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17〕8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7〕8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不断提升我省市场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动“四个转变”,树立现代市场监管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市场综合监管,推进市场秩序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创业活力,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监管原则。运用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全面实施权责清单管理制度,通过权力清单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通过责任清单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程序和标准,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
坚持综合监管原则。适应科技创新、产业融合、跨界发展的大趋势,科学划分各级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厘清监管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推动市场监管无缝衔接,形成市场监管合力。强化部门上下协调,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消除监管盲点,降低执法成本。
坚持信用监管原则。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强化行业和社会组织自律功能,强化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实现社会各方共同治理。
坚持简约监管原则。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围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坚持“简”字当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消除不必要的管制,革除不合时宜的陈规旧制,打破不合理的条条框框,砍掉束缚创业创新的繁文缛节,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
坚持科学监管原则。准确把握市场规律,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新科技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实现智慧监管,打造市场监管大数据平台,提高市场监管智能化水平。
坚持审慎监管原则。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的趋势,改革传统监管模式,探索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实行包容式监管。对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行业和领域,严格监管,消除隐患。
三、主要目标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一个同步,四个更加”的目标要求,围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继续深化各项改革,推动绿色发展,实现我省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更加凸显,循环经济成为发展主导模式。加强法治建设,强化市场监管,推动社会治理,促进诚实守信、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基本形成,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
基本形成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平统一、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规则基本建立。各种行政审批大幅削减,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大幅减少,各类不必要的证照基本取消,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基本形成。百姓创办企业时间缩减,新增市场主体持续增长、活跃发展,千人企业数量显著提高,新设企业生命周期延长,市场主体质量显著提升。
基本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统一的市场监管规则得到有效实施,市场竞争充分有力,市场行为规范有序。重点领域市场秩序稳中向好,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规制,市场监管执法权威充分显现。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成效显著,侵权假冒、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得到有效治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机制基本建立,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商标品牌作用充分发挥。
基本形成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消费投诉举报网络平台和消费维权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消费维权关口前移,便利程度大幅提高。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发展壮大,消费维权社会化水平明显提高。商品和服务消费的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消费满意度持续提高。
基本建立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监管职责全面厘清,执法职能相对集中,综合执法改革有序推进。市场监管统筹协调机制更加完善,跨部门跨层级联动执法响应机制基本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全面建立。法治建设进一步深入,法治规范体系更加完备,法治监督更加有力,法治保障作用和治理能力显著提升。创新市场监管方式,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的新型监管方式有效推行,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社会协同监管的“大市场、大监管、大服务”格局基本形成。
四、重点任务
(一)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以转变职能、优化服务为目标,深化行政审批和商事制度改革,建立公开透明、便捷有序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市场主体持续较快增长,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活力新动力。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改革力度,力争成为全国行政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效率最高、创新创业环境最优的省份之一。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优化审批流程,逐步实现同一事项同等条件无差别办理。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公布确需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推动中介服务机构与审批部门脱钩。二是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领域,明确市场准入的质量安全、环境和技术等条件。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工作,做好与现行制度规范的衔接,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审批、监管、法规制度等,给予市场主体更大的经营自主权,推动形成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市场的体制机制。(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一是深化“先照后证”改革。适时动态调整和公布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取消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及退出条件,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登记备案程序。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推行“证照分离”改革。二是改革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面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推广自主申报,制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相同相近规则,完善企业名称查询系统,有效解决“起名难”的问题。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完善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注册商标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不适宜名称强制纠正机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三是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对证照种类、数量进行梳理整合。深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完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实现申请材料“一次提交、部门流转、一档管理”,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便利化改革目标。积极支持多样化创业创新孵化平台发展,探索开展工位注册、集群注册、商务秘书公司等多样化改革。四是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开通网上登记系统,进一步推行行政许可事项申报、受理、查询、告知等网上办理。实行“一站式”网上并联审批,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范围,实现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互通互认互用。(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省公安厅、省农牧厅、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宁海关等相关部门)
