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18〕1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各类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各类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
青政〔2018〕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激发园区发展活力和改革创新动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园区发展的形势
(一)取得的主要成绩。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各类产业园区依托政策、区位、资源优势,充分发挥要素集聚功能,呈现多点开花、竞相兴起、蓬勃发展的态势。园区数量规模不断扩大,现有工业园区25个,农牧业园区43个,服务业集聚区14个。园区带动力明显提升,2017年西宁、柴达木、海东三大工业园区规上工业达到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63.8%。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已建成国家级重点实验室2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13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5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2个。全省生产力布局向园区倾斜、产业向园区集中、要素向园区流动、企业向园区聚集的大格局正在形成,经济园区化、园区产业化、产业集聚化特征明显,园区经济已成为带动全省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和主战场。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全省园区发展虽然取得良好成绩,但起点低、底子薄、差距大、缺特色的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在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背景下,园区发展短板凸显,新旧动能转换接续不畅,转型升级需求迫切,产业体系有待优化;园区管理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机构服务功能尚显不足,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创新;园区优惠政策趋于老化,传统优势明显弱化,招商引资吸引力不强,亟待改革创新增添新的优势;园区规划缺乏前瞻性,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配套服务功能不足,产城融合发展有待提升;人才支撑不足,技术研发能力弱,产学研融合渠道不畅,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面临的形势和机遇。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坚定不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我们今后发展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青海发展底子薄、任务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十分突出。由于省情特殊、责任特殊,要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必须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履行生态保护第一责任,依据主体功能定位、依托各类产业园区,走集中集约发展的路子。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园区工作十分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等文件,对规范园区发展,促进园区改革和创新提出了明确要求。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推动园区、开发区转型升级,打造更多百亿企业、千亿园区”,为我省园区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绿色发展、集聚发展进一步明确了任务,增强了动力。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兴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四新经济”加快发展,正处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关键时期,为我省园区创新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经过多年的发展,我省各类园区奠定了坚实的产业基础,形成了特色高效的管理体系,具备了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的集聚条件和优势,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正在提升,为推动全省园区经济实现更长时期、更高水平、更好质量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推动园区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着力推动“四个转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目标,加快推动园区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构建绿色环保、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可持续发展的新青海现代产业体系,完善政策体系,加快转型升级,增强集聚功能优势,把各类园区建设成为新兴产业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主阵地,引领壮大全省和各地区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形成推动全省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发展,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理顺园区管理体制,创新园区运营模式,强化园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色,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以改革创新激发新时期园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坚持协调发展,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各地各类园区发展,优化园区布局,健全园区产业体系,完善园区服务功能,形成有序推进、错位发展、协调互补的新发展格局。
坚持绿色发展,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之路,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和产业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
坚持开放发展,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深化与援青省市、央企的全方位交流合作,解放思想,全面加强国内外产业合作,增添共同发展新动力,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
坚持共享发展,建立园区和地方一体化经济发展机制,促进产城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发展飞地经济,构建区域利益分享机制,促进城乡、产业、生活和生态功能相互渗透与融合。
(三)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和创新发展,全省各类产业园区管理体制机制明显理顺,营商环境明显优化,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人才集聚优势明显扩大,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供给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绿色发展进程明显加快,有效促进我省产业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稳步迈进。构建起国家、省、市(州)、县四级园区梯次推进、协同发展,工业、农牧业、服务业三次产业差异化布局、特色化发展的新格局,培育形成若干先进产业发展集群,园区经济成为我省增长动能加快转换,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支撑。到2020年,全省各类产业园区生产总值占全省GDP比重达到45%以上,到2025年,达到50%以上。
