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18〕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7 00:24:26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8〕9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3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障工资支付长效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加强组织领导,主要包括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层层传导压力,统筹做好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保障工资支付长效制度,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欠薪问题工作制度、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银行代发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欠薪违法行为信用惩戒制度等。


治理欠薪情况,主要包括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全面排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限期办理欠薪案件、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联合惩戒欠薪违法失信企业等。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2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地(市)自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2月底前,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地(市)自查情况,自治区掌握并交办事项等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联席会议审议。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区前三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区最后一名的;


2.发生4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农民工工资问题,未及时妥善处置被追究责任的;


3.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


5.在国家对我区考核抽查中因存在重大扣分项,对我区考核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向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通报,并抄送区党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联席会议对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10天内提交书面报告,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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