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18〕8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青政〔2018〕8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已经2018年11月13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4日
青海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18-2020年)
为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改善全省空气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精神,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一优两高”战略部署为引领、以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为目标、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居环境和群众健康为出发点、以两市六州政府所在地城镇为重点,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强化污染全过程监管,狠抓污染物总量减排,落实政府、企业、公众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突出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两个主体责任,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心协力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
分类施策,联防联控。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措施、统一应急的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施治,协同推进重点区域污染防治。
强化考核,落实责任。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按照职责分工分解目标任务,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突出重点,强势推进。以颗粒物污染防治为重点,工程和管理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强化重点区域污染治理,有效改善环境质量。
信息公开,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发挥舆论监督引导作用,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三)工作目标。
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防治为重点,协同推进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经过3年努力,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5%以上,其中主要城市(西宁、海东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PM2.5未达标地区平均浓度达到40μg/m3;PM10浓度明显下降;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较2015年下降6%。(各市州政府具体目标任务见附件)
(四)重点区域。
西宁海东两市及六州州府所在地城镇和格尔木市,包括西宁、海东市全域,海西州德令哈市、格尔木市及周边工业园区,海南州恰卜恰镇,海北州西海镇,黄南州隆务镇,果洛州大武镇,玉树州玉树市。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1.合理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区域及其周边工业园区内火电、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新建项目继续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能级提升,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鼓励产业集聚发展,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化解过剩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等产能,确有必要新建的,要严格执行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条件尽量减少公路运输。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继续扎实推进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各项工作,2018年关闭退出煤炭产能69万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等参与)
3.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严格落实国家“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要求,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整治标准,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年各地完成“散乱污”企业摸底调查,2019年西宁海东两市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2020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4.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建立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废气排放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厉打击违法排污,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对未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分类整治。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的目标要求和项目升级改造进度,对重点工业园区(集聚区)现有火电(单台30万千瓦以下机组)、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企业逐步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钢铁行业按国家规定时限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火电、钢铁、水泥、有色、化工、铁合金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生产环节和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各地结合产业结构特点和VOCs种类,以石化、化工、制药、喷涂、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制定VOCs综合整治方案。继续深化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不正常使用VOCs治理设施的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对工业园区(集聚区)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园区要实施集中供热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大气污染治理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能源结构优化,积极削减燃煤污染。
6.积极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推进利用各种清洁能源进行冬季清洁取暖。以减少大气污染和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为立足点,以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为原则,先气后改、以气定改,在气量有保证、价格可接受的基础上,稳妥推进“煤改气”和集中供热工程,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大力实施电能替代燃煤供热工程。通过“煤改电”“煤改气”“集中供热”等清洁取暖工程,逐步压减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棚户区的煤炭散烧规模。(省能源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天然气输配管网,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2020年9月底前,各地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上游供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国家量化指标要求。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适时启动“压非保民”预案,确保采暖季民生用气需求。(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加快农牧区“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进程。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各地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省能源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7.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20年,全省完成国家下达的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指标,西宁海东两市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5%。重点区域再建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不再规划新建除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发电以外的火电项目。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2020年全省电力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达到38%以上。(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按照国家要求,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省能源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8.综合整治燃煤锅炉污染。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加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并扩大范围,积极推动燃煤小锅炉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取缔淘汰燃煤锅炉的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9.加快火电超低排放改造。全省现役、在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在2020年前全部实现烟气超低排放。2018年青海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完成1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西宁火电项目完成2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青海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完成2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内其他火电机组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能源局参与)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2020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重点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加快现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倡绿色居住,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试点,重点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参与)
