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18〕26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7 00:24:43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8〕26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要求,对涉及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适时废止。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根据国法〔2018〕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将《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4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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