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17〕2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2017〕2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青海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完成全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四个转变”新思路推动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把低碳发展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加大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推动重点领域低碳发展,健全考核约束机制,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增强全民降碳意识,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坚强保证。
2.主要目标。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2%,各领域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全面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和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和评价考核制度。碳汇能力得到显著加强。低碳试点示范不断深化,减污减碳协同作用进一步增强,公众低碳意识明显提升。
二、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3.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以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为主攻方向,利用“互联网+”、智能控制等信息技术促进节能减排降碳,改造提升盐湖化工、有色冶金、能源化工和建材等传统产业。制定《关于加强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滚动实施百项改造提升项目,鼓励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加快对现有低端生产装备、工艺的升级改造,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精益制造和清洁生产水平,物料消耗、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或超过行业先进水平,全面提升传统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和产品市场占有率。(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
4.发展壮大新兴产业。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高端化、规模化、智能化、集聚化,推动锂电、新材料、光伏光热、盐湖资源综合利用4个千亿元产业集群,使其成为引领工业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加快阳极钢爪节能降本生产工艺研究及试验应用、电解铝脱氟工艺研发、铝箔生产废水制备混凝剂关键技术研究、垃圾分类与智慧回收处置示范等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发展。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节能减排和降碳,培育新兴产业发展。(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大力发展水电、光伏等新能源产业,稳步推进海南、海西两个“千万千瓦级”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建成全国重要的新能源产业基地。(牵头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
5.合理优化产能结构。深入推进工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出清“僵尸”企业。鼓励企业开展市场化兼并重组,通过兼并重组度过难关、焕发生机。对丧失自我修复与发展能力、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生存的企业,通过一次性关停退出,实现市场出清。用好绿色标尺,通过严格能耗、环保等技术标准,进一步落实差别化能源供给价格,倒逼过剩产能退出。加快淘汰一批规模小、能耗高、污染重的企业。严格项目准入,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6.持续提高服务业比重。高起点谋划现代服务业布局,规划建设一批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工业设计、性能检测、工程配套服务、运营维护等产业链前端的生产性服务业。持续打造“大美青海”旅游品牌,构建“一圈三线三廊道三板块”旅游发展格局。推进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及新型金融业态聚集发展,促进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和转型升级。合理布局物流园区,创新物流运营模式,优化物流资源配置。大力推动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到202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45%以上,年均增长10%左右,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省从业人员比重达到45%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金融办、省体育局、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三、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
7.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严格能源消耗总量与强度“双控”约束,明确各地区节能目标任务。健全节能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夯实节能工作基础。修订《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从源头控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实施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行动,积极推进低温余热利用技术开发,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落实能效“领跑者”制度,扎实推进对标达标活动。积极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提升。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进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加快节能新技术推广。到202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0%,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1120万吨标准煤以内。(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8.大力推进清洁能源发展。紧紧围绕全省能源发展“343战略”,推动高效光伏发电新技术、太阳能光热储能发电技术、高海拔低风速风力发电技术研发取得突破。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重点发展以大型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公共设施、居民住宅等为主要依托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充分利用具备条件的农业设施、闲置场地等扩大利用规模,发展农光、水光、牧光、林光等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到2020年,清洁能源总装机达到5030万千瓦,占全国的6.7%,占全省的89%。非化石能源生产比重达到69%,非化石能源电力装机比重达到80%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41%左右,比“十二五”末提高4个百分点。可再生能源电量占电量总消费的73%,其中,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占电量总消费的27%。加强与外省清洁能源输送合作,到“十三五”末,两个光伏基地外送电力2320万千瓦,其中光伏1400万千瓦、光热300万千瓦、风电400万千瓦、水电220万千瓦。(牵头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
