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18〕17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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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意见



藏政办发〔2018〕17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全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升义务教育整体水平,增强服务脱贫攻坚能力,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问题,确保实现到2020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的目标,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控辍,进一步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


(一)履行政府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责任,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全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加强分类指导,督促各地(市)、县(区)做好义务教育各项工作,实现控辍保学目标。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要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采取措施防止辍学。配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监督及执法检查。


(二)建立健全适龄儿童少年信息库。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摸排机制,统筹相关部门建立0—15周岁人口数据库。每年6月底前,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公安部门提供0-15周岁户籍人口和外来流动人口情况数据,卫生计生部门提供住院分娩但未申报户口的人员名册,村(居)委会提供在其他机构出生且未申报户口的人员名册,由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专人负责汇总0-15周岁人口信息,建立电子档案实现滚动式管理。同时,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摸底、鉴定和造册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将行政区域内0-15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基本信息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及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将行政区域内0-15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基本信息(含残疾儿童少年残疾类别、就学情况等)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的原则,将各乡(镇)适龄儿童少年信息提供给行政区域内相应学校。学校要建立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信息台账,并将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信息及时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适龄儿童少年信息库和入学信息台账,切实掌握适龄儿童少年人口状况及入学情况,切实做好小升初“整班移交”工作,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在“整班移交”时如有学生流失或辍学,相关学校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劝返复学工作,确保不让一名学生辍学。


(三)进一步完善双线控辍工作目标责任制。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双线控辍工作目标责任制,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逐级签订责任书;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学校与班主任逐级签订责任书,把控制辍学工作的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并建立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制度。专员(市长)、县(区)长、乡(镇)长对行政区域内的控辍保学工作负总责;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对本村、本社区内的控辍保学工作负责;教育局长、校长、班主任是教育系统内部控辍保学第一责任人。


(四)全面落实控辍保学四书制。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开展新生招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联合村(居)委会和学校在秋季开学前15天将《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及时入学。学生入学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订《保学责任书》,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确保学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学生经确认为辍学后,学校校长要在二日内书面通知学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二日内通知辍学学生所在村(居)委会,共同向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做好学生返校动员工作,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向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达《限期复学通知书》(限期复学时间为7天),避免学生辍学或流失。落实家长责任,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发放《处罚决定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况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格执行控辍保学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与监测工作,完善和落实控辍保学情况报告与通报制度。班级实行日报告制,班主任每天将本班学生到位情况向学校报告;学校实行周报告制,各校每周将本校学生到位情况和控辍保学工作情况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各县(区)实行月报告制,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每月的20日前将本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到位情况和控辍保学工作向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地(市)建立季度报告制,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底将本地(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到位情况和控辍保学工作向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严禁瞒报、谎报有关情况,发生大面积辍学流失情况要及时上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发布学生辍学情况通报。自治区、地(市)要加强对学生到位情况的督促检查,发现瞒报、谎报情况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义务教育入学联控联保工作机制。按照“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县(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全面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控制学生流失,保证所有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建立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巩固提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巩固提高工作推进中的疑难问题,制定相关措施。各级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集中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整治行动,禁止在学校周边开办不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未成年学生。公安部门要加强网上对涉及未成年人辍学、违反义务教育法导致学生辍学等现象的舆情监控,谨防炒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协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面向农牧区的控辍保学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将符合社会救助政策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用人单位不得违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或个人的查处力度,情节严重的吊销单位营业执照,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导致学生辍学的,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控告。共青团、妇联、残联和村(居)委会要在控辍保学工作中积极发挥各自的作用。


(七)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的学籍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和协助学校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子女的去向。对随父母进城就读的学生,要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城镇接收学校应及时将“就读证明”寄回该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学校要对服务片区内的留守儿童进行摸底核实,登记造册,掌握留守儿童的家庭状况、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同时,要通过建立“临时家长”“爱心家庭”等制度,在学习、生活上给予留守儿童特别关爱,经常了解其思想动态,一旦发现有辍学的苗头,要及时教育和劝导。


二、提高质量控辍,避免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


(八)全面贯彻落实课程方案。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开展教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把核心素养和学业质量要求落实到各学科教学中。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删减课程。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学期授课时数,不得随意停课或放假。


