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18〕5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8〕59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的、且在我区实施的证明事项;
(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
二、清理原则
按照“谁实施、谁清理,谁设定、谁清理”和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目录。对于建议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对部门自行制定可以直接取消的,要作出立即停止执行的决定。对取消的证明事项涉及修订政府规章的,及时启动修订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于2018年年底前取消。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要逐一研究,按照法定程序,尽可能予以取消。
三、清理方式和结果报送
(一)区直各部门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的、且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保留或者取消的建议,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梳理建议统计表》(见附件1),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逐项提出保留或者取消的建议,填写《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统计表》(见附件2),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保留或者取消的建议,填写《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统计表》(见附件2),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逐项提出保留或者取消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填写《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
(四)区直各部门对本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自行清理,清理结果经本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区直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
四、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二)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和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预期目标。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证明事项清理结果。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指导,并将清理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考核。
联系人:顾江益 邓措
联系电话:0891-6318275、6318449、6364768(兼传真)
邮箱:xzxzfyc@163.com
附件: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梳理建议统计表
2.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统计表
3.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4.区直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4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7月16日印发
附件1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梳理建议统计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的依据(引全名称、文号及其条款内容) | 梳理建议 | 建议保留或取消的理由 | 实施基本情况 | |||
保留 | 取消 | 年受理量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需分别填表,纸质和电子版一并报送。)
附件2
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统计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的依据(引全名称、文号及其条款内容) | 清理建议 | 建议保留或取消的理由 | 实施基本情况 | |||
保留 | 取消 | 年受理量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需分别填表,纸质和电子版一并报送。)
附件3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的依据(引全名称、文号及其条款内容) | 清理建议 | 建议保留或取消的理由 | 实施基本情况 | |||
保留 | 取消 | 年受理量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需分别填表,纸质和电子版一并报送。)
附件4
区直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的依据(引全名称、文号及其条款内容) | 清理建议 | 建议保留或取消的理由 | 实施基本情况 | |||
保留 | 取消 | 年受理量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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