工业园区:三大工业园区和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模进一步壮大,县域工业产业园区发展迅速,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到2020年,全省各级工业园区规上工业增加值达到全省规上工业增加值的80%以上,到2025年,达到85%以上。
农牧业园区:充分发挥科技研发、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高原绿色农畜产品优势品牌,提高整体效益。到2020年,全省农牧业产业园实现增加值达到全省农牧业增加值的60%以上,到2025年,达到70%以上。
服务业集聚区:按照产业集中、发展集约、资源共享、功能互补的原则,建成一批商贸、物流、金融、科技、文化创意、众创空间、健康养老等主导产业突出、辐射带动力强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到2020年,全省服务业集聚区实现增加值达到全省服务业增加值的25%以上,到2025年,达到30%以上。
三、统筹优化园区形态和布局
(一)明晰发展定位。坚持以产业发展为主,突出生产功能,科学规划功能布局,统筹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生态区等设施建设,避免同质化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形成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良好格局,成为本地区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牧业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平台。工业园区重点推进资源要素集聚集约,带动全省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农牧业产业园区以种养基地为依托,促进生产、加工、物流、服务等相互融合发展。服务业集聚区打造形成资源集合、服务集成的特定功能区域,成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要载体。
(二)优化园区布局。省相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要及时修编园区发展总体规划,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构建以三大工业园区和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体,海北、海南等特色产业园为补充的现代工业体系。打造“三区一带”农牧业园区发展格局,加快建设东部特色种养高效示范区、环湖农牧交错循环发展先行区、青南生态有机畜牧业保护发展区和沿黄冷水养殖适度开发带。培育形成“一核、两翼、多点”服务业集聚区布局,以西宁为核心发展现代高端服务业集聚区,海东、海西作为两翼重点发展现代物流、信息技术等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环湖和青南等多点为主发展高原旅游、体育文化等生活性服务业集聚区。
(三)促进协同发展。鼓励各园区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市场导向、利益共享的原则,开展投资合作。支持西宁与海西、海南在光伏光热等上下游产业链建立合理利益分配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最大限度发挥两个千万千瓦级清洁能源基地建设的联动效应。鼓励青南地区依据本地区特色优势资源,在三大工业园区设立飞地,构建利益分成向“飞出地”(青南地区)倾斜,优势产业向“飞入地”(三大工业园区)聚集,实现共同发展的新机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一流企业。促进公平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打破行政性垄断,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
(四)健全园区体系。根据全省产业发展布局,壮大国家级园区,做强省级园区,培育一批地方特色园区,形成国家级园区创新引领、省级园区支撑有力、地方园区各具特色的产业园区体系。国家级园区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突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引领全省产业发展。省级园区加快推动要素集聚,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明确主导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完善综合配套,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市(州)级和县级园区突出绿色化、轻型化、特色化,强化中小企业培育,成为支撑地方经济发展的增长极。鼓励以国家级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园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园区,对小而散的各类园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五)规范园区设立升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稳步有序推进各类园区设立、扩区和升级工作,每个县(市、区)的工业园区不超过1家。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不得建设工业园区,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建设各类产业园区。国家级园区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设立。省级园区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省级以下园区设立原则上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复,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对于按照核准面积和用途已基本建成的现有园区,在达到依法、合理、集约用地标准后,方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扩区。发展较好的园区可按规定程序升级为上一级园区。
四、着力加快园区转型升级步伐
(一)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一批园区支撑、企业主导的产业创新中心,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支撑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开展盐湖锂盐高纯化、锂离子动力电池及其关键材料产业化提升、铝镁合金深加工、先进晶体材料产业化、高原生物资源开发与利用、智能制造、环保装备产业化等方面的技术攻关,推动园区产业向价值链的高端攀升。继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及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落实好科技型企业财政税收奖补政策。抓好1个国家级和4个省级在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将高新区打造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创新创业示范区、绿色发展引领区和创新型特色产业集群。在重点园区建成多个“四基”工程中心及重点实验室,支持园区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主体。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自主品牌。采取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以及共建研发机构等形式开展产学研用合作。鼓励园区设立专项资金,通过一次性资助、股权投资等方式,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二)促进产业提档升级。继续推进重点园区率先发展战略,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智能制造水平,建设具有行业重要影响力的研发制造基地,迈向价值链中高端。海东工业园区要致力于发展省内优势资源的延伸加工和产业配套,成为全省循环经济产业链的精深加工区,培育特色新兴产业,坚持“高新轻优”产业发展方向,积极承接国家中东部地区产业转移。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要加快盐湖化工、油气化工、煤化工、有色金属等基础原材料产业改造升级,促进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镁材料、锂材料产业基地,打造国家重要的盐化产业基地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基地。
