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5〕18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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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5〕18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7日


 


青海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总体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边界划定成果,在已有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上,重点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实现全省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由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分步骤、分阶段开展本地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三、工作内容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依据2014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和已逐级备案的县(市、区、行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按照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质量等别达到本县(市、区、行委)平均水平以上和地力等级达到中等以上的现有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保护责任,及时设立统一规范的保护标志,编制更新图表册等管理资料,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四、工作范围


  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为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重点是“两个优先”,即:市(州)、县(市、区、行委)所在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现有优质耕地优先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周边是以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界限为准(含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是指全省实施的120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以及省农业综合开发、省水利厅和省农牧厅投资建设的水利设施、地力等提高耕地质量等级的项目。


  五、工作依据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运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及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等,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划定工作要求和技术标准,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主要依据为:


  1.《土地管理法》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5.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4号)


  8.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2014年度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已划定基本农田相关的图件、表册、数据库以及文字等资料。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经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市(州)、县(市、区、行委)、乡(镇)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涉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各级土地整治规划成果和项目验收资料。


  10.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等成果:最新的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以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11.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最新的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县(市、区、行委)所在乡镇周边和交通沿线的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


  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城镇周边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县(市、区、行委)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特别是全省“菜篮子”基地要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2.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县(市、区、行委)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3.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纳入土地整治等相关规划的耕地。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其他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


 5.正在实施或已经立项的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测土配方施肥、现代化农业项目。


  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林区、草原以及河流湖泊最高洪水位控制线范围内不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


  2.实际地类已是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


  3.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的属于批而未用的耕地。


  4.生态建设规划确需建设的耕地。


  5.经省政府批准,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的遭受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调整,建设用地正在报批的耕地。


  7.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零星分散、规模过小、不易耕作、质量较差的耕地。


  8.坡度大于2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和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


  9.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耕地。


  (二)及时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保面积、质量、地类、位置以及管理信息完整、准确,符合要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备案后的数据成果同步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档案。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修编或调整的,各地区不得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之机,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耕地划出。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纳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


  七、职责分工


  省级层面: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负责编制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并督导实施;组织开展全省基本农田划定试点和指导培训;对县(市、区、行委)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督导审核和验收;建设省级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并将数据库等成果上报国土资源部。同时,对除西宁市主城区以外的平安区、乐都区、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玉树市5个市(区)的重点地区,以及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民和县、化隆县、互助县、共和县、同仁县、门源县9个重点县下达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任务,并对全省实施情况进行督导。省财政厅按照《青海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08〕468号)规定,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经费中列支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经费。


  市(州)级层面:由市(州)政府组织本级国土资源、农牧主管部门,对所辖地区下达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省级层面负责下达任务的5个市、区,9个重点县除外),并对所辖地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行督导(含省级层面负责下达任务的5个市、区,9个重点县)。对县级自验成果进行检查和确认,达到验收要求的,向省级申请验收。完成市(州)级数据汇总和报告的编写工作,并将工作报告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对本市(州)的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负总责。


  县级层面: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县域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根据省级和市(州)级下达的划定任务,编制永久基本农田


划定方案,具体工作以县(市、区、行委)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同级国土资源、农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任务包括:落实基本农田地块的划定、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图、表、册和基本农田数据库;组织编写基本农田划定分析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等;对辖区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并向市(州)提出初验申请;按期将基本农田数据库等相关成果上报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


  八、工作方法与程序


  各市(州)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规范有序开展工作。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具体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县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农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按照调查摸底、核实举证、论证核定、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的程序进行。省国土规划研究院为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总承担单位,负责各地区数据库基础资料把关、审核和汇总。


  (一)调查摸底。


以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地力评价成果等为基础(省国土资源厅提供全省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省农牧厅提供全省耕地地力评价成果),采取内业分析和外业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依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永久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地块。


  (二)核实举证。


根据上级下达的初步任务,所在地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牧、住建等有关部门开展城市周边现有耕地的调查核实,提出可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对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城市周边、交通沿线耕地,有关地区应向上级说明原因,列出相关证明材料。


  (三)核定任务。


  西宁市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4号)要求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核定下达的划定任务,按期完成核实举证情况的论证、审查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负责组织对平安区、乐都区、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玉树市5个市(区)的重点地区,以及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民和县、化隆县、互助县、共和县、同仁县、门源县9个重点县周边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的核定、下达。其他地区由市(州)国土资源、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城(镇)划定任务的核定、下达。


  (四)成果要求。


  1.落实基本农田地块。依据2014年度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经依法批准并逐级备案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同时叠加基本农田占用(减少)和补划(调整)信息,编制本地区《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及保护片(块)编号。


  2.健全相关图表册。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镇)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将落实到地块的永久基本农田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形成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在全要素的2014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设立统一标志牌、标识等信息。


  3.落实保护责任。对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要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落实保护责任,层层签订保护责任书,将保护责任落地到户,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4.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库,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


  九、工作步骤与时间


  西宁市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要求,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下达的任务。


全省在2016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各地区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逐级备案到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一)准备阶段(2015年9月底前)。完成业务培训、资料收集、实施方案编制、论证和审批等准备工作;落实工作经费,组织作业队伍和完成试点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5年9月-2016年7月底)。


  1.2015年9月底前完成西宁市核实举证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工作;10月底前西宁市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逐级备案到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2.2015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行委)完成核实举证工作,2016年5月底前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3.2016年7月底前做好工作底图编制、基本农田划定、实地核实、相关表格填写、保护责任书签订、界桩及标志设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立、图件和报告编制等有关工作,完成县级自验。


  (三)成果验收阶段(2016年8月-2016年10月)。2016年8月底前完成市级初验并申请省级验收。2016年9月-2016年10月完成省级审核验收,并报国土资源部审核。省级层面根据复核意见或抽查意见,督促有关县(市、区、行委)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牧厅核发验收确认函。


  (四)成果报备阶段(2016年11月-2016年12月)。各市(州)将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和基本农田数据库等相关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市(州)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基本农田数据库等电子信息上报国土资源部。


  附件:青海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



附件


青海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



  为做好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省政府成立青海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如下:


  组 长:骆玉林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林亚松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张黄元  省农牧厅厅长


  成 员:平志强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 锋  省财政厅副厅长


  朱小川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蓝青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白宗科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石建平  省水利厅副厅长


  都茂庭  省农牧厅副厅长


  赫万成  省林业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朱小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锋、都茂庭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度季报制度;不定期对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组织开展全省基本农田划定试点和指导培训,明确任务、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和步骤,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协调推进工作的衔接,加强与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总承担单位的衔接,督促按期对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审核、检查和确认,及时将划定成果上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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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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