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发〔2018〕2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全区上网电价及销售电价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7 00:24:34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全区上网电价及销售电价的通知



藏政发〔2018〕20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调整电价类别及标准,完善现阶段电价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社会可接受的电价水平,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区上网电价并同步理顺销售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上网电价


(一)规范电站类别。


1.水电站。按照电站主体功能、开发成本、经营方式差别,将水电站划分为3种类型。


第Ⅰ类,并网运行的装机小于2.5万千瓦的小水电站和国网西藏电力公司直属水电站。


第Ⅱ类,主要由社会资本投资的装机在2.5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


第Ⅲ类,具备发电能力的旁多、满拉等水利枢纽发电项目。


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确需调整类别的,由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审定。


2.光伏电站。按照分布情况和运营模式差别,将光伏发电项目划分为2种类型。


第Ⅰ类,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Ⅱ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在项目备案时可以选择“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选择“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不得再变回“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


(二)调整各类上网电价。


1.水电。实行上网分类电价,分别为:第Ⅰ类水电站由0.377元/千瓦时调整为0.30元/千瓦时;第Ⅱ类水电站由0.439元/千瓦时调整为0.35元/千瓦时;第Ⅲ类水电站不做调整,继续执行0.254元/千瓦时。


2.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上网分类电价,分别为:第Ⅰ类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由0.25元/千瓦时调整为0.10元/千瓦时;第Ⅱ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中选择“全额上网”模式的由0.25元/千瓦时调整为0.10元/千瓦时,选择“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继续执行0.25元/千瓦时。


3.地热发电,继续执行上网电价0.25元/千瓦时。


4.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为280千瓦时,执行0.65元/千瓦时,其余上网电量执行0.25元/千瓦时。


本通知印发以后投产的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由省级电网负担的电价部分,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5.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余热发电并网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按10元/千伏安·月向相应电网缴纳系统备用费,富余电量由电网企业继续按0.25元/千瓦时收购。


6.以上1-2项中的水电、光伏发电参与跨区跨省电力外送交易的,由电网企业组织拟定交易实施方案,明确交易电量和价格,经自治区电力和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7.鼓励区内有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或市场竞价方式购电,由发供用三方根据电网运行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签订直供协议,自行确定交易电量、价格和交易方式。


8.以上各项中涉及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销售电价


(一)归并电价类别。


归并中部、阿里电网电价分类标准,统一实行4类电价,即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农牧业生产用电价格、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和趸售用电价格。


(二)规范和理顺电价标准。


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两部制电价”。


1.基本电价。对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收取基本电价,标准为按安装的变压器容量每月每千伏安10元。


2.电度电价。按电表显示电度量收取。各电网各类电度平均电价为:


中部电网: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0.5363元/千瓦时,农牧业生产用电价格0.20元/千瓦时,趸售用电价格 0.3318元/千瓦时;原商业用电、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统一归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为0.720元/千瓦时。


阿里电网: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0.7989元/千瓦时,农牧业生产用电价格0.20元/千瓦时,趸售用电价格 0.33元/千瓦时。原商业用电、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统一归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为1.80元/千瓦时。


昌都电网:在与中部电网并网前,继续执行原6类电价和标准,即居民电价0.4997元/千瓦时;商业电价0.4806元/千瓦时;工业电价0.5536元/千瓦时;非工业电价0.6047元/千瓦时;农牧业生产电价0.14元/千瓦时;趸售电价0.32元/千瓦时。


(三)居民用电在5-10月份试行阶梯优惠电价。


1.执行时间:每年的5-10月份。


2.执行范围:西藏中部电网、阿里电网中与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确定供用电关系并登记在册的城乡居民住宅用电。


3.执行方式和价格:城乡居民住宅用电在每年1-4月、11-12月期间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目录电价,不区分阶梯档量。


在每年5-10月份分两个梯度执行:居民每户每月用电量在300千瓦时以下(包含本数)的,执行所属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超过30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所属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基础上降低0.05元/千瓦时的优惠电价。


不具备相应计量条件的居民用户,其用电量均按第一阶梯的价格标准执行。


4.优惠电价分担方式:由电网企业在输配环节自行消化。


5.昌都居民用户在昌都电网与中部电网实现同网同价后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对工商业用电在7-9月份试行增量用电优惠电价。