(三)推进绿色循环发展。坚定不移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促进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鼓励产业园区推进绿色工厂建设,实现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支持园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对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项目、节能类技改项目、循环经济类改造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四)支持公共平台建设。着力推进大平台发展战略,将园区的公共信息、技术、物流等服务平台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围绕特色优势产业,重点在新能源、新材料、特色生物、智能制造等领域,先行布局一批开放式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支持专业化机构建设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推动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数据、仪器设备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共享,发挥创新平台引领辐射示范作用。重点园区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货物配载中心,发展大宗商品交易结算中心,推动钾肥等工业品网上交易,促进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提高物流运输效率。加强园区企业检验检测、研发设计、维护保养等专业服务和高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内部专业化服务向外延展。推进农牧业产业园区搭建各类农牧业生产服务平台,加强农资配送、病虫害防治、测土配方施肥、种养过程监控等服务。
(五)提升基础设施水平。全面推进补齐短板发展战略,持续加大投入,力争重点园区在2020年实现“九通一平”(通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天然气、电力、电信、热力、有线电视管线和土地平整),积极推行“新九通一平”,即信息通、市场通、法规通、配套通、物流通、资金通、人才通、技术通、服务通和面向21世纪的新经济平台。推进海绵型开发区建设,增强防涝能力。推进实施“互联网+”行动,建设智慧、智能园区。加大县域工业园区(创业孵化园)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支持标准化厂房及附属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循环经济发展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撬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力度。鼓励政策性、开发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六)扩大经济技术合作。积极推进高水平开放发展战略,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力促园区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东西部合作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促进国际产能合作,鼓励园区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新能源、新材料、轻工纺织、动植物资源精深加工、矿产开发等方面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打造若干外向型高新技术产业。支持曹家堡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业务范围,逐步由单一保税物流中心转型升级为综合保税区。支持西宁市申报设立综合保税区。承接国家中东部产业协同转移,加强在能源资源、科技创新等领域合作,共同推进资源开发和转化。加强与援青省市、援青央企的产业对接和项目合作,支持援青产业园区建设发展。鼓励援受双方发展“飞地经济”,探索互惠互利的合作模式。
五、改革创新园区管理体制
(一)理顺园区管理关系。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整合优化内设机构,理清责权利关系,形成地方和园区发展合力。三大工业园区和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省属市(州)管”,其他行业性国家级、省级园区由市(州)人民政府管理,业务接受省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园区范围内社会事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市(州)级、县级园区管理体制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各市(州)要加强对园区与行政区的统筹协调,理顺园区财政管理机制,设立园区财政机构或设置财政专户。“一区多园”的子园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因地制宜、激发活力的原则,由管委会商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管理体制。对于区域合作、政企合作共建的产业园区,共建各方应理顺管理关系,建立合理的投入、运营、分配机制。
(二)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赋予园区管委会更多的管理权、决策权、自主权,除国家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职能部门审批事项外,各部门要将能够赋予园区的经济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下放园区,做到“应放尽放”,对不能下放的授权园区代为办理。园区企业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由园区管理机构直接报送省级部门。对于具有公共属性的审批事项,由园区内企业分别申报调整为以园区为单位进行整体申报。提升园区管理和服务效率,鼓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严格落实“710”工作制度,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办结”。探索园区综合执法,由政府依法授予行政执法权,推广环保、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统一联合、一次执法。加快制定园区权责清单,加强对园区的业务指导,提高园区业务承接能力,对园区出具的审批文件省内各相关单位应予以认可。
(三)探索人事制度改革。赋予园区管委会用人自主权,试点实行领导任期制、全员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与国内先进做法接轨。支持园区对管委会行政事业在编人员档案封存,实行全员竞聘,全国招聘,干部能上能下,形成竞争激励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允许园区自主制定人才引进政策,积极引进对园区发展“管用”的各类紧缺人才。通过“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引进一批高科技人才和优秀创业团队。依托“青海省中端和初级人才培养计划”,以人才+精品项目的形式,加大对园区紧缺人才培训支持力度,在重点园区建设发展职业技术学校。建立人才信息平台,创新人才引育、评价、流动、激励、服务机制。园区可根据企业上年度经济贡献等情况,对企业高管和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奖补。对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认真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7〕160号),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到园区科技型企业兼职兼薪。支持重点园区配套建设人才公寓。
(四)创新园区建设运营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产业园区建设,探索多元化的园区运营模式。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运营产业园区,或者托管现有园区,享受园区相关政策。探索合作办园区的发展模式,鼓励通过PPP模式进行园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社会资本在现有园区中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支持同境内外社会资本合作,探索共办各具特色的“区中园”,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的投融资体系。充分发挥园区相关协会组织作用,制定园区服务规范,促进园区自律发展。
