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18〕24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藏政办发〔2018〕24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精神,推动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动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拉动民间投资服务实体经济,激发创新创业,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大力实施“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战略,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进中求好、补齐短板工作总基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以处理好“十三对关系”为根本方法,着力实施“十大工程”,积极培育多元创业投资机构体系,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创业投资力度,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立足西藏、服务实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健康发展,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推进实体经济大发展。
——专业运作、扶持引导。尊重市场规律,健全政策措施,发挥政府基金、产业规划和扶持政策引导作用,培育专业机构和力量,推进社会投资专业化、市场化、法治化发展。
——信用为本、社会责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教育引导和预警预测,用好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政策,强化统筹协调和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开展投资运营活动,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推动我区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目标。
加快形成全区有效的创业投资市场主体集群,建立健全创业投资规范运作平台,提升鼓励创业投资政策效益,有效防范短期投机套利行为,激发发展内生动力,形成创业投资有效补充的多元化社会投资格局。到2025年,建成6个以上创业投资示范区,培育10家国内知名品牌创业投资企业,实现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资金大幅增长,使创业投资成为我区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融资渠道,培养一批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创业投资品牌,努力把我区打造成西部地区创业投资集聚高地。
二、做强做大创业投资产业集群服务实体经济
(一)建设创业投资示范区,打造创业投资产业集群。着力打造形成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拉萨高新技术开发区、日喀则经济开发区、昌都经济开发区、山南统筹城乡示范区、林芝鲁朗国际旅游小镇等6家创业投资示范区。支持创业投资示范区吸引创业投资企业集聚发展,打造产业链上下游衔接紧密、产业服务完善、产业协同配套效应强的创业投资产业集群。鼓励创业投资示范区集聚发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的前后台服务体系,集聚发展投资研究、产品研发、资金募集、投资项目对接等创业投资前台,及基金托管、会计结算、法律咨询、财务顾问、上市保荐等创业投资后台服务体系,形成创业投资产业链。吸引区内外专注于投资各阶段、各类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入驻创业投资示范区,一站式满足各类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股权投资需求。支持创业投资示范区在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经营发展等方面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改造提升创业投资示范区信息通信、办公场所、路演洽谈等基础及生活设施,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给予补贴。鼓励创业投资示范区、地方政府、产业园区叠加创业投资扶持政策。〔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证监局、财政厅、国税局、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做强西藏创业投资品牌。着力培育和扶持一批注册地、核心管理机构均在我区的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和吸引一批区外知名创业投资企业落户我区,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创业投资管理团队,增强我区创业投资企业的运营管理能力。鼓励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团队运营水平,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管理能力、资金募集能力和较好投资业绩的创业投资企业,做强我区创业投资品牌。〔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商务厅、证监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项目落户我区的承接力度。抓住我区大力发展园区经济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城市”建设的重要机遇,发挥好“双创”示范培育基地、电子商务孵化园区、文创园、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平台的作用,对于我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内地创业企业迁移注册地、并将主要生产环节落户我区的,优先做好土地、信贷、用工、水电等要素保障,在工商登记、建设许可、财税、员工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便利,简化办事流程,提供一站式的综合服务,加快项目落地进程,提升我区实体经济发展水平。〔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商务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多层次多领域创业投资对接机制。在“藏博会”中举办“西藏创业投资暨股权投资洽谈会”,面向区内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开展创业投资对接活动;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双创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联动,举办创业投资论坛、融资路演、企业推介、创业培训、股改辅导等形式多样的创业投资服务活动,打通创业投资供给与需求的信息通道。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开放项目(企业)资源,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国家、自治区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扶持项目。依托“西藏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西藏创业投资暨股权投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创业投资企业与投资项目的高效对接,打造永不落幕的投资洽谈会。打造“寻找创业投资到西藏,对接创业项目到西藏”的创业投资品牌效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证监局、科技厅、商务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
(一)建立健全各具特色、充满活力的创业投资机构体系。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支持国有企业、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保险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培育合格个人投资者,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鼓励政府出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各类天使投资与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孵化投资基金,通过“孵化+创投”的服务模式,对在孵创业项目进行创业投资,完善双创载体投融资功能。〔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国有企业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参与创业投资领域经营,探索建立符合创业投资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资本监督管理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落实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跟投、绩效激励等激励约束机制,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更好地发挥国有创业投资推动行业发展的作用,做大做强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证监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支持成立天使投资联盟等各类公益性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大力引导天使投资对优质科技资源、“双创”项目的开发。支持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商局、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一)建立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鼓励保险资金加大对我区创业投资领域的投入,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与创业投资形成合力,扩大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投入。〔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发展改革委、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强规范管理,加大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就业增长。鼓励各级政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通过国有企业出资组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进一步提高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效率,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合理设定政策目标,加大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让利幅度。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放大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扩大自治区政府基金规模,创新投资方式,加大对我区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自治区、地(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商业化创业投资母基金。〔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厅、证监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一)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充分发挥主板、创业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依托西藏企业上市“绿色通道”的政策优势,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培育的优质企业通过我区“绿色通道”在主板、创业板、新三版挂牌上市。充分发挥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的职能,鼓励初创期企业股权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转让退出。〔证监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发展改革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支持地方政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规范设立专业化并购基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发展改革委、国资委、金融办、银监局、证监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一)优化监管环境。对创业投资企业在行业管理、备案登记等方面采取与其他股权投资区别对待的差异化监管政策,进一步健全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而有效的监管体制。坚持适度监管、差异监管和统一功能监管的协调配合,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创业投资企业行业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研究制定鼓励政策,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建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投资估值机制。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清查清退制度。健全行业规范,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投资者保护,依法保护产权和投资者合法经营、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完善募集资金托管制度,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行为,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健全对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资运作等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的制度规范,强化日常监管。〔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证监局、工商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商事环境。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依托西藏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建立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高管人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公示相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大对创业投资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认同创业投资融资方式,营造良好投融资氛围。〔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证监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落实扶持政策。对于规范备案和披露信息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我区的创业企业(项目),优先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在财税、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的相关扶持政策,所投资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培育计划。通过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支持创业投资示范区发展,打造西藏创业投资品牌,支持创业投资产业集群、创投品牌企业、优秀创投团队、优秀创投人才的建设培育等工作。落实好国家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创业投资抵扣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市)以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引导资金为基础,设立创业就业扶持基金。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探索制定更为优厚的创业投资财税优惠政策。〔财政厅、国税局、发展改革委、证监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夯实智力支撑。发挥“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双创计划”等人才计划作用,吸引一批精通金融管理、熟悉资本运作的创业投资管理人才来藏发展。大力培育我区创业投资人才,特别是少数民族创业投资人才,鼓励我区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创业投资课程,推进本地高校与国内外知名院校合作办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创业投资人才队伍培养。〔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统筹协调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协调,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区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相关政府部门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全面落实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印发的促进创业投资有关文件和政策,适时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配套政策,督促检查各项政策落实情况。
各地(市)、各部门要把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富民兴藏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实到位,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9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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