(九)不断提高双语教育质量。依据法律、遵循规律、因地制宜,坚持双语教育贯穿始终,坚定不移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水平。积极通过课堂教学用语、课余交流、朗诵、阅读、写作、故事会、小广播等方式或活动,在校园中营造浓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运用环境,不断提高双语教育质量,使小学生毕业时基本能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初中生毕业时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具备一定的应用能力、审美能力和探究能力,确保实现双语教育普及率100%。


(十)切实提升教学质量。研究制定学校管理标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教育教学、后勤服务、劳动实践、师生管理,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质量提升行动计划,研究制定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建立健全质量评估监测机制,实现“五个100%”教育目标,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三通两平台”建设与应用,深入开展“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加强“专递课堂”“名师课堂”“名校网络课堂”建设,建立“一校带多点”“一校带多校”的教学教研组织模式,促进优质资源共享。配齐配强基层学校专任教师,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提高乡村教师待遇,促进优质师资资源向基层学校流动。要发挥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管理和指导作用,统筹安排课程,组织巡回教学,开展连片教研,推动教学资源共享,全面提升基层学校教学质量,增强基层学校吸引力。


(十一)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以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为基本要求,切实增强教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引导广大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学习困难学生要耐心帮扶,不歧视、不放弃。


(十二)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教师要重视教学方法的多样化和运用的灵活性,提高教学效率。在教学中应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有效发挥教师在学生学习中的组织、引导作用,实现师生之间及学生之间多向、互动的信息交流,营造积极互动的教学氛围,把学法指导寓于教学之中,为学生自主学习、体验学习、合作学习与探究学习提供充分的空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主动和富有个性的学习。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关注学生学习的整体状态和个体差异,指导学生扎实掌握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自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十三)建立健全学习困难学生帮扶制度。各学校要把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作为控辍保学的重点任务,建立健全学习帮扶制度,着力消除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的现象。全体教师要本着教书育人的宗旨,对学习困难学生多给予尊重、帮助,不得歧视、挖苦和讽刺。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学习困难学生学习能力、学习方法、家庭情况和思想心理状况,切实加大帮扶力度,使他们增强学习兴趣,改进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习习惯,不断提升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建立学习困难学生档案,定期进行谈话和家访,关心他们的日常生活与学习,使思想教育和知识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增强其学习的自信心和获得感。要强化对学生的发展性评价、多元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把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发展性评价作为考核学校教育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十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校教育各领域、全过程,以素质教育为导向,全面加强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工作。认真落实“两操一课”,积极开展校园足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及冬季长跑等阳光体育活动,落实每天“阳光体育一小时”活动,引导学生养成终身参与体育锻炼的习惯,掌握基本运动知识和一至两项运动技能,切实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健康成长。改变美育薄弱局面。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艺术课程,在开设音乐、美术课程的基础上,可选择性地增设舞蹈、戏剧、戏曲等地方课程。充分发挥艺术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加快形成课内课外一体化、校内校外相结合的美育体制,帮助学生形成一至两项艺术特长和爱好,培养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提高学生审美与人文素养。深入开展劳动教育。引导学生从小树立尊重劳动、热爱劳动的意识,养成爱劳动的习惯,主动从事家务劳动、生产劳动、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和通用技术课程。充分发挥研学旅行、实习实训等实践环节的育人功能。


(十五)在义务教育阶段融入职业教育。落实学科课程标准,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利用数学、科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等学科知识,加强教学与现代工农业生产的联系,有意识地融入职业教育,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重视学科教学的实践环节,加强观察、演示、实验、操作、练习和实习作业,组织学生到实习工作基地、实验园地以及工矿、农科所等地方参观、实验、测量、探求,使学生通过各种实践活动,从具体到抽象,从感性到理性,理解和掌握生产技术知识,将所学的科学知识和原理运用于实际生活,培养科学思维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正视学生的差异性,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做好职业人生规划。