3.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一是完善简易注销机制。简化和完善市场主体注销流程,对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程序,放宽注销登记的材料和程序,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二是建立强制退出机制。结合去产能、去库存,加大对“僵尸企业”的清理力度,探索建立长期未履行年报义务、长期失联、长期无生产经营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强制退出市场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者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4.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发展。一是服务企业改革发展。指导和帮助国有企业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支持国有企业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特别是全面提高盐湖化工、有色冶金、能源化工等传统产业的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增强竞争力。引导国有企业全面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国内重点地区及企业的合作交流,推动产业、企业、产品、技术走出去、引进来,开展跨地区跨国境投资经营。二是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全面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不得单独设置附加条件,确保非公资本平等参与。积极引导支持非公资本进入交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医疗、教育、养老、现代物流、旅游和金融服务等领域,构建绿色环保、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可持续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有序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积极指导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加强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三是服务小微企业发展。围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政策、信息、电子商务、法律咨询等公共服务。加快完善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实现资金支持、财税优惠等政策信息的集中公示。鼓励、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积极探索动产融资、信用融资、知识产权融资等新模式,鼓励证券、保险、期货和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基金等创新型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多层次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四是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加快推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放宽外资投资限制,逐步减少限制外商准入的领域,不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营造规范的制度环境和稳定的市场环境。加强引进外资工作,更好发挥外资企业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商务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省招商局、省工商联等相关部门)
(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加强市场监管方式创新,增强对影响面广、涉及民生和群众利益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监管执法,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和交易秩序,积极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1.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一是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针对市场竞争中的突出问题,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肃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收费用、强制交易、搭售商品、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等限制竞争、垄断、侵权行为。严厉打击价格欺诈、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健全反垄断案件线索收集机制,完善反垄断案件线索报送制度,强化反垄断执法部门信息共享,探索开展联合办案,形成执法合力,逐步构建国家授权、省级主导、市州县区积极参与的全方位反垄断执法工作格局。二是加强网络市场监管。鼓励创新和规范发展并重,及时跟进全国网络监管平台升级,形成以网络自动监测为主的日常监管常态。坚持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协同管网,建立健全网络交易行为日常监管和督查机制,坚持网上监测和网下实地检查相结合,大力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持续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查处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支持网络市场主体组建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鼓励消费者开展网络商品和服务监督评议活动,建立并逐步完善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三是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严格直销企业报备制度,依法查处直销企业及直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直销企业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和责任。构建“政府组织、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借力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等活动,开展重点区域打击传销专项整治,推动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坚持行政处罚与刑事打击并重,加大对异地传销和网络传销的打击力度,强化对新形势下借助“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研判和打击。严格执行传销投诉举报、舆情监测、风险预警等工作制度,严防严控规模性传销案件发生。强化政策法规宣传和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四是加强广告监管。围绕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美容等重点商品或服务,加大虚假广告整治力度。严格规范互联网广告,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强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主体责任,实施广告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广告信用发布机制、违法广告提示预警机制等,净化广告市场环境。强化广告导向监管,提高广告监管的针对性和敏感性,严厉打击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广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广告监管方式,依托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建立健全大数据下的广告监管体系。加强对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主流媒体的广告监管,进一步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和经营行为,引导广告行业自律,促进广告行业发展。五是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以多元共治为特征、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系。完善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与运行保障机制,健全安全监管制度,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重点使用单位和薄弱环节的安全监察,创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完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特种设备应急指挥处置平台。提升特种设备风险监测和检验检测能力,建立特种设备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平台。鼓励发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培育新型服务市场。六是加强相关领域规范管理。以开展诚信市场创建活动为契机,依法依规加强合同监管。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和会计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惩处合同欺诈行为、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和中介机构乱收费行为。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深化“扫黄打非”和打击非法集资、电信网络犯罪等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做好旅游、野生动物保护、拍卖、文物、粮食等领域的规范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旅游发展委、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省网信办)
2.加强质量监管。一是加强计量基础工作。完善全省量传溯源体系,加强社会发展急需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规范市场计量校准行为,不断满足社会对量值传递和校准服务的需求。健全计量监管体系,着力加强用能单位能源资源计量工作,夯实工业计量基础,强化民生计量监管工作,积极推动服务业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有效发挥计量的基础保障作用。二是加强标准化工作。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督促市场主体严格执行涉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范围内的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领先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三是健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加快提升检验检测能力,推进国家光伏并网发电系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藏毯及原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摸清底数,配合省政府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明确技术机构发展方向和职能定位。强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发挥认证认可桥梁作用,助推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发展。加快提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市场监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争创国家有机产品认证创建示范区。加大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监督检查。推动检测认证机构向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提高检测认证服务业的社会贡献率。四是落实产品质量监管和召回制度。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厉查处质量低劣、违反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和安全风险的产品,坚决遏制质量安全事故。深入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监控,加强对食品药品、农资、成品油、汽车配件等商品的质量抽查和市场整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建立质量信用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形成区域和行业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防范化解产品服务的质量安全风险。(责任单位:省质监局;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
