外保内贷”、“内保外贷”等政策,支持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作为抵押获得贷款。改进外汇管理和服务,积极推进贸易进口付汇报关改革,推行贸易出口收汇网上核销,提高核销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出口信贷业务,大力推进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和出口退税抵押信贷业务。进一步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快速增长,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和贸易便利化。
十四、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增强金融机构放贷能力合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补充抵押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加全省金融市场流动性供给,保持金融机构流动性合理充裕;发挥政策性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导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增效升级、重点项目、薄弱环节、民生领域、绿色发展方面的贷款投入。积极稳妥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将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腾挪出的信贷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十五、加大直接融资力度,增加社会融资供给总量
充分运用各种资源,为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和股权交易场所挂牌提供全面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杠杆,减轻企业融资负担。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中期票据、私募债等工具,并探索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新工具的应用,切实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十六、科学运用征信数据,推动“征信+”金融服务模式
依托征信数据,积极开发信用类贷款产品,使更多的企业能够获得无担保、无抵押贷款支持。科学运用征信数据,对持续保持较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当降低贷款门槛。大力推广征信系统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利用服务平台信息优势,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增加小微企业融资手段。
十七、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
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工作,积极落实将新材料、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等纳入首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的相关政策。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工人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积极作用。加快开发适合我省工业企业发展需求的专属保险产品,不断扩大工业保险覆盖面。
十八、积极拓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保险直投业务,助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设
不断探索和改进银保合作模式,进一步拓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充分发挥保险对企业的增信作用,努力促进贷款投放,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驻青保险公司要积极加强与总公司的沟通,加强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合作,支持省内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通过保险直投进行融资。
十九、加强和改善监管,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积极稳妥做好“僵尸企业”信贷退出。督促银行用足用活用好现有核销政策,加快核销进度,做到“应核尽核”。落实好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完善不良贷款处置的市场主体准入、组包项目及户数等政策。充分发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和“恶意脱保”企业、个人形成强有力约束。进一步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企业破产重组和债务处置中的作用。通过严格实施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措施,加快推动不符合行业规范的企业主动升级或加快退出,促进金融资源有效配置。完善风险监测体系,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及时处置化解风险隐患,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十、加强协调配合,构建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加强政银、银企合作,建立金融支持工业发展的协调机制。建立破产、“僵尸”、兼并重组企业的情况通报制度。对集中度较高的重点行业,明确优质骨干企业名单,通过引导金融资源集中支持,确保行业稳定发展。研究加大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正向激励。各地政府要切实负起维护金融债权的责任,为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解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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