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5〕20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草原湿地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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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草原湿地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5〕20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草原湿地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7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草原湿地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草原、湿地生态保护与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设置及管理意见》(青政〔2014〕76号)规定,结合本省草原、湿地管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草原、湿地生态管护员(以下简称“生态管护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态管护员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层级监督、动态监管、上下联动的方式。省农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州、县(市)相关部门加强生态管护员的管理;州、县(市)农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管护员的管理;县(市)草原、湿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管护员的聘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管护员的监督管理;村(牧)委会负责生态管护员的日常管理;纳入自然保护区的湿地生态管护员由保护区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草原、湿地生态管护员的选拔聘用及管理坚持下列原则。


(一)因地制宜、科学设置、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


(二)易地搬迁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就近管护、生产生活生态并重的原则;


(三)分级指导、村级管理、明确职能的原则;


(四)量化指标、绩效考核、养人管事的原则。


第五条生态管护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县(市)草原、湿地管理部门对选定的生态管护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六条生态管护员的管理实行管护补助与责任、考核与奖惩、工资报酬与绩效奖励相挂钩。


第二章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第七条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草原管护员岗位:以县为单位,按照辖区内实际利用并承包到户(联户)的草原面积确定。玉树、果洛、黄南、海南州及格尔木市唐古拉山镇,每3万亩草原设置一个管护员岗位,海北、海西州及西宁、海东市,每5万亩草原设置一个管护员岗位。


(二)湿地生态管护员岗位:以县为单位,按照辖区内河流、湖泊湿地分布面积确定。每3万亩平均设置1名管护员。


第八条生态管护员应当承担下列共性职责。


(一)负责对监管区草原、湿地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巡护日志;


(二)配合、协助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破坏草原、湿地的案件;


(三)积极开展有关草原、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及时发现、报告并制止破坏草原湿地的行为;


(四)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所在县草原、湿地管理部门完成对管护范围内的草原、湿地监测及各项检查、考核工作;


(五)纳入自然保护区的湿地生态管护员履行保护区巡护、宣传、监测等职责。


第九条生态管护员应当分别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草原生态管护员。


1、协助县、乡(镇)草原生态管理人员及村(牧)委会对合作社、农牧户的饲养牲畜进行清点,逐年逐户核定载畜量。及时督促合作社、农牧户核减超载牲畜。对不按计划核减超载牲畜的,及时上报村(牧)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县草原生态管理部门;


2、对监管责任区合作社及农牧户的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放牧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发现违反《禁牧令》放牧和未按计划核减牲畜超载放牧、草原开垦行为的,及时制止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草原生态管理部门:


3、配合县草原生态管理部门对监管责任区草原基础设施、退化草地治理、鼠虫害发生、草原火情及采挖草原野生植物等情况进行监管。


(二)湿地生态管护员。


1、发现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村(牧)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林业湿地管理部门;


2、发现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村(牧)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林业湿地管理部门;


3、发现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向湿地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施放违禁药物或者乱倒固体废弃物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村(牧)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湿地管理部门;


4、发现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或者破坏鸟卵、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村(牧)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湿地管理部门;


5、发现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自然灾害,对湿地资源产生危害的情况,及时报告村(牧)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湿地管理部门。


第三章生态管护员聘用及管理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选聘原则,草原、湿地管护员优先从扶贫移民户、困难户、无畜户中选聘,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参与生态管护工作,每户只能安排一个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


第十一条生态管护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敢于担当,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二)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村情、草情、畜情和湿地等基本情况,热爱草原、湿地管护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有一定的文化知识,能对所做工作进行文字记录;懂本地区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言,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8-45岁之间,对特困户及家庭无就业人员农牧户,年龄可适当放宽至55岁以下。


第十二条生态管护员的聘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申请,经村(牧)委会召开村民大会确定预选对象,推荐到县草原、湿地管理部门,县草原、湿地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保护区管理部门审查确定预选对象后,在乡(镇)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县人社部门备案。


(二)生态管护员确定后,由村(牧)委会与生态管护员签订年度聘用合同,明确管护内容。县(市)草原、湿地管理部门颁发聘用证书。


(三)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生态管护员档案,并报县(市)人社部门和草原、湿地管理部门备案。


