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发〔2018〕8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27 00:24:46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



藏政发〔2018〕8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旧动能转换、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西藏经济长足发展、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潜力和创造新潜能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文件精神,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创新带动创业,构建资金链引导创新创业链、创新创业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的生动局面,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区党委九届三次全会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强化各级“双创”示范区的引领作用和核心载体功能,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搭建创新创业转化孵化体系,培育创新创业文化,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构建市场化的众创空间,通过制度供给、平台搭建等实现资金、信息、政策、技术、服务等创新创业要素合理流动。


——坚持深化改革,优化创业环境。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完善相关法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均等普惠环境,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坚决破除阻碍创新、限制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体制机制障碍。


——坚持政策协同,保障实施效果。加强创新、创业、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促进区直部门与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的协调联动,形成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高效协同机制,打通创新创业与市场资源、社会需求的对接通道,确保政策的协同性、可操作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创业政策措施。


——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和全国支援西藏的有利机遇,广泛吸纳区内外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创新创业的企业法人和高新技术人才到西藏投资创业。依托“互联网+”推动各行业商业模式创新,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区内与区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的创新创业机制。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创新创业环境明显优化,形成一批服务体系完善、发展成效明显的众创空间,培育一批创业投资机构,孵化和培育一大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一批要素集聚、服务专业、布局优化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根据“双创”三年行动计划,积极促进平台建设、试点孵化、公共服务、人才激活、环境优化、资金支撑“六大工程”建设,将拉萨市建设成为国家创新型城市。


二、重点任务


(一)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1.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落实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贯彻全区第二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会精神,落实“五放、六支持”政策,出台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适时适当放宽教育等行业互联网准入条件,降低创新创业门槛。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依托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息监管为核心的信用监管新模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形成统一规范、权责明确、公正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执法体系,为创新创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国税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工商联。逗号前面单位牵头负责,后面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全面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按照自治区的部署要求,加快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工位注册”等改革。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全程电子化登记、电子营业执照等工商注册便利化改革。探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推动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全程便利化工作。〔工商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互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项行动,规范展会、电商市场交易秩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与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满足知识产权权利人高效、便捷、低成本维权需求。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罚力度,使侵权和假冒行为得到有效治理,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商务厅,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二)强化人才保障,完善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措施。


4.加强创业精神培育。把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校和职业技术学校设置创业课程,建设创业实训体系。加强创新创业知识普及教育,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定期举办“双创”活动周,加强创新创业政策宣传和成果展示。推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和案例,推动创新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合,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各类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大潮。〔教育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建立完善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鼓励高校探索校校、校企、校所以及国际国内合作的协同培养模式,建立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鼓励企业参与科技人才培养,建成一批教育联合培养基地。围绕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开展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教育。〔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科技厅、财政厅〕


6.健全人才流动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动体制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加快建立创新创业绩效评价机制,让一批富有创业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人才脱颖而出。加强区外招才引智,建立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绿色通道”。简化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招聘急需紧缺人才程序,完善“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人才引进模式,吸引区外高层次人才来藏创新创业,解决关键领域高素质人才稀缺等问题。充分利用援藏机制,加大专家或组团式援藏力度,加快推进相关人才优惠政策,吸引创新创业人才留藏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教育厅〕


(三)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7.落实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向创新创业项目流动,积极落实市场就业补贴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市)以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引导资金为基础,设立创业就业扶持基金。鼓励各类服务平台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8.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有针对性地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型创新企业的投入力度、更多地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段延伸,充分发挥政策的牵引和导向作用。〔国税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


9.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区内小微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结合起来。〔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四)搞活金融市场,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10.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金融产品,扩大信贷支持,鼓励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服务方式,增强服务功能,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不断开发特色产品,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联保贷款、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帮助企业获得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支持在藏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延伸金融服务区域,在有条件的县(区)、乡(镇)增设营业网点,拓展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加快推进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壮大现有担保机构,引进区外有实力的信用担保公司,并协调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金融办,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科技厅、财政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11.创新融资方式。完善债权、股权等融资服务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服务。推广专利权质押等知识产权融资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研究建立风险补偿或保费补贴机制,持续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方式,稳步扩大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规模。〔金融办,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科技厅、财政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12.规范资本运作。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确定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投入、管理与退出标准和规则,建立完善与其特点相适应的绩效评价体系。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国资委〕


(五)加强基础技术应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13.挖掘科技成果价值。推动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促进知识产权、基金、证券、保险等新型服务模式创新发展,依法发挥资产评估的功能作用,简化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实现协议定价和挂牌、拍卖定价。〔科技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财政厅、金融办、人行拉萨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14.促进科技成果开放共享。推动形成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引进技术再创新和成果转化协调发展体系,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科技创新基地。做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管理工作,推进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探索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对于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探索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科技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财政厅〕


15.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推进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探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率先建立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探索将创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科技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财政厅〕


