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5〕20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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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5〕20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7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5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省省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全省乡村医生具备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到2017年,全省65%的乡村医生具有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中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者明显增加;20%的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到2020年,全省70%的乡村医生具有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中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者占相当比例;30%的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到2025年,全省90%以上的乡村医生具有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中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者占80%;50%以上的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乡村医生主要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及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


(一)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一般常见病初级诊治与转诊工作,为村民提供上门巡诊服务;


(二)开展村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新生儿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慢性病随访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协助公共卫生机构落实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参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


(四)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一)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各地应结合基层首诊和分级诊疗制度,并综合考虑每个村的服务人口、服务现状、预期需求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应配备1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达两千人左右的村卫生室可配备2名乡村医生。配备2名以上村医的村卫生室,原则上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乡村医生以县为单位实行实名制管理。


(二)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


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招聘具有中专以上医学院校毕业生和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必须及时按程序进行执业注册。严禁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三)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主要依据。


(五)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自2016年起,乡镇卫生院补充招录卫生技术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的派驻机构,统一机构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理、绩效考核和药械管理,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人员配备总量管理,实现人员、业务、资产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六)建立健全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逐步实现乡村医生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调整农村牧区卫生人才队伍结构,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有效提升。


1、健全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制度。凡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即办理退出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确因补充困难或名老中藏(蒙)医确需延长服务年限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或适当延长工作年限,但返聘或延长年限不得超过5年。


2、建立违规违纪乡村医生辞退制度。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对在执业活动中不能履行服务职责、自动脱离工作岗位6个月以上的乡村医生,予以辞退,辞退后不再享受任何补助政策;对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乡村医生,依法予以处罚。因到龄退出、辞退空缺出的乡村医生岗位,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统一招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补充。在新的乡村医生到岗之前,由乡镇卫生院选派人员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七)积极开展契约式服务。各地要积极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家庭(个人)账户或门诊统筹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市(州)卫生计生部门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适宜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到2015年,全省乡村医生签约人数要达到60%,到2020年实现每个农牧区家庭有一名合格的家庭医生。


四、完善乡村医生培养政策


(一)加大乡村医生教育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藏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县财政给予不低于70%的学费补助。


(二)实施乡村医生订单定向免费培养。从2016年起,依托省内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藏医药院校),设置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生方向,实施“村来村去”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专、高职免费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计划。省级教育部门要制定免费医学生招生计划,每年至少招生400名左右免费医学生,连续招生8年。免费医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在村卫生室服务期限不得少于6年。免费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三)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依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采取跟班培训等方式,对乡村医生实行全员培训。从2015年起,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研究制定乡村医生培训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任务和时间,创新培训模式,认真组织实施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工作,力争到2020年,对所有在岗乡村医生轮训一遍。具体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四)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按国家要求,在现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按省上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一)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在落实现有乡村医生报酬的基础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1、支持乡村医生积极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将40%以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给具备服务条件的乡村医生承担,今后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增加乡村医生的收入。


2、鼓励乡村医生积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尚未开展乡村医生与农牧民签约服务的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每人每次3元的标准设立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其中:2元从医保家庭(个人)账户或门诊统筹基金支付,1元由个人负担,门诊购药和已开展签约服务的村卫生室不得收取一般诊疗费。鼓励村医自种自采自制中藏药及应用中藏医适宜技术等渠道增加收入。


3、落实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政策。对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应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按服务人口计算,每人每年给予5元的定额补助。


4、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县财政可根据财力状况,适当增加乡村医生补助。


(二)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


1、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支持和引导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地区,对村医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鼓励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建立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对截止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村医),且在乡村医生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根据实际服务年限,按每满一年每月给予20元的生活补贴(如某村医已在村医岗位工作15年,其年满60岁后每月领取生活补贴300元)。年满60岁后返聘或延长工作年限的,不得重复享受村医报酬和老年生活补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60岁后不得享受老年生活补贴。2016年1月1日前已超过60周岁的老村医,除按规定发放当年的生活补贴外,不再补发以前年度的老年生活补贴。发放老村医生活补助经费,由省和市(州)县财政各按70%、30%的比例分担。


3、完善老年村医的养老服务政策。将60岁以上老村医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其中:居家和入住养老机构的生活困难老村医,每人每月分别按150元和500元的标准提供养老服务。


六、改善乡村医生服务条件


(一)加快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加强利用信息技术对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合理用药等服务行为的监管和器械供应使用等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县、乡、村一体化的信息管理。建立以农村牧区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医保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二)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支持推进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使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达到60平方米。支持推动牧业区流动服务帐房配备,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按照“填平补齐”原则,为村卫生室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和健康一体机,到2017年完成全省所有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设备配备任务。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积极探索医疗责任保险,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于2015年12月底前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主体,要将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推进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和一般诊疗费制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三)开展督导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本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督导检查,督促指导地方落实方案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省医改办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政策落实。


本实施方案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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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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