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18〕2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开展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开展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8〕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下简称“双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四个转变”推动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坚持“融合、协调、共享”,以创新带动就业,创业促进创新,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加强技术供需对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增强创新创业的发展实效。
(二)基本原则。
--创新引领、融合发展。把创新摆在全省发展的核心位置,强化科技创新基础支撑作用。坚持质量效率并重,以创新创业促进转型发展,增强产业活力和核心竞争力。
--改革为先、优化环境。把“双创”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高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以及群团组织改革结合起来,鼓励探索创新、先行先试,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创新机制、以人为本。改革人才引进、激励、发展和评价机制,鼓励更多科技人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才、农民工、复转军人等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群体投身创新创业。
--纵横联动、强化协同。加强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创客等各类主体协同联动,把“双创”有机融入到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全过程,形成多元主体合力汇聚、活力迸发的良性格局。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优化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建设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支撑平台,健全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政策、技术、资本等各类要素向创新创业集聚。
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一)强化科技成果供给。围绕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技术需求,强化重点产业关键领域重大技术研发,突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技术瓶颈,构建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现代生物、现代农牧业、生态环保、高原医疗卫生、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八大绿色产业技术体系。在省级重大科技项目中明确成果转化任务,设立与转化直接相关的考核指标,完善“沿途下蛋”机制,拉近成果与市场的距离。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结合发展定位,紧贴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与转移转化活动。(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设技术转移体系。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一批聚焦细分领域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推广技术成熟度评价,促进技术成果规模化应用。创新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建立职务发明披露制度,实行技术经纪人聘用制,明确利益分配机制。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机构联合组建技术转移联盟,以技术交叉许可、建立专利池等方式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加快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共性技术研发和技术转移新机制。鼓励各类中介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市场化交易平台。建成全省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平台,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支持西宁科技大市场建设,提高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率。鼓励各类机构通过技术交易市场等渠道发布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深度挖掘。落实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补助政策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省科技厅、西宁市政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建设全省统一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整合符合条件的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及科技文献、科技数据、生物(种质)资源等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并纳入平台,面向社会开展科技创新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科研资源开放共享。(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社会资源深度融合
(五)实施创新创业共享行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能力,推动科技成果在全社会范围实现共享和转化。鼓励科研人员与创业者开展合作和互动交流,建立集群思、汇众智、解难题的众创空间。面向企业和社会创新难点,凝练和解决科学问题,举办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大赛,通过众包方式,提高创新效率和水平。建立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对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类项目,项目管理部门须与项目承担单位就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期限进行约定,并予以绩效评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创新创业协同行动。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开放供应链资源和市场渠道,搭建全员创新创业平台,推动开展内部创新创业,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弘扬工匠精神,由学术带头人结合技术专长,积极推行创客平台化、小组化和创客团队“公司”化,推动个人创新向团队创新转变。支持创客围绕某一技术或工艺进行攻关,通过创客入股等方式鼓励创新,完善与创新成果相匹配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培育创新创业主体。重点推动微型企业上数量、小型企业上规模,加快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围绕上下游配套产业,培育扶持一批科技型、成长型小微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文化教育、家政服务、养老健康、旅游休闲、信息服务等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发展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加快实施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两个倍增”工程和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开展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核心技术突出、集成创新能力较强、引领特色产业发展的创新型领军企业。落实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打造特色“双创”载体。在2020年前,全省建成50个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全力推进西宁市等地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加快青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及全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依托各类园区、高校和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布局建设100个区域、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三种类型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探索形成不同类型“双创”模式。(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信息数据共享发展。强化系统性设计,打破制约分享经济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推动构建适应分享经济和数字经济发展的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完善新就业形态、消费者权益、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政策和制度体系。促进各级政府部门开放数据资源,引导鼓励企业和个人对政府数据进行增值开发和创新应用,放大数据能量和价值。落实有关税收征管优惠政策,研究建立平台企业履职尽责与依法获得责任豁免的联动机制。研究制定全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大数据、电子信息等领域地方标准,强化工业信息安全保障支撑能力。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个人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双创”企业生命周期,积极开发金融服务产品,合理设置“双创”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推广“银税互动”融资模式,深化银税合作领域,拓展小额信用贷款受惠面。大力发展普惠金融,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科技支行等,提高“双创”领域金融服务可得性。引导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合理扩大基层支行信贷审批权限,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审批流程,降低准入门槛。支持商业银行优化小微企业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提高审批效率。(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投资基金支持。