3.实施品牌战略。一是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深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引导企业增强商标品牌意识,发挥企业商标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加强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小企业自主商标、高原生态农牧业商标、新能源商标、生态文化旅游商标等新兴产业商标品牌的培育。二是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围绕新能源、新材料、食品、特色生物、纺织、装备制造、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工程质量等重点领域,制定名牌培育规划和推进措施,创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名牌工程和名牌企业,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树立青海品牌形象,提高名牌产品市场占有率,提升青海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三是加强特色品牌引导。加大粮油、果蔬、畜禽养殖和沙棘枸杞等青海特色产业品牌的引导扶持,推动从单一的种植、养殖、生态看护向生态生产生活良性循环的区域品牌建设转变。四是加强注册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老字号的管理与保护,运用农畜产品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推进精准扶贫,推动提升区域品牌价值。五是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名牌,侵犯知识产权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品牌商誉。强化商标信用监管,将故意侵犯商标权、假冒商标、违法商标代理等行为纳入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强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整治,促进商标代理行业自律。(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
(三)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
坚持消费至上、依法行政、改革创新、服务发展和社会共治理念,主动适应新常态新要求,营造绿色、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1.健全消费维权机制。一是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建立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提高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落实完善银行、证券、保险、金融相关行业及电信、快递、教育等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加强地区间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流与合作,探索建立区域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二是完善消费投诉举报平台。按照便利消费者投诉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优化提升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价格投诉等消费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建立消费投诉、消费维权公开公示制度。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强化统筹协调、考核督办、提示警示和应急指挥。三是健全消费争议处理机制。探索建立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提高消费者维权效率。鼓励经营者建立小额消费争议快速和解机制,鼓励企业建立消费环节先行赔付制度、一站式退换货等保障措施,督促指导经营者主动与消费者协商和解。(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青海证监局、青海银监局等相关部门)
2.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监管。一是加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完善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实施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全面落实企业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抽检实现全覆盖,监管队伍装备配备实现标准化。推动完善食品药品消费公益诉讼机制,提高群众食品药品消费维权效率,提升群众食品药品安全获得感和满意度。二是加强重点商品及服务监管。强化对絮用纤维制品、服装、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家装建材等的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经销无商品名称、无厂名、无厂址等“三无”产品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广播电视、通信、交通运输、银行业、医疗等领域消费监管,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加强新消费领域监管。加强对网约车、房屋分享、智能休闲产品等新业态新消费热点的监管,在引导规范中促其健康发展。加强对旅游、文化、教育、物流、健身、养老等新兴服务消费的监管,强化服务品质保障,做好服务价格监管。规范预付卡消费管理,强化对预付卡企业资金管理、备案机制、退费解约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保障消费安全。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四是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标,围绕重点品种和相应农时,深入开展“质检利剑”、“红盾护农”等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农机、农药、肥料、农膜、种子、兽药、饲料等涉农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指导农资经营者完善进货查验、票据管理等制度,推动农资商品质量可追溯。五是加强农牧区市场监管。围绕重要节庆和耕收等重要时段,突出城乡结合部、偏远乡镇、牧区等重点区域,加强日常消费品质量安全检查,严厉打击侵害农牧民群众消费权益的违法行为。以诚信示范市场创建活动为载体,开展对农畜产品、农牧业生产资料等商品交易市场的综合治理,维护农牧区市场秩序。(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农牧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民政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通信管理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
3.加强重点人群消费维权。一是维护未成年人消费权益。加强婴幼儿用品监管,加大对婴幼儿奶粉、食品、服装、玩具等的抽查检验力度,确保婴幼儿消费安全。加强青少年群体的消费教育引导,组织开展“消费维权进校园”等活动,提高青少年的消费维权意识。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器材、文化用品、校服等质量安全监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保障。二是加强老年人、失能群体消费维权。定期发布针对老年人、失能群体的消费提示警示,加大对保健食品、健康用品、休闲旅游等领域虚假宣传、消费欺诈行为的整治力度。加强对养老院等重点行业的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三是推进农牧区和少数民族群众消费维权。结合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活动,在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的农村牧区,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中广泛宣传消费维权法律法规,促其增强依法维权意识。畅通消费维权渠道,方便农牧民和少数民族群众就近投诉维权。(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教育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农牧厅、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
4.推进消费维权格局多元化。一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实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推广优质服务承诺标志。建立“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责任制及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及风险调查,产品事故强制报告等管理制度,明确消费维权的责任链条,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严格落实企业“三包”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及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对问题产品采取修理、更换、退货、损害赔偿等措施。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者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二是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指导各级消费者协会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公益性职能,支持鼓励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扩大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诉讼类型,重点针对垄断行业、公用事业、新兴领域以及涉及群众消费利益的重大事件,加大公益诉讼力度。引导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健康发展。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参与维权,探索在行业协会内部建立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规范消费维权服务。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提供消费指南,开展风险警示,引导科学理性消费,鼓励消费者绿色出行和绿色消费,增强消费者生态文明建设“主人翁”意识。(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司法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法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
(四)健全市场监管体制机制。
坚持以促进竞争政策实施为核心,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合理界定审查事权,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持续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积极倡导竞争文化,加强舆论引导,形成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的良好氛围。
