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发〔2018〕32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藏政发〔2018〕32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优化全区教育结构,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适度增加教育服务供给,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以及给隆子县玉麦乡群众的回信精神,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区党委九届三次全会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治藏方略和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大力实施以“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为主题的乡村振兴战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按照正确引导、适度发展、稳步过渡、依法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引导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我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素质教育,育人为本。遵循教育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着眼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培育创新精神,提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民办教育育人发展格局。
坚持依法推进,稳步实施。结合维护稳定的需要,坚持科学规划,依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分类管理改革的要求,稳步开展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确保分类管理顺利实施。
坚持整体规划,分类指导。民办学校的设立要符合自治区教育事业统一规划和布局。逐步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既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又支持营利性民办学校合理合法发展。
(三)目标任务。
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提高民办教育的治理水平,创新政府扶持机制,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彰显办学特色、规范办学行为,初步建成学历教育以国家保障为主、学前教育适度发展、教育培训机构作为补充,符合我区发展定位要求,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教育需求的现代民办教育体系。
二、工作举措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坚持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的原则,落实党的工作与民办学校同步谋划、同步设置、同步开展。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完善基层党组织设置和标准化建设,实现基层党建工作上水平,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规定,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并通过法定程序使其进入学校董事会,参与重大决策。各地(市)要把民办学校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民办学校要强化思想引领,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广泛开展“三联三进一交友”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不断巩固广大师生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的和谐稳定。
(三)建立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学校发展。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按照法定程序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现有民办学校到2020年9月1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登记,分类登记前,现有民办学校仍实行原管理办法。
(四)理顺民办教育审批权限。民办学校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审批办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审批权限下放的,由被授权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五)完善民办教育进出机制。各级政府要科学制定教育总体发展规划,尽量在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进行配置,以免造成资源浪费。各地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列出禁止和限制办学负面清单,进一步加强审批管理,把好“入口关”。支持事业单位在不使用财政性经费的前提下参与民办教育办学。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在保证教职工和学生权益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执行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资产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公益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民办教育举办者退出办学、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事先公告,并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
(六)用好民办教育扶持政策。各地要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在年度教育经费预算时要统筹考虑公办和民办的发展需要。全面落实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免费教育、“三包”补助、助学贷款等国家资助政策,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拓宽投融资渠道,充分发挥金融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善办学条件的信贷支持。实行差别化的用地扶持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政策供应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要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回收,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七)落实税费优惠举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自用土地,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幼儿保教保育和学历教育服务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税费优惠。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八)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鼓励民办学校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主管理、提升水平、办出特色。民办中小学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完成国家、自治区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中等以下层次的民办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发展需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允许上下浮动,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应当实行阳光收费,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九)保障民办学校师生权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支持和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基本权益的政策举措,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要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探索民办学校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人身伤害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依法落实学生对学校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民办学校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掌握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全体师生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财务核算,并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一)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创新办学模式,更新办学理念,服务社会需求,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质量,形成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错位竞争、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义务教育阶段要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积极鼓励民办特殊教育发展,满足特殊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助力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
(十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各地(市)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坚持公办学校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一体规划、一体培养、一体提高。要重视加强民办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励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民办学校教师师德素养。要指导民办学校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要加强教学研究活动,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各民办学校从盈余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教师培养培训经费,不断提高教师业务能力和水平。民办学校举办者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逐步提高教师各项待遇,积极吸引优秀人才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建设一支具有奉献精神、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民办学校师资队伍。
(十三)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分管领域的民办教育规范管理。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引导,坚决打击欺骗宣传、违规招生、乱收费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对无证办学的坚决予以取缔。加强民办学校食品安全、校车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和自治区安全维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维稳工作组织机构,明确民办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制定规章制度,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建立健全人防、物防和技防体系,民办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加强禁毒师资培训,通过禁毒专题教育课程,提高民办学校毒品预防教育水平。加强学生和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不同场景的应急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整体规划,并成立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教育厅牵头,区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税务局、金融办等部门参加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制度政策,共同制定民办教育改革政策落实的督导检查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二)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作用和约束功能。通过政策引导,推动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在民办学校坚持公益导向、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完善民办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为深化民办教育改革提供服务。
(三)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督导工作范畴,加强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完善民办教育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强化年检结果的运用,将其作为处罚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新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机构、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将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工作纳入到政府综合执法部门职能。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四)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坚持完善顶层设计与借鉴基层创新经验相结合,既要宣传各地(市)和学校创新理念,大胆探索,先试先行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又要宣传民办教育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所取得的成效;还要宣传民办教育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多措并举,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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