9.优化利用化石能源。积极贯彻落实《青海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实施意见》,大力实施现役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技术改造,努力打造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高原型高效清洁发电企业。(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坚持发展非化石能源与化石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并举,重点在居民采暖、工业、农业生产等领域推进天然气替代,减少散烧煤和燃油消费,逐步降低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到2020年,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比重的30.5%,比“十二五”末降低2个百分点;天然气消费比重占16.3%,比“十二五”末提高2个百分点。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开展“电化青海”工作。积极融入全国特高压电网、建设智能配电网,大力开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支持基于互联网的能源创新,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牵头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突破低阶煤综合利用技术瓶颈,提高煤炭清洁与综合利用技术水平。(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
四、促进重点领域低碳发展
(一)工业领域。
10.有效控制工业领域碳排放。202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15%,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趋于稳定,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强化工业碳排放标准执行力度,提高高碳排放行业新建项目准入门槛,贯彻执行国家火电、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新建项目碳排放限值。加强企业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碳排放管理,主要高耗能产品单位产品碳排放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逐步开展实施低碳标杆引领计划,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对标活动。(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积极控制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实施一批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促进企业进一步降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实现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1.实施工业能效赶超行动。贯彻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加强我省电解铝、钢铁、铁合金、水泥和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企业执行能效标准、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机电设备等制度专项监察。在电解铝、水泥等高耗能行业落实阶梯电价和差别电价相关政策。开展重点行业节能改造,推动由工序节能改造向系统节能改造、由单个企业改造向园区节能改造转变。强化能耗在线监测,推动重点工业企业建设能源管控中心,优化提升能源管理水平。深入落实《青海省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方案(试行)》(青经信电〔2016〕299号),加快推进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规范长效开展。(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
(二)建筑领域。
12.推动绿色低碳建筑发展。加快建筑能耗定额、限额制度及超定额加价等用能制度建设,积极开展建筑行业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建立符合青海省情的建筑节能、低碳及绿色建筑政策法规、行政监管、技术支撑、市场服务、公共建筑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及建材评价体系。大力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强化绿色低碳建材推广应用,着力推进农村建筑节能,大力发展绿色农房。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长效机制,因地制宜推广余热利用、分布式发电、地热能等新能源技术。“十三五”期间,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全部执行65%及以上节能标准,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执行75%节能标准,农村住房按照50%节能标准进行建设,绿色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比例超过30%,绿色建材在新建建筑中应用比例达到30%,新能源建筑应用比例超过20%,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能源局)
(三)交通领域。
13.促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发展。严格落实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加快公交汽车、客运班车和出租汽车能源结构改造,严格控制高能耗车辆和未达标车辆进入运输市场。(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牵头单位:省公安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继续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道路旅客运输组织方式,深入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推进西宁市、格尔木市甩挂运输试点,提升干线运输组织效率和集约化水平。到“十三五”末,省会西宁市率先全面完成“绿色交通城市”建设,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40%,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比例达到100%;其他市州着手制定本地区《绿色交通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并逐步开展相关工作。到2020年,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车中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比例分别达到85%以上;与2015年相比,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CO2排放下降2.6%,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CO2排放下降4%,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CO2排放下降4%。(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商务厅)
(四)林业领域。
14.兴林固碳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推进国土绿化行动,扩大集水托盘、柔性护坡等生态治理新产品使用范围,继续推进退耕还林、天保、三北等林业重点工程和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流域及周边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一批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深入推进国有林场、集体林权、垦区及草原承包经营改革,建立完善湿地、草原、林地等生态补偿政策。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7.5%,林地蓄积量达到5300万立方米,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新增造林和森林抚育任务。把营造林工程项目与改善人居环境相结合,不断加大城镇、乡村绿化以及城镇周边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实施城镇周边绿化示范工程。积极培育发展林业产业,推进林业产业体系建设。探索符合国际规则的可计量、可报告、可核查的林业碳汇技术标准,建立碳汇交易平台,在深入开发碳汇林业项目的同时,积极开发湿地碳汇项目。(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加快推进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牵头单位: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部门)
(五)农业领域。
15.积极发展低碳和生态农业。切实加强草原保护和改良利用,积极推动农村新型能源应用,加快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行动,逐步推广现代高效施肥技术,不断丰富完善有机肥源利用技术,建立新型肥料使用技术规程。全面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因地制宜建设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立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到“十三五”末,通过实施生态保护工程、保护性耕作等土壤改良方式,重度退化草地治理率达到35%以上,草地综合植被覆盖度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天然草地牧草产量稳定在800万吨以上,规模畜禽养殖区建设废弃物存储处理利用设施达75%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全省配方肥面积达到300万亩,提前实现农田氧化亚氮排放达到峰值。(牵头单位:省农牧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