11.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电力装机容量占全省电力总装机容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5-8%。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逐步提高天然气、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消费比例。(省能源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绿色交通体系,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12.推动物流升级发展。到2020年,西宁海东两市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推动货运经营整合升级、提质增效,加快规模化发展、连锁化经营。(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中国铁路青藏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快机动车结构升级,推进绿色物流。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到2020年,西宁海东两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不低于45%。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西宁海东两市要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各地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14.强化油品质量管理。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品质量抽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厉打击和查处销售排放不达标车辆企业,新注册车辆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对未达标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建设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并与国家联网。推进柴油货车等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最大限度减少尾气排放,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西宁海东两市应结合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以柴油货车为重点,继续加大在用车管理力度。通过实施在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加强柴油货车等在用车检验、维修等环节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动态监管系统建设,严格排放检验机构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西宁海东两市要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扬尘综合整治,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6.加强扬尘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2018年底前,各地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建设工程施工严格执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推行绿色施工,足额列支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费,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喷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住建、交通、环保等部门联网,西宁海东两市规模以上建筑工地2019年底前完成。对落实扬尘管理措施不力的施工工地,在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曝光,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对扬尘治理问题严重且拒不整改的施工企业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严格道路保洁作业标准,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作业模式,从源头上防止道路扬尘。2020年底前,西宁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海东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县城达到60%以上。严格实施渣土运输车辆资质管理和备案制度,渣土运输车要加装卫星定位系统,2019年底前所有车辆完成安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实施西宁海东两市降尘考核。城市建成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13吨/月·平方公里,两市所辖各县城镇建成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15吨/月·平方公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7.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期完成整治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不符合相关规划的、无法按期完成环境生态整治的、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18.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减少化肥使用量。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调整农业投入结构,全面落实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大力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积极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培育养殖业和设施农业的循环发展模式,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19.加强绿化建设。优化城区绿地布局,严格落实城市规划确定的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加大城区裸露地治理力度,合理扩大城区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比重,以铁路、高速公路、公路两侧和城区周边为重点,打造城市现代化景观带,建设城市绿色廊道,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大规模推进国土绿化,每年完成400万亩左右营造林任务。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在干旱季节,根据需求,充分把握有利天气时机,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减轻颗粒物对大气环境的影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中国铁路青藏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0.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2019年底前省级预报中心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西宁海东两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单位具备72小时精细化常规预报和168小时潜势预报能力,同时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气象局等参与)
21.健全应急减排措施。各地政府要根据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社会敏感度,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并将减排措施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实施重点行业错时错峰生产。西宁海东两市要加大火电、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等高排放企业冬春季生产调控力度,制定错时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错时错峰生产方案要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设备及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时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错时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其他地区可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参照执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22.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增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加强降尘量和VOCs监测,2019年底前,西宁海东两市各县(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3.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州)三级联网,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8年底前,西宁海东两市入城口建设安装机动车尾气遥测系统,同时将原有黄标车监控系统升级改造为“冒黑烟”车辆电子抓拍系统,2019年底前建成国家-省-市(州)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24.强化科技基础支撑。结合大气环境管理需求,经常性开展大气污染物成因研究,西宁海东两市要精心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摸清本地污染物排放情况,持续开展颗粒物源解析工作,找准主要污染因子,为科学有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核心数据支撑,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为重污染天气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前期准备。(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5.加大环境违法查处力度。建立完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定期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和专项督查。整合执法资源,优化联动机制,统筹省、市(州)、县三级环境执法力量,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重点问题,采取交叉执法、巡回执法、突击执法、明查暗访等方式,借助科技手段和信息化平台,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整治违规运输和违法倾倒。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严格落实《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加大财政支出向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倾斜和支持力度,统筹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完成。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各地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关单位负责)
(二)严格考核奖惩。
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并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考核不合格和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约谈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重点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三)健全激励政策。
加快相关环境制度体系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相关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负责)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建立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推动农牧区清洁能源改造进程。适时逐步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支持移动源使用清洁能源,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四)加大信息公开。
继续实行全省城镇环境空气质量月通报制度,公布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各地要定期公布环境监管信息和超标排污的单位名录,及时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五)强化宣传教育。
完善宣传引导机制,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强化舆论宣传,及时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引导绿色生产。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营造绿色生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12月23日起施行。
附件:各市(州)政府2018-2020年度目标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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