1.推进竞争政策实施。一是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修正不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的政策措施,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二是倡导竞争文化。宣传、普及竞争政策理论,从多层面、多角度引导政府行为、企业行为和民众意识,优化竞争环境,形成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的良好氛围。督促、指导经营者制定符合国内、国际竞争规则的合规制度,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触犯竞争规则的风险或降低其损害。发挥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新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竞争政策的目标任务和政策工具,加强竞争执法案例的分析解读,有效推动竞争政策的实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
2.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按照监管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以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为目标,积极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资源,加强部门联动,推进社会共治。一是加快综合执法。规范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探索行政执法职能和机构整合有效衔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厘清市场监管职责。继续深入推进市州县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职能的深度融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加快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分类分层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集中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部分城市管理职能,推进综合执法,重点解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等扰民问题。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之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增强横向监管执法合力。加强行业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履行专业监管职责,规范行业领域市场秩序。加强层级管理和业务督导,完善不同层级部门之间执法联动机制,科学划分不同层级的执法权限,增强纵向联动执法合力。三是推动社会共治。努力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新格局,实现从监管到治理的转型。加强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公众、传媒的沟通协调,引导市场主体切实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约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引导会员履行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消费维权、信息公示等法定义务,依法生产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建立沟通合作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发布本行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引导行业协会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并与政府部门的市场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大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完善社会监督员制度和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活动的透明度,有效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引导各方面对违法失信者进行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等相关部门)
3.推进市场监管机制创新。坚持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信息共享为基础,信用监管为核心,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深入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18号),坚持政府部门依职责公示企业信息和企业自主公示信息并行,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公示信息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信息公示工作良性互动。进一步健全规范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依法公示企业即时信息和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动态管理。二是加强企业信息归集共享。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6〕182号)规定,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归集部门职责,明确归集期限和方式,确定信息管理职责,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归集市场主体行政许可、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生效判决、裁定和执行信息等各类信用信息,并统一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深化部门间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依托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推动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消除“信息孤岛”。逐步引导各类社会机构整合和开放数据,构建政府和社会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的互动机制,实现市场监管数据信息共享应用。三是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严格落实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完善和规范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依法严格执行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限制制度。全面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93号),建立跨部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失信市场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制定分类标准、程序和分类监管措施,加强分类监管和风险预防。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出现诚信问题的企业加强教育,促进规范;对多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市场主体进行重点监管,实施增加监管检查频次、告诫约谈、公示其信用记录和信用类别,以及限制其取得公共资源、优惠政策和荣誉称号等监管和约束措施。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企业重塑信用。四是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做到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随机选派,随机抽查事项、程序、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进一步制定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实现随机抽查事项监管全覆盖。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积极探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机制,推动统一的协同监管信息平台的应用。加大抽查结果运用力度,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及时查处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氛围。(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商务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法院、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及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
(五)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
适应大数据监管趋势要求,推动“互联网+监管”方式,提高政府监管信息数据运用能力,促进大数据与市场监管深度对接和融合,提升监管工作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
1.完善市场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等级,进一步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并与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青海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对接。加快建立政府部门的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切实保护国家信息安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安全。加强市场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市场监管信息产生、更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表彰奖励等监管信息归集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
2.加强市场监管大数据分析运用。建立市场监管大数据分析系统,整合工商登记、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竞争执法、消费维权、企业公示和涉企信息等数据资源,加强对数据的分析和研究,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和特征,分析研判市场监管风险点,对市场秩序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分析,定期形成市场环境分析评估报告,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强化大数据对市场监管的支撑,依靠信息网络技术积极推进指挥调度、移动执法等现代化执法。运用大数据分析结果加强对多发、频发风险领域的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智慧化水平和监管效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