(五)提升招商引资效率。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青政〔2017〕70号),创新产业园区招商引资方式,注重以商招商、技术招商和“互联网+政府服务”招商,推动招商主体多元化,开展委托招商、中介招商、合作招商,提高招商质量和效率。加强招商项目前瞻性研究、储备,提高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科学性。鼓励园区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入一批科技含量高、综合实力强的企业集团参与我省资源开发、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新兴产业发展。开展重资产招商,园区代建厂房、代购生产设备、提供员工公寓等配套设施,吸引龙头企业轻资产“拎包入驻”。
(六)探索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对用能符合区域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要求,污染物排放在区域评价允许限值内,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项目,且属于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产业项目,试点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府政策指引、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失信严厉惩戒的“不再审批”和“零等待”管理新模式。对于未完成承诺事项的,项目不予通过联合验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企业不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度。
六、进一步强化园区发展政策保障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依据园区发展重点,逐步加大省级各类扶持资金切块下达规模,赋予园区统筹使用资金的自主权。探索创新省级以上园区财政管理模式,根据园区上年度经济贡献情况,视财力逐步加大对园区奖励扶持力度。园区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等专项收入全部留归园区,支持园区发展。各市(州)、县级政府可根据自身财力,出台相应政策,加大对园区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
(二)强化金融服务支撑。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项目及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等方面给予中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加强科技与金融融合,为园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投融资信息服务。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科技创新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依法按市场化方式建立“贷款+保险保障+财政风险补偿”的融资风险化解新方式。引导金融服务企业减免融资中间环节费用或调整收费方式,适当调低担保、保险和抵押评估、登记等费用的费率。大力培育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有序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支持重点项目通过债券市场筹措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全口径外债和资本流动审慎管理框架下,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面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青政〔2017〕43号)以及国家有关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及时调整涉企经营服务性目录清单,确保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透明。降低要素成本,对园区企业网络使用费给予优惠,协调推进园区大用户水、气、热进行直接交易,制定鼓励企业优先使用中水的优惠政策。降低电力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探索园区增量配电、售电侧改革等试点,对园区供电等级35千伏及以上的用户,不受用电量限制,均可按自愿原则全电量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对园区新投产大工业用户,在试生产期间基本电费按实际运行容量收取。
(四)优化园区土地资源配置。园区土地利用计划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平衡解决,各类园区用地均须纳入所在市、县用地统一供应管理。对园区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园区内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的,可按相关规定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新兴产业项目,可采取“租让结合、先租后让、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强化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强度、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控制,提高园区平均容积率,优化内部用地结构。园区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按当地基准地价的80%执行。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标准的70%执行。
(五)强化环保安全监管。园区布局和建设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明确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提出空间布局、总量控制、环境准入要求,强化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与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联动,推进园区环境保护措施和成果落地。园区应建设完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回用,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以及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控、环境应急监测系统,支撑园区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保护工作。园区及区内企业要加强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严格落实园区、企业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促进产业发展与人居环境相和谐。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执法能力建设和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
(六)完善园区考核政策。建立园区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园区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对园区各项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将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落地、项目投资、生产总值、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指标量化纳入考核范围。园区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挂钩,对考核结果好的园区优先考虑扩区、升级,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园区,限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特别是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园区,予以降级或撤销。
(七)建立园区统计体系。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园区统计体系,将园区的开发程度、产业集聚度、技术创新能力、创新创业环境、单位土地投资强度、产出率、带动就业能力、经济效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循环经济发展水平、能源利用效率、低碳发展、社会效益、债务风险等指标全面纳入统计范围,做到应统尽统,并将有关数据增加录入省统计局月度统计报表供有关地区、园区和部门使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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