完善基金服务体系和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发挥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吸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落户青海,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创业投资子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所得税试点优惠政策。(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科技创新券创业券政策。建立创新券创业券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在西宁市、海西州等地区和青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发放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在“双创”示范基地等区域发放一定额度的创业券,建立完善创新券、创业券跨区域互通互认机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创新“双创”保险产品。加快发展科技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探索发展专利保险,推进现代科技与现代保险深度融合。加快发展信贷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借款人意外保险,积极发挥保险增信功能。(青海保监局、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资本市场助力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各类资本市场挂牌上市。鼓励支持青海股权交易中心为青年创意企业、初创企业及成长型企业提供符合其特点的融资渠道和发展平台,对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实现融资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奖励。(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青海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科技融资机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鼓励商业银行提高对初创企业的贷款额度,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对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投入体系。推广专利权质押等知识产权融资模式,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投融资风险管理以及补偿机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省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动创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创业投资行业信用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公示,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人才激励机制
(十七)支持返乡创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企业适当向城镇集聚,充分利用城镇和乡村存量非农建设用地,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适合当地产业发展的各类企业。鼓励各地建设返乡创业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发展现代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休闲农业、观光农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电子商务产业园,推进各类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等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向基层延伸服务。(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引导大学生创业。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支持高校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机制改革,完善创新创业课程体系,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创业培训计划,实施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大学生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建立健全高校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大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教师带领或辅导学生创新创业的业绩,作为职称申报、绩效考核重要参考依据。(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科技人员创业。完善和落实高校、科研院所和机关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落实激励政策。鼓励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基础上,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高校、科研院所应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首先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的奖励。(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促进高端人才创业。深入实施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培养聚集一大批具有创新创业示范引领作用的人才,积极推荐优秀科技人才进入院士候选人队伍。构建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对有战略意义的高端人才以“一事一议”方式解决人才引进相关事宜。加快构建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破除各类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身份、评价、激励等制度壁垒,将各类创新平台打造成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引擎。(省人才办、省科技厅、省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二十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加快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进程,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和网上年报等全程电子化管理服务。放宽企业名称登记和经营范围登记限制,对申请从事“双创”的各类孵化服务机构名称可以使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等字样,经营范围可表述为“创业指导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等。支持集群注册,允许多个新型市场主体使用同一个地址进行住所登记。(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二十二)构建审慎监管机制。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建立省、市、县三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抽查信息监管系统,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改革工作出现失误,但符合党和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按程序经集体决策,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建立和完善适应创新创业规律和特点、激励成功宽容失败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估体系。(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大财税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完善投入机制,形成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多元投入格局。对于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给予适当奖励。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积极推进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推进银行卡受理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落实用地保障政策。优化用地规划布局,引导产业聚集发展,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保障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后,优先供应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好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政策,降低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成本。加强部门协同监管,规范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行为。(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二十五)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支持各类专业社会服务组织和中介机构面向科研创新团队、中小微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代理记账、知识产权登记评估、产权登记、大数据等社会化服务,根据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给予财政补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及网络媒体和新媒体等平台,全方位宣传我省创新创业相关政策和取得的成效,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先进典型案例,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浓厚氛围。办好“双创”活动周及创新创业论坛、赛事、培训、沙龙等活动,弘扬创新文化,厚植创业沃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深入推进“双创”重要性的认识,加快建立考核评价体系,突出问题导向,主动作为,细化措施,力求实效。要强化部门、地区协同配合,建立完善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扎实深入开展,使之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新引擎。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4月29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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