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18〕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青海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青海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青政〔2018〕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随着我省生态优先战略的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发力,区域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进一步加大,特别是新型城镇化建设、旅游产业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我省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已不能全面、充分地满足各方的新需求和适应各项管理的新需要。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全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目的是在我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全省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翔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做好全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是推进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前提。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如期完成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各项任务。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
根据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等工作的需要,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对象是省域国土。调查主要内容为: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全省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查清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三、调查时间安排
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
2017年第四季度已完成相关筹备工作,部署了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选取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2019年下半年,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县级成果验收,并向国土资源部汇交成果。
2020年,汇总形成全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完成全省土地调查数据国家级验收、入库工作,形成省级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四、调查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本次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经费由省财政分年度统一安排专项预算,统筹使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工作经费根据需要由同级财政安排。
五、调查组织实施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为此,省政府决定成立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省级调查实施方案和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地区要成立相应的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凝聚工作合力,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级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调查。省级负责全省土地调查的组织领导、技术指导、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负责组织开展本级土地调查具体工作,对本级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土地调查业务指导、检查,土地调查项目的招投标,会同省统计局处理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协调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省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牧、林业、环保、测绘地理信息等部门负责协助提供涉及民政勘界、城乡建设、水利、农牧业、林业用地、生态保护、基础测绘成果等资料。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为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并提供高效服务。
(三)确保成果质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土地调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对调查队伍的监管。按时报送调查数据,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调查成果要按程序逐级汇总上报,调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确保本次土地调查数据成果真实、可靠、准确、完整。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经国务院发布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围绕本次调查各阶段工作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微信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土地调查的重大意义、调查内容及工作要求,让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参与土地调查,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青海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5日
附件
青海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田锦尘 副省长
副组长:汤宛峰 省政府副秘书长
林亚松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员:平志强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韩永东 省民政厅副厅长
陈锋 省财政厅副厅长
罗保卫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生杰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白宗科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马晓潮 省水利厅副厅长
都茂庭 省农牧厅副厅长
杜海民 省林业厅副厅长
陈伟 省统计局副局长
卢晓平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罗保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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