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17〕5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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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7〕5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稳住就业基本盘,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就业质量持续提高,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联动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各级政府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之一,明确经济运行对保就业的下限,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建立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机制,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加快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努力扩大服务业就业比重和就业创业吸纳能力,打造新的就业增长点。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推进青海特色优势产业、循环经济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发展,巩固提高骨干产业和大中企业促就业的传统优势。加快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特色生物制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引领和带动区域、行业加快发展。推动高原特色生态农牧业与工业、服务业深度融合,提高绿色有机、规模集约、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层次和水平。深入推进绿色低碳洁净生产方式、节约健康环保生活方式,积极发展环境可承载、就业更充分的产业。以统筹区域发展战略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为指导,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大规模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推动城乡区域就业均衡协调一体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非公经济、中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全面优化我省非公经济发展环境,激发非公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研究制定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政策。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加大对区域性中小微企业工业集中区、创业基地(孵化园)标准厂房建设、综合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租赁标准厂房入驻园区的企业给予厂房租金补助,推动区域中小微企业集聚化发展步伐。持续完善、提升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网络平台运行水平,着力推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缓解民族地区、困难地区就业压力。采取多种措施帮助民族地区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予以适当照顾。加大少数民族地区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力度。采取政府引导和产业带动相结合的方式,拓宽民族餐饮、食品和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古建筑维修、民族特色旅游等我省民族地区优势就业领域,支持优势产业和民族特色产业吸纳就业人员。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分配、高校毕业生民生实事项目和基层服务项目指标分配等方面,继续向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积极对接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培育发展替代产业,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微企业发展。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对商贸流通、交通物流、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倾斜力度,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争取各支援方支持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援助计划。强化人才支撑,继续实施人才引进政策,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青年优秀人才和基层一线人才,提升困难地区经济发展能力,缓解就业压力。对急需紧缺人才可提供研究场地、科研经费、安家补助等政策支持。对钢铁煤炭去产能和处置僵尸企业任务重、待岗职工多、失业风险大的地区,有组织地开展跨地区劳务对接,实施就业援助行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拓展就业创业领域


(五)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项目建设,发展适合省情的新兴产业,合力打造锂电、新材料、光伏光热和盐湖资源综合利用等产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对省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绩效评价给予100万元以内的绩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机构改进工业信贷管理模式,研发信贷产品,服务好“互联网+”、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运用等工业领域的新兴产业和技术,加大科技创新信贷投入。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就业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指导新兴业态企业改善用工管理,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积极发挥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等各类政府引导、投资基金和资金作用,吸引金融资金、创投资金、社会资本进入新兴经济领域,多渠道为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创业企业和创业者提供融资支持,进一步推动新兴业态就业创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努力优化创业环境,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八)下大力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部署推动“多证合一”。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取消调整和下放一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提高简政放权的含金量。加强对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管理,实现政府权力再“瘦身”。大力推进并联审批,推广“互联网+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办理”、“一站式”审批等模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青海政务服务网建设,创新服务方式,推动更多部门将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加快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发展创业载体。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等建设,鼓励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场地、厂房、校舍、楼宇等适合聚集创业的场所,通过政府出资、社会力量投资、多元化投资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对创业载体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财政补贴。也可利用符合条件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微企业孵化园等通过挂牌、共建等方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一般孵化周期不超过3年,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再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周期。各地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在政策允许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商业银行探索确定将个人征信记录作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依据,大力支持信用贷款。凡在我省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外省来青创业者需办理《居住证》),以及当年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20%(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0%)以上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我省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继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全面落实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定期限额扣减税收优惠、小微企业增值税起征点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等各类优惠政策,减轻企业创业初期税收负担,支持企业创业发展带动就业。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积极推动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等五大行动落实见效。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促进他们更好参与到就业创业活动中,敢于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构建和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工作长效机制。继续统筹实施农牧区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青南计划、基层青年专项、农技特岗等基层服务项目,逐步推进“大学生村官”工作和选调生工作并轨,认真组织实施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民生实事项目,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落实学费代偿、资金补贴、税费优惠等扶持政策,健全基层服务保障机制,畅通高校毕业生流动渠道。市州、县区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除招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外,用于招聘服务期满基层服务项目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比例不得低于80%。全省乡镇基层事业单位自然减员空缺出的编制,除预留20%-30%外,其余全部用于各类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招录的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在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考录时给予适当倾斜。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和专门台账,对就业困难和长期失业毕业生开展精准指导和服务。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全国重点引才计划引进人才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业创新。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符合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创业补贴和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团省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引导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要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要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企业产能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农牧区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牧区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实施就业扶贫,带动农牧区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定奖补。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多渠道、广领域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推动农牧区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加强与劳务输入地有效对接,提高转移输出数量质量。完善劳务经纪人奖励政策,提高组织化程度。扶持劳务品牌发展,巩固提升青海“拉面经济”、“枸杞采摘”等品牌成果,培育打造一批新的劳务品牌,加大扶持奖励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旅游发展委、省扶贫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现实名制动态管理,强化分类帮扶。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健全实名制台账,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进一步健全完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定期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和登记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要分类制定帮扶措施,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在公益性岗位中予以优先安置;对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可通过培训提升技能、组织劳务输出、鼓励灵活就业等方式,帮助其就业创业、转移就业和实现灵活就业。整合各类公益性岗位,完善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享受范围和申领程序。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健全完善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当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时,当地政府要及时按程序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可采取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