五、打造循环经济发展新优势
16.着力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深入实施《青海省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行动方案》(青发〔2013〕20号),构建园区间循环利用、产业互补的大循环,企业间上下游衔接、交叉利用的中循环,企业内废弃物综合利用回收的小循环。延伸产业链条,推进盐湖化工与能源化工、有色金属冶炼与建材工业、冶金工业与烯烃产业的有机融合。在现有盐湖化工综合利用、盐湖资源开发氯平衡、光伏、锂电、铝及铝深加工、铜及铜深加工、铅锌冶炼及深加工、有色金属综合利用硫平衡、钢铁、煤化工、藏毯绒纺、特色资源开发及深加工等12条循环经济产业链基础上,继续强链补链、完善提升。在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领域,打造形成光电、氯平衡、光伏光热、盐湖化工、能源化工等具有青海特色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加快推进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最大限度降低园区物耗、水耗和能耗,改变粗放的能源资源利用方式,提高园区物质集中率、资源产出率,增强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等部门)
17.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推进城乡社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合理布局社区便捷回收设施,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设施,鼓励专业化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社区建立回收点。提高餐厨垃圾处理水平,鼓励垃圾分类和生活用品回收再利用,推进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目标。(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能源局等部门)推进化工、有色(黑色)冶炼、建材等重点行业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加快可再生资源收集处理中心及集散市场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全省再生资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进城市及农牧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到“十三五”末,全省主要再生资源品种回收率达到70%,基本构建起集回收、拆解、分拣、加工、交易于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
六、积极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18.落实配额分配与管理制度。制定我省落实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配套实施办法,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法规体系。根据国家配额分配方案及相关配额分配技术指南,积极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前期工作,对国家确定的青海省配额总量进行试分配和预分配,提出我省重点排放单位分配配额数量。制定我省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合理确定免费和有偿配额比例,并予以发放。建立配额预发、预留和调整机制,研究有偿配额所得收益使用办法。加强对配额登记、流转、变更、履约等环节的管理,引导企业建立碳资产管理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加强对相关企业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的监督管理。(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9.加强碳交易能力建设。加强碳排放交易组织和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完善工作体系,落实专职管理队伍,整合多方资源培养壮大碳交易专业技术队伍。在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能力培训的同时,加强对各地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技术支撑单位的动员和培训,全面提高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监测、报告和管理能力以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能力。完善能源碳排放年度报告制度,提高数据质量。(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20.建立健全交易运行监管体系。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指导我省重点排放单位进入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开展相关业务操作。统筹各方力量,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复查机构等责任主体进行有效监管。加强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清缴和履约管理,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情况监察,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量,为重点排放单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提供依据。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复查、配额交易、履约等碳排放权交易相关领域的信用记录制度,并纳入相关信用管理体系。(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部门)
七、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1.加强科技创新和基础研究。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围绕行业需求,引导和组织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产学研结合,整合优势资源开展联合攻关。重点培育“低能耗、低(零)排放、低资源依赖型”科技企业,实施一批低碳技术创新示范工程,进一步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加大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低碳技术研发示范以及低碳技术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研发能源、工业、交通、建筑、农业、林业等重点领域经济适用低碳技术,提高经济适用低碳技术制造、系统集成和产业化能力。(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开展青海省碳排放峰值研究,摸清各地区、各行业能源消费结构和碳排放总量,提出降碳有力措施,确定全省达峰路线图。(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22.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强化能源、工业、农业、林业、废弃物处理等相关统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牵头单位:省统计局;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定期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完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和监测体系,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制度,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等部门)
23.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我省各地区低碳发展目标考核及具体措施落实情况。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要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加大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力度。将企业碳排放等绿色信用基础数据纳入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为金融机构差别化金融服务提供参考。(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八、创新区域低碳发展试点示范
24.发挥试点示范带动作用。探索实现近零碳排放试点模式和路径,积极寻求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力争在具备较好低碳发展条件的三江源等地区,开展近零碳排放区试点示范工程建设。争取国家低碳城市、低碳城镇、低碳工业园区、低碳产业示范园区、低碳示范社区和气候投融资试点。积极开展低碳机关、低碳校园、低碳医院等创建活动。到“十三五”末,西宁市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其他各市州着手开展低碳试点城市申报工作。到2020年,努力争取1个低碳产业示范园区、1-2个国家低碳城市、1-2个低碳城镇、5个低碳社区,创建1-2个近零碳排放区。作好各类试点示范经验总结和推广,形成一批符合我省实际的低碳发展模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金融办、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部门)
