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18〕7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8〕7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制度,推动我省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及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促进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更加合理有序,为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实现“一优两高”战略目标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有企业现代制度相匹配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效益导向与兼顾公平相统一。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机制,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岗位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既充分体现效益和业绩,又体现相对公平。
--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更好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充分考虑企业特点,合理划分类别,实施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的分级监管责任,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
二、适用范围
(三)明确适用范围和工资总额内容。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各有关部门或机构以及直属事业单位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其他各类货币性收入。
三、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四)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五)完善工资效益联动机制。按照“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原则,结合我省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和下降幅度。
1.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公益类、文化类企业注重社会效益,下同),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具有以下情形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80%以内确定:
(1)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
(2)商业竞争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以上的;
(3)商业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
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具有以下情形企业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在不超过经济效益降幅的20%以内确定:
(1)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
(2)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
(3)按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及其他未发生亏损的。
3.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4.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
5.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或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建项目、增加或缩小生产规模等而规模性增加或者减少人员的,可以参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后适当调整。
(六)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结合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应与业绩考核指标挂钩,业绩考核指标要突出对标考核、分类考核。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2至3个,最多不超过4个。
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等;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
商业功能类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或任务完成率等;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工作量等;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
公益类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营业收入或主营业务工作量等;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等;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
金融类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
文化类国有企业应同时选取反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指标,突出体现社会效益。社会效益指标主要选取任务完成率,包括体现文化企业社会贡献的文化创作服务、受众反映、社会影响等(如原创文化产品、演出场次、重大出版计划完成率、再版率、文化产品获奖等);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利润等;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
国有企业与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签订《考核责任书》的,还可选取其中的主要考核指标。确定的联动指标,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外界因素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要在一个会计年度清算完成后,经企业申请并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
四、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七)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全省国有企业应全部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出现过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
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如发生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八)规范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编制范围和程序。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集团本级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合并报表编制。企业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
(九)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合理确定。已经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全部工资总额为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或前三年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对于新组建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十)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年均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十一)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并且调整后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高于调整前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五、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十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十三)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企业工资分配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处理好劳动、知识、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关系;围绕以具有竞争力的工资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统筹考虑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员工满意度、控制成本等因素,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收入。
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完善企业绩效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真正做到能增能减。对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收益应加强管理,逐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
(十四)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进一步控制和缩减不合理的福利性项目,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六、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十五)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并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统计等部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每年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
(十六)落实企业主管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按《青海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管理办法》(见附件1)规定,将上年度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十七)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国有企业应按规定报送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材料,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并将职工工资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通过职代会、公示公告等形式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十八)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应按照《青海省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式样》(见附件2),每年定期将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官网、企业官网等渠道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九)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定期对企业执行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对企业出现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按规定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节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十)扎实做好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各地区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好改革工作的牵头职责,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工会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改革工作。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全社会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全省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改革政策和规定,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现行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1.青海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管理办法
2.青海省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式样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6日
附件1
青海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督管理,规范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行为,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向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申报的工资总额;
(二)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确定的应发工资总额;
(三)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及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
(四)与工资总额联动的企业效益(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指标完成情况及与市场对标情况等。
第三条企业应如实、全面、准确填报《青海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表》(见附件),认真总结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和执行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完善工资总额监管的意见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四条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认真总结分析所监管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总结分析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将书面总结分析报告及所监管企业报送的《青海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表》等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对各企业工资总额监管及执行结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工作中发现工资总额监管不规范、企业执行结果存在较大偏差、超提超发工资等情况的,应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发出预警通知或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出的预警通知或整改要求后,应及时改进完善工资总额监管,督促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企业应按规定整改到位。
第八条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所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青海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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