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18〕9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25 03:46:39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8〕9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强化培训服务,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企业所在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资金申领和申报程序按我省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执行。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企业所在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列支办法按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由县(市、区、行委)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工信、国资、发改、住建、交通、商务等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人社、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帮扶对象进行确认。(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注入资本金的方式,支持其增强担保和抗风险能力。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对主要为中小微企业开展担保业务较好的担保机构给予业务奖励和保费补助,鼓励其通过减免保费、适当抵押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压力,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对单笔500万元(含)以下,且年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担保业务给予一定比例奖补,奖补标准和申报程序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规定执行。积极争取国家担保业务奖补资金,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代偿补偿等方式,每年对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特别是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取费较低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促进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要按照有关要求,全面提升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性,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丰富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和手段,不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上述资金按原渠道列支。(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筹备组负责)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我省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继续扩大经营规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新增就业人数超过现有职工人数30%的(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程序、财政贴息标准和申请程序按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各地当年贷款发放、回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等因素给予一定奖励,由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补助。对以基准利率或低于基准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奖补资金申报程序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上述资金按原渠道列支。(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筹备组负责)


(四)支持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为扶持各地创业孵化基地(包括高校创业园)建设,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其中: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入驻创业户数计算,每入驻一个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新建高校创业园给予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享受奖补政策的孵化基地要为创业者提供免费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实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跟踪管理等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和水电暖费用实行减免优惠政策。对已建成的优秀孵化基地给予三年的运营补贴,其中:每个优秀孵化基地按每年入驻创业户数计算,每户每年补贴5000元;每个优秀高校创业园每年补贴20万元。开展众创空间评估工作,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100万元以内后补助奖励支持。相关奖补资金申报程序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资金按原渠道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且留用率达到30%(含)以上不足50%的,按每人每月7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登记就业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奖励。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失业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的申报程序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程序执行。失业青年的认定以在我省登记失业为准。补贴申报资料中,无需提供学历证明。上述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积极实施培训


(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全数支出后教育经费仍不足的,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资金支持标准为企业当年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3%。符合支持条件的困难企业持当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支出情况相关审计报告,向所在地县(市、区、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部门将支持资金支付到企业银行账户。支持资金专项用于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困难企业的认定,由县(市、区、行委)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工信、国资、发改、住建、交通、商务等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人社、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帮扶对象进行确认。(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七)开展失业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在参加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及申报程序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八)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和申报程序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九)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我省户籍城镇常住人员(包括持《青海省居住证》的人员),可到户籍地(或常住地)县(市、区、行委)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程序按《青海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当年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符合条件登记失业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和申报程序按税务部门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中,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县(市、区、行委)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十)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支付标准和程序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有关规定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负责)


(十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因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下岗失业家庭,按照现行的救助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在确定救助额度时,应综合考虑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并依据家庭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和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给予救助,切实兜住基本生活保障网。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下岗失业家庭,按照现行的救助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并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发放补助资金。对下岗失业家庭出现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的生活困难,按《青海省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认定后,属于长期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属于暂时性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程序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各方责任


(十二)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依托政府就业(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通过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尽快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操作办法。各县(市、区、行委)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工信、国资、发改、住建、交通、商务等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人社、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帮扶对象,做好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和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扶持政策规范实施。(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省财政厅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围绕本意见细化政策措施,紧盯政策落实情况,不断完善政策操作细则,促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要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主动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加大部门间相关信息共享力度。要大力推进“一网通办”,推行网上办理相关工作,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着力打造“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审批服务模式,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指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国家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并适时下达我省的资金,统筹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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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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