九、开展低碳消费和低碳行动
25.积极倡导低碳消费模式。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联合碳交易机构,发行“三江源”、“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等主题的低碳信用卡,推动低碳从企业项目向个人消费领域扩展。(牵头单位:青海银监局;配合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积极倡导低碳消费,抑制使用一次性用品,严格执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牵头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引导流通企业扩大绿色商品采购和销售,推行绿色包装和绿色物流,构建绿色供应链。推进绿色循环消费设施建设,培育一批节能低碳改造、节能低碳产品销售和废弃物回收于一体的绿色市场、商场和饭店。(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积极推行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牵头单位:省质监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鼓励个人购置绿色、节能产品,倡导利用可循环材料,提倡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节水、节电、节气、垃圾分类等低碳生活方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有效提升公交出行分担率,引导公众绿色出行,(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市州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绿色低碳出行活动和公众参与造林增汇活动。(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林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
十、保障措施
26.加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组织领导。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根据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际,健全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协作联动机制,构建多元化投入体系,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形成目标明确、责任清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州、县两级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重点企事业单位,要健全和完善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制定本地区和本园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确保完成“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各项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和完善全省应对气候变化专家库,充分发挥领域内专家在我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智库作用,为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27.强化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考核。分类确定各地区碳排放控制目标,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各市州年度绩效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中。“十三五”期间,西宁市、海西州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13%,海东市下降12%,海南州、海北州分别下降11%。研究制定全省“十三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加强对全省“十三五”降碳目标落实情况的评估和责任考核,完善奖惩措施,加强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完成“十三五”目标任务。(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等部门)
28.发挥政策引领和支持作用。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政策性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为节能环保产业和低碳产业发展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重点转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加大对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循环经济、低碳产业等领域投放力度。建立和完善绿色评级、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创新碳排放权、碳收益权等抵(质)押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积极推动绿色债券融资业务。发行三江源专项绿色债券。加强金融机构对碳金融产品的研发和供给,推动金融衍生产品和绿色保险发展,为合同能源管理、低碳产业发展、碳交易等提供融资支持、信用增强和交易配套服务。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低碳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低碳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29.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争取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积极推动政府、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领域。统筹协调省级各类节能、减排、交通、科技、林业、扶贫等专项资金,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低碳发展研究、增加生态系统碳汇、绿色低碳建筑推广、绿色交通城市建设、绿色低碳产品认证、碳排放市场建设、低碳扶贫、垃圾分类处置、可再生资源处置等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环保采购相关政策,推动资源和能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扶贫开发局等部门)积极落实国家有利于低碳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引导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企业低碳竞争力。(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30.提升专职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水平。加强与发达地区人才交流,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托低碳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鼓励设立低碳技术研发中心和实验室。支持龙头企业和省内高校共同建设培训基地,致力培育技术研发、产业管理、国际合作、政策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积极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发展低碳产业联盟和社会团体,加强气候变化研究后备队伍建设。(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气象局)
31.加强低碳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应对气候变化教育教学内容,在中小学及大中专院校积极开展“低碳进课堂”活动。(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托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等教育平台,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的培训,增强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家的低碳战略决策能力,构建立体化绿色低碳发展宣传教育体系。(牵头单位: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充分利用“节能低碳宣传周”等活动加强节能宣传力度,加强纸媒、电视等传统媒体宣传力度,推广手机客户端等网络宣传方式,提升全民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意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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