(四)县(市)草原、湿地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聘用人员进行统一考核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草原、湿地管护应当层层落实管护责任制,分别签订管护责任协议书,明确管护职责及奖惩事项。县(市)草原、湿地管理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村(牧)委会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村(牧)委会与生态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管护责任协议书应当包括生态管护责任、管护范围、违约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管护合同应当明确管护区域及面积(附管护区域示意图)、村(牧)委会与管护员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管护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等。


第十四条生态管护员实行一年一聘制。期满后,经县(市)草原、湿地生态管护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考核,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不称职的,不再聘用。合同期内,因生态管护员不履行职责、违反合同、绩效考评不合格或违反有关规定而被解聘的,由草原、湿地生态管护部门办理解聘手续,并按解聘人数予以调整补充。调整补充按前款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生态管护员实行属地管理。生态管护员由户籍所在地村(牧)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业务上接受县(市)草原、湿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由主管副乡(镇)长负责组织本乡(镇)生态管护员队伍开展生态管护工作;村(牧)委会负责界定生态管护员管护责任区和监管户,并组织生态管护员与监管户签订管护责任书。


第十六条县(市)草原、湿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对乡(镇)草原、湿地管理人员和生态管护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牧)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生态管护员监管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管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县草原、湿地管理部门报送管护情况。每年年底,州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将生态管护员管理情况进行总结,报省农牧、林业和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农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另行制定生态管护员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凡纳入保护区的湿地生态管护员由保护区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其聘用、考核、工资发放等职能分别由所在县(市)林业、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各保护区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护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四章生态管护员工资及奖励


第十九条生态管护员的工资按以下标准执行。玉树、果洛、黄南、海南四州及格尔木市唐古拉山镇生态管护员工资每人每月1800元;海北、海西州每人每月1200元;西宁、海东市每人每月1000元。


第二十条各地发放草原、湿地生态管护员工资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玉树、果洛、黄南、海南州及格尔木市唐古拉山镇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海北州和海东市补助80%;西宁市和海西州补助60%。地方配套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生态管护员的工资实行“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按照基础工资70%,绩效工资30%的比例,以“一卡通”形式发放。基础工资每季度发放一次,绩效工资在年底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兑现。纳入保护区的湿地生态管护员工资均由所在县(市)发放,绩效工资(连同考核情况)由所在县(市)审核并报保护区管理部门同意后发放。凡考核不合格生态管护员扣留的绩效工资,由村(牧)委会综合评定后奖励给工作突出、职责履行好的管护员。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生态管护经费管理,规范审核程序,严格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审核,保证生态管护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第五章生态管护员考核


第二十三条县(市)草原、湿地管理部门定期不定期对生态管护员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牧)委会生态管护员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将村(牧)委会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纳入责任目标考核范畴。


第二十四条村(牧)委会每月应当对生态管护员管护区域、管护标志、管护任务等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在本村张榜公示,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草原、湿地管理部门于每年3月份对上年度生态管护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经考核合格的,全部兑现绩效工资;考核不合格的,其绩效工资不予兑现,并解除聘用合同。纳入保护区的湿地生态管护员考核由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保护区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十六条生态管护员考核内容。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为称职。


1、与监管村(牧)委会、合作社和牧户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工作到位;


2、对管护责任区进行巡护,巡护日志齐全的;


3、对管护责任区草原、湿地设施、标识牌监管到位并及时报告有关草原、湿地违法行为的;


4、宣传草原、湿地保护法规和政策,基本做到家喻户晓的;


5、在保护区保护站点按要求完成巡护、宣传、监测等工作任务的。


(二)凡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为不称职。


第二十七条草原、湿地生态管护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辞退。


(一)经考核不称职的;


(二)擅自离岗、管护工作不到位,且造成严重生态影响的;


(三)工作不服从统一调配的;


(四)自动辞职的;


(五)其它原因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第二十八条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草原、湿地生态管护情况和保护效果等进行不定期巡查监督,并进行绩效综合考评。相关巡查结果一并纳入对各地区及相关管护人员的年终考核当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相关内容由省农牧厅、林业厅、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转发的《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草原日常管护经费补偿机制实施办法》(青政办〔2012〕227号)和《青海省草原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2012〕2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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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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