3.推进市场监管数据服务社会化。支持征信机构和社会力量依法采集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中的信用信息,积极引导各类社会机构整合和开放数据,形成政府信息与社会信息交互融合的大数据资源。加强政产学研合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依法提供等方式,向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企业等社会力量购买信息产品和技术服务,为政府科学决策、依法监管和高效服务提供支撑保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
(六)加强市场监管法治建设。
按照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全面深化法治建设,完善配套法规体系,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全面完成“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确定的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1.加快完善地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加强市场监管、消费维权和商事制度改革等重点领域配套地方性立法工作,适时修订《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完善商事制度改革配套法律规范支撑。及时废止与市场监管实践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构建与国家法律体系相衔接配套的地方法规体系。加大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力度,及时清理修订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完善市场监管领域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有效期和异议审查制度,不断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2.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加快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有效,行政行为于法有据、程序正当。完善行政裁量规范,细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完善行政执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深化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提升领导干部“关键少数”法治思维,推进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常态化。健全新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引导群众自觉守法。(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等相关各部门)
3.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评制度,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制度建设、行政执法状况、信息公开等进行考评,加大社会评议权重。开展法治建设评价工作,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强化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促进市场监管执法水平提高。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向社会全面公开市场监管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执法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完善常态化执法监督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督,强化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问责,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
4.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完善案件移送程序,规范案件移送工作。严格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规定,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严禁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完善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案情通报机制,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各市州及县级人民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
(七)加强市场监管基层基础建设。
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明确职责权力、装备配备、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推进基层监管体制与机制有效融合。
1.理顺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内部融合步伐,结合专业程度、安全等级、监管难度等,按照职责明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原则,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精简机关和直属单位,统一执法主体,合理调配专业人员,充实基层监管一线,实现重心下移,确保工商、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监管能力同步推进、有效融合。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综合考虑辖区面积、常住人口、市场主体、监管力量等因素,合理调整和确定基层市场监管所的数量、规模,并根据市场监管任务和人员配备情况,理顺县级局与基层监管所的事权关系。(责任单位:各市州及县级人民政府,省编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加强教育培训。根据工作需要,科学配置整合人力资源,推进监管力量向基层一线倾斜。针对基层监管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紧缺的问题,采取分行业分类别等方式,招录食品、医药、特种设备、信息化、检验检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基层。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制订培训计划,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加大网络培训、送课上门、送技能上门、手把手传帮带等力度,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各市州及县级人民政府,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规范建设标准。建立星级规范化市场监管所创建机制,制定《星级规范化市场监管所创建管理办法》及《考评标准》,提高基层建设管理水平,夯实基层前沿基础,促进市场监管职能到位。积极推进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形象深度融合,统一规范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名称、标志标识、执法证件、执法服装,提高基层监管部门形象识别度,增强社会公众认知度。由省级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联合签订《青海省市场监管统一投诉受理热线合作备忘录》,实现集中分派、并网处置、高效办理。(责任单位:各市州及县级人民政府,省编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
4.充实执法装备。按照高效节约、分步实施、合理保障的原则,制定基层监管部门日常履职必需的设施装备配置标准,将基层必备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执法记录仪、办证窗口二代身份证识别仪、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农药残留速测仪、药品快速筛查箱、肉类水分快速测定仪、标准砝码等,逐步配备到位,提高基层市场监管专业化水平。加强工商、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执法用车保障力度,满足一线市场监管工作需要,在现有车辆的基础上,优先保障基层监管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需求,对破旧车辆要及时按规定更新置换。(责任单位:各市州及县级人民政府,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5.强化经费保障。各地应按照属地保障原则,加大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基层监管部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组织开展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质量提升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国家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责任单位:各市州及县级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市场监管涉及部门多、领域广,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市场监管在改革发展大局中的重要作用,把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作为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市场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切实履行职责,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广大消费者、行业组织和社会媒体的积极性,形成市场监管合力,全面实现《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把加强市场监管作为改善地方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地方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保障,进一步树立大局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扎实推进《实施意见》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实施意见》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工作部署予以落实。
(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实施考核机制,实行绩效评估,将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范畴。建立《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跟踪反馈机制,对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制订相关措施,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建立问责机制,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实施进度缓慢或无实质性效果的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实施意见》落实情况。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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