(十八)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贯彻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深入贯彻“高端引领、校企合作、多元办学、内涵发展”办学理念,大力发展技工教育;以开展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校企合作、表彰奖励为载体,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重点通过师徒传授、能人带动、技能竞赛、跟进服务、上门鉴定等方式,开展岗位技能提升行动,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落实国家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落实好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工作,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积极构建终身职业培训制度。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劳动者需求,充分发挥技师学院、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主渠道作用,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劳动者素质提升行动和特殊就业人群职业培训计划,深入实施新生代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行动计划、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和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及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专项活动。积极探索试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企业新型学徒培养模式,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加大实施企业直接培训技能劳动者培训项目,支持企业开展“岗前+产业技能”培训,促进产业发展。加大对新型产业急需劳动力技能培训培养力度,通过培训项目单独招标采购、委托培训或企业直培的办法,解决新型产业技能人才短缺的问题。推进培训鉴定输转一体化模式,使每个贫困家庭有培训需求的劳动力都能得到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证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落实就业培训补贴政策。把城镇未就业人员、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服刑戒毒人员、企业新招用人员等全部纳入就业培训补贴范围。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完善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在校期间的大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和初期创业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独资、个体创业者和合伙、合作及投资、控股人)可以享受创业培训补贴。上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鉴定费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短期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和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贴;农牧区及城市低保家庭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培训期间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到涉及青海拉面经营的企业参加“带薪在岗实训”,对学员、拉面企业和带徒师傅给予培训奖励。对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及高级技师参加提高培训的企业职工给予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对企业单位首席技师给予一次性高技能人才补助。连续3年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从失业保险金中给予职工个人一次性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持续推进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基层就业服务力量,确保每个街道(乡镇)、社区至少配备1至2名就业创业服务专职工作人员,服务任务重、辖区人口多的可适当增加。要将就业创业服务人员能力素质提升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提升培训,努力建成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队伍。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规范化,以适应劳动者就业创业需求为导向,健全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政策,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创业就业孵化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大力发展第三方就业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在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和社会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全面、及时、便捷的就业创业服务。全面推进省级集中为主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用,实现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全程信息化;建设省、市州两级就业信息资源库,开展大数据分析应用,支持资金审核监管、服务绩效考核和就业形势分析研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限制,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户籍、性别、宗教信仰等限制性条件,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出台人力资源市场各类标准,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和政策落地


(二十三)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狠抓政策落实。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各级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健全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进一步改进就业统计方式,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对在建重大项目、重点行业(产业)、服务业、电子商务等带动就业情况,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就业主管部门通报。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各级政府,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使企业和劳动者都能够了解政策,熟悉政策,正确运用政策,分享政策红利,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就业、促进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本意见自2017年10月7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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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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