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18〕5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25 03:49:51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8〕5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精神,深入推进我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三农三牧”工作的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持续加大对农牧业、农牧区的投入力度,大力推进贫困县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时在涉农资金管理中还存在条块分割、交叉重复、上下权责不匹配等问题,体制机制性束缚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影响了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国家支农政策效应的发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既是发挥支农政策效果和提升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涉农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更是落实“三农三牧”工作的重要抓手,各地、各涉农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进一步优化涉农资金投入供给,加强顶层设计,理顺管理体系,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改革和完善农牧区投融资体制,更好地发挥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和政策设计,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创新涉农资金管理机制,探索建立覆盖各类涉农资金的“任务清单”管理模式,着力构建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切实提升财政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机制,提高效益。针对当前涉农资金多头管理、交叉管理、使用分散等问题,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坚持简政放权,强化监管。深入推进涉农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审批权下放,赋予市(州)、县(市、区、行委)必要的统筹涉农资金的自主权,激励各地主动作为,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序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坚持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各方协作,上下联动,促进省级指导和市(州)、县(市、区、行委)自主统筹的有机结合,推进合理划分省级与市(州)、县(市、区、行委)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晰部门职责关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坚持分类施策,相互协调。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基建投资(即预算内投资,下同)管理的职责分工,在省、市(州)、县(市、区、行委)等层级分类有序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对行业内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源头整合,行业间涉农资金主要在预算执行环节进行统筹,加强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与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的衔接配合。

(三)主要目标。2018年,实现农牧业发展领域行业内涉农专项转移支付的统筹整合。到2019年,基本实现农牧业发展领域行业间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的分类统筹整合。到2020年,构建形成农牧业发展领域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适时调整完善。

三、推进行业内涉农资全整合

(四)归并设置涉农资金专项。涉农资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根据《预算法》等相关规定按程序设立。进一步完善现行涉农资金管理体系,按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两大类,对行业内交叉重复的涉农资金予以清理整合。涉农专项转移支付以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牧业生产发展、农牧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农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动物防疫、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林业改革发展、水利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牧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等大专项为主体。涉农基建投资以重大水利工程、水生态及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重大水利项目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农业生产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现代农业支撑体系、森林资源培育、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保护支撑体系、农牧区民生工程等大专项为主体。对清理整合后的涉农资金,进一步明确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等。(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五)合理设定任务清单。在建立大专项的基础上,对中央下达我省以及省本级预算安排的涉农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省级涉农主管部门要根据各项涉农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设立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给予市(州)、县(市、区、行委)不同的整合权限,实施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农牧业生产救灾、对农牧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充分赋予市(州)、县(市、区、行委)自主权,允许市(州)、县(市、区、行委)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任务清单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基建投资页大类,分别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衔接平衡,并会同省级相关涉农主管部门对任务清单定期开展评估,建立调整优化和退出机制。(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六)同步下达资金与任务清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基建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分别会同省级有关涉农主管部门,按照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以大专项为单位,切块分配下达涉农资金,由省级涉农相关部门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对于各项涉农资金明确的约束性任务,各级政府和涉农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确保完成。对于指导性任务,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进一步细化分解,制订资金使用方案和任务完成计划,并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有关涉农主管部门备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各级政府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七)建立涉农资金综合绩效考核制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涉农部门对各地依据省上下达的涉农切块资金投向、工作任务和制订的本地区涉农资金使用方案、任务完成计划、绩效目标等开展绩效考核,逐步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涉农资金大专项和任务清单设置机制及资金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科学全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由单项任务绩效考核向行业综合绩效考核转变。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成效突出的地区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各级政府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四、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

(八)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各级政府要在摸清涉农资金底数的基础上,根据本级财政收支形势等情况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政府投资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涉农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对因地制宜搭建的各类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平台,如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等,要科学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不断提升规划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和集中投入。(各级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九)加强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统筹使用。针对多个部门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如各类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资金等,加大预算执行环节的统筹协调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部门间会商协调机制,沟通资金流向,统一建设标准,完善支持方式,加强指导服务,为市(州)、县(市、区、行委)推进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创造条件。市(州)、县(市、区、行委)可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纳入同一资金池,统一设计方案、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形成政策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各级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促进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各级政府要围绕改革任务、优势区域、重点项目等,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充分发挥市(州)、县(市、区、行委)两级特别是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主体作用,挖掘亮点典型,总结推广经验,自下而上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体制机制。(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各级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五、改革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十一)加强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省级各有关部门继续对涉农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做到每一项涉农资金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现行各项管理制度的衔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订或修订相关管理制度时,要充分考虑中央和省关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要求。切实加强制度培训和执行工作,确保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取得实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各级政府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十二)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省级涉农主管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做好宏观指导的基础上,统筹考虑项目投入、项目性质等因素,进一步下放涉农项目审批权限,赋予市(州)、县(市、区、行委)、乡(镇)级施策和统筹资金的自主权,为市(州)、县(市、区、行委)统筹整合安排资金、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进度创造条件。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责任,不断提高项目决策的自主性和灵活度,切实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各级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三)充实涉农资金项目库。依据国家及我省“三农三牧”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加强各类涉农项目储备。完善项目论证、评审等工作流程,对相关项目库内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加强不同部门之间、各级政府之间、年度之间项目库的衔接,归并重复设置的涉农项目。加快资金安排进度,适当简化、整合项目报建手续,健全完善考核措施,确保项目发挥效益。根据项目性质,探索采取投资补助、民办公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不断提升涉农项目的公众参与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各级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四)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各级政府和涉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形成权责明确、有效制衡、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防止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统筹使用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实施全过程、动态化监管,强化对涉农资金审计监督。涉农主管部门应准确把握政策尺度,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体系,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专家学者、研究机构等对涉农资金政策进行评估,确保涉农资金安全使用。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制度规定、造成涉农资金重大损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追回被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滞留的涉农资金,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加强信用监督,对相关严重失信主体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审升厅、各级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五)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 “互联网+监管”新模式,结合大专项管理情况,明确不同层级公告公示的具体内容、时间要求和工作程序。各级政府和涉农主管部门在编制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方案和决策前要听取各方意见,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政策名录、资金规模、管理办法、扶持范围等信息。要建立统一的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对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情况建立公示制度,及时将相关管理办法、分配结果等内容向社会公开。要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继续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各级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六、强化保障机制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成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协调力度,制订实施细则,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负责,2018年基本建成并持续加强领导)

(十七)加强部门协同。各级涉农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坚持以资金、规划和任务清单管理为抓手,科学设置、细化分解任务清单,做好任务落实和考核评价等工作,指导支持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各级政府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十八)鼓励探索创新。各级政府和涉农主管部门要围绕改革发展任务,根据行业内资金整合与行业间资金统筹的工作思路,做好相关规划任务的衔接工作,因地制宜开展多层级、多形式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突破现有管理制度规定的,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或申请授权。各级政府可参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在预算编制环节合理设置本级涉农资金大专项,探索实施任务清单差别化管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各级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九)加大培训宣传。各级政府和涉农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开展不同层次的培训,切实提高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重要性的认识,使基层部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普遍知晓、明确掌握政策内容。要认真总结和推广本地区、本部门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宣传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新局面。(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各级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椎进)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59098.html

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