(六)依托创新创业,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16.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促进技术标准产业化,使企业成为技术标准的创新主体,增强企业标准备案自主责任。实施新产品开发鼓励计划,通过研发费用补助、科技服务项目补助和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持续创新,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牵头成立产业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并支持登记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科技项目,由政府引导、企业牵头、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实施,开展协同攻关。支持企业建设以实验验证为主要功能的创新平台,开展科技成果中试、验证和转化活动,打通科学研究到产业化之间的通道。〔科技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工商联〕


17.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推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升级重大工程,支持关键领域和瓶颈环节技术改造。改革和创新科研管理、投入和经费使用方式。针对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转型难、研发难等问题,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竞赛和研讨活动,破解制约企业转型发展、改造升级的现实难题,提高创新效率和水平。〔科技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18.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整合利用现有创新资源形成充满活力的创新网络,依托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符合发展需求的创新中心。实施企业创新创业协同行动,支持企业开展内部创新创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鼓励企业开展“双创”工作,建设“双创”服务平台与网络,组织各类“双创”活动,推广“双创”经验,促进跨界融合和成果转化。〔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商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19.注重借助援藏优势。把推进“双创”工作作为援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发挥援藏优势。借助援藏省市的创新、创业平台,为我区企业提供商务运营、企业孵化、展览展示、政策咨询、产品推介等服务。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一批援助地区优秀技术人才到区内指导,送出一批受援地区年轻骨干到援藏省市培训学习,进而培养一批实用型、技能型、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中高级管理人才,为我区产业自主创新提供全方位支持。〔区党委组织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培育新产业新业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强化系统性设计,打破制约数字生产力发展的制度障碍,推进市场化的生产资料分享,提升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加速数字化转型,引领和适应数字经济发展。有针对性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生产要素向创新型企业聚集。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统计分类,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研究制定“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反映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新进展。积极落实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用地政策,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鼓励盘活现有用地,引导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完善新兴产业用地监管制度。〔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区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统计局〕


(七)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发展创新创业服务。


21.加快建设创新创业孵化机构。面向各类创新创业企业,建设一批集提供办公场地、设备、咨询、资金、管理、策划等于一体的机构,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尽可能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和成本,让创新创业者敢创业、能创业。〔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22.加快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努力为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括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场所,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服务平台。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与创业者开展合作和互动交流,建立集群思、汇众智、解难题的众创空间,鼓励发展运营良好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牵头组建众创空间联盟,加强自治区众创空间的认定管理工作。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选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善、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小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大力发展“互联网+扶贫开发”“互联网+农村电商”“互联网+旅游文化”等创业服务,促进创新与创业、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物流企业发挥优势,拓展乡村信息资源、物流仓储等技术和服务网络,为基层创业提供支撑。〔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八)激发创造活力,促进科研人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


23.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实施科研院所创新创业共享行动,鼓励科研院所发挥自身优势,激发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高校、科研院所应支持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或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对经同意离岗的人员允许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高校、科研院所应与离岗人员、相关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服务期限。协议期满,离岗人员可返回原单位工作,或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团区委〕


24.支持大学生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建立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完善相关场地、经费、人员支持政策。探索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制,推动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择业观念,积极到区外就业,培养创业开拓精神。〔教育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团区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5.支持非遗传承人群创新创业。认真落实我区非遗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激发其结合技艺特点、发挥行业优势、开展创新创业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作用,为代表性传承人传习传播传统技艺及开展生产性保护提供场所等便利。大力实施西藏非遗传承人群研培计划,帮助提高创新创业的意识和能力。鼓励传承人群在不失其本的前提下,弘扬工匠精神,推动非遗项目有效融合现代创意、走进现代生活。探索“互联网+西藏非遗”新路径,培育非遗品牌,拓宽销售渠道。〔文化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


(九)拓展城乡创业渠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26.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强化政府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的引导,鼓励龙头企业在各地(市)和县城所在地建设商品集散平台、物流中心,促进商品流通。有步骤地构建完善的物流网络体系,加强点面结合,延伸更广的快递物流服务体系。〔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27.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加快将现有支持“双创”的相关政策措施向返乡创业人员拓展,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创新创业项目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范围。允许返乡人员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协调推动机制,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服务。深入实施农牧区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畜产品、林木经济、民族手工艺品等领域开展创业,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发展电子商务等新业态,进一步优化以家庭农牧场为主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鼓励区外种养殖大户和企业来藏投资兴业,促进我区种养殖业规模化发展。完善跨区域创业转移接续制度,加强城乡基层创业人员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农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进“双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创新创业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二)加强政策协同。研究制定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绿色通道”等激励政策,在各领域、各行业广泛建立与创新创业相配套的政策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的动力和活力;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要系统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新创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做好“立、改、废、释”工作,将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完善创新创业政策协调审查制度,增强政策普惠性、连贯性和协同性。〔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三)加强示范引导。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充分发挥柳梧新区作为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的龙头带动作用,发挥各类创新创业平台的牵引作用,促进创新创业蓬勃发展。鼓励各地(市)积极探索推进创新创业的新机制新措施,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四)加强协调推进。科技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指导和支持。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要做好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总等工作,重大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五)加强氛围营造。积极筹备举办“双创”活动周,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和营造创业精神和创客文化,促进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推出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区党委宣传部、区党委网信办、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1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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