1.执行时间:每年的7-9月份。


2.执行范围:西藏中部电网、阿里电网中与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确定供用电关系并登记在册的工商业存量用户。


3.执行方式和价格:对于执行范围内的工商业用户在7-9月份用电量相较同年6月份的增加的电量,执行所属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基础上降低0.05元/千瓦时的优惠电价,由电网企业在与用户结算时直接调整。


4.优惠电价分担方式:按照“发电企业降一点、电网企业让一点”的原则共同消纳。一是发电企业执行降低0.025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参加的发电企业为装机容量在2万千瓦以上的光伏发电企业和单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企业。二是在输配电环节,电网企业对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增量电量让利0.025元/千瓦时。


5.昌都电网所属的工商业用户在昌都电网与中部电网实现同网同价后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五)对“煤改电”用户试行优惠电价。


对全区集中供暖的电锅炉用户,包括电锅炉、电窑炉、空气热泵、水源热泵等以电能为基础的工商业用户电度电价统一试行居民用电价格,并执行两部制电价。


(六)昌都电网与中部电网实行同网同价。


具体调整及过渡方案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在昌都电网与中部电网实现并网后另行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三、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


(一)为进一步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二)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电费收取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发电企业要全面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电力生产成本约束机制,切实降低发电成本;要按照中央确定的各项援藏政策以及规划要求,加大西藏清洁能源投资开发力度,提高发电能力,增加有效供给。


(二)电网企业要加大电网投入和建设力度,合理调配电力资源,确保社会各阶层有电用、用好电;要积极加大藏电外送力度,减少弃水弃光,创造更大收益;要进一步加强输配电管理,切实降低电力损耗和输配成本;要加快推进分表到户和智能电表改造进程,实现精准化收费管理;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电力调度、外送等方面公开透明。


(三)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发供电侧研究,建立和完善电力调度机制;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引导更多资本参与我区电力资源开发,促进我区电力产业健康发展。


(四)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电价改革研究,结合全区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稳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在过渡期间及时核定相关过网费标准。


(五)财政、水利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电力建设基金全额返还电网企业,对有关发电企业实行水资源费“先征后返”并给予适当补助。


(六)此次电价调整是我区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务必落实到位。各地(市)、各部门要顾全大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调价方案的落实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配合相关部门加强舆情监控,主动化解矛盾;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电价检查力度,确保执行中不出现偏差,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期满另行制定。此前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


2.各电网各类别销售电价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


附件1


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周转房的生活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


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


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


二、农牧业生产用电


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


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农牧业灌溉用电:是指为农牧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


农牧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牧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三、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是指除居民生活及农牧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


大工业用电:是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电热的工业生产用电;(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电车及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生产用电;(3)自来水、工业实验、电子计算中心、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生产用电。


中小化肥用电:是指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生产企业中化肥生产用电。其中复合肥料是指含有氮磷钾两种以上(含两种)元素的矿物质,经过化学方法加工制成的肥料。


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是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加工用电。


四、趸售用电


趸售区范围内的农牧业、农牧区、县、乡(镇)用电,以及趸售区内负荷在160千伏安以下的工矿企业用电。


附件2


各电网各类别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分类电价

居民生活


用电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农牧业生产用电

趸售用电

电度电价

中部电网

220伏/380伏

0.54

0.74

0.20


10千伏

0.54

0.73

0.20

0.35

35千伏


0.72


0.34

110千伏


0.71



阿里电网

220伏/380伏

0.85

1.81

0.20


10千伏

0.84

1.80

0.20

0.35

35千伏


1.79


0.34

110千伏


1.78



分类电价

居民


用电

商业


用电

工业


用电

非工业用电

农牧业生产用电

趸售


用电

电度电价

昌都电网

220伏/380伏

0.52

0.51

0.59

0.63

0.14


10千伏

0.51

0.50

0.58

0.62

0.14

0.33

35千伏


0.49

0.57

0.61


0.32

110千伏


0.48

0.56

0.60



备注:1.中部电网、阿里电网的居民生活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和昌都电网的居民用电、商业用电、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价格中均包含0.02元/千瓦时的电力建设基金。


2.昌都电网与中部电网并网后,价格方案另行公布。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5月22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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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藏自治区, 藏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