三、落实扶贫控辍,避免因贫失学辍学


(十六)精准确定教育扶贫对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针对深度贫困地区、高寒牧区等失学辍学率可能较高的地方,把控辍保学工作作为脱贫攻坚的硬任务,压实工作责任。聚焦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把建档立卡和农牧区低保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脱贫攻坚重点对象,把残疾儿童少年、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留守儿童作为重中之重,对贫困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坚持优先帮扶、精准扶贫,切实提高扶贫成效,到2020年全面完成“发展教育脱贫一批”任务,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扶贫、民政、安置帮教机构、残联组织,加强排查,摸清情况,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按照“一家一案,一生一案”制订帮扶方案,统筹各类扶贫、惠民政策,确保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十七)保障教育事业发展经费。进一步健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在校学生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地(市)、县(区)上年本级地方财政收入的20%用于教育。各地(市)要积极主动做好与对口支援省市的协调工作,落实和实施好教育援藏项目,加大援藏资金对教育的投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继续实施教育“三包”及免费教育政策,逐步提高“三包”标准。继续实施并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对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对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给予资助,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根据国家要求,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一步提高各学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完善生均拨款(生均公用经费)制度,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四、强化保障控辍,避免因上学远、上学难而辍学


(十八)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统筹考虑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位、交通状况等因素,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分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实行学区免试划片招生,确保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免试就近入学。严禁跨学区招生,严禁招收择校生,对违反招生政策的,不予办理学籍,不予拨付教育经费。各地(市)要加大本地教育教学质量提升成就的宣传,引导学生就近入学。


(十九)科学合理调整学校布局。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学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按照适度集中办学、以寄宿制为主,严格坚持“乡镇举办小学和幼儿园,村或联村办好必要的村小、教学点和幼儿园,县(区)举办初中”的义务教育办学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改善高海拔牧区学生学习生活条件,办好“国门”学校,保留并办好边境线上的教学点。


(二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学校建设标准,根据勤俭办学、保基本、补短板的原则,逐县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依托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高寒牧区学校风雨操场与供暖建设等,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在校舍建设、教师资源配置、生均经费、教学仪器设备、教育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向基层学校倾斜,完善功能用房,改善乡镇中心小学、乡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办学条件。落实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寄宿制学校经费保障力度,对在校生不足100人的学校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


(二十一)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按照“两为主”“两纳入”原则,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完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按相应标准对民办学校给予经费补助,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各地要根据实际不断完善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形成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长效机制。


(二十二)关爱保护留守儿童。落实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深入排查,建立台账,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提供电话、视频通话等工具,方便学生和家长联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督促外出务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树立强制报告意识,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十三)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各地各校要利用学籍系统做好辍学学生标注登记工作,并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实际一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生失学辍学情况监测,把深度贫困地区、高寒牧区和流动人口相对集中地区等作为重点监测地区,把初中作为重点监测学段,把流动、留守、残疾、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儿童少年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作为重点监测群体,同时加强对地(市)直属学校控辍保学工作的监管,定期发布监测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要建立学籍系统和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核查机制,及时发现未入学适龄少年儿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安置帮教机构要共同核查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数据,安排他们以合适形式接受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同时防止空挂学籍和中途辍学。


五、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二十四)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市)、县(区)、乡(镇)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控辍保学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制,切实建立起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分解责任,形成权责明确、制度严明、措施得力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考核体系,作为对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考核的重要指标,对控辍保学工作不力的,予以约谈、问责。


(二十五)加强法制宣传普及。各地(市)、县(区)、乡(镇)、村(居)委会要继续加大控辍保学宣传力度,积极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标语等途径,利用印发宣传资料、召开会议、驻村工作队走村入户等形式,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家长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成为自觉行为,让广大适龄儿童少年知道接受义务教育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的义务,主动接受义务教育,努力营造学校、家庭、社会共同控辍保学的浓厚氛围。


(二十六)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继续把控辍保学作为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的重点,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和巩固水平开展专项督导,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控辍保学工作不到位、义务教育辍学高发、年辍学率超过控制线的县(区),不得评估认定为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已经评估认定的县(区)要撤销称号,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责令县级人民政府进一步摸清学生辍学情况、制定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因地、因家、因人施策,强化工作措施,切实降低辍学率。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每年要对控辍保学重点县(区)至少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排查政策措施空白点和工作盲点,把控辍保学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建立健全控辍保学约谈制度和通报制度,实行控辍保学督导检查结果公告、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30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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