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18〕8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8〕8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2日
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藏政发〔2017〕22号)精神,为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区、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为建设美丽西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基础。
二、普查时点、对象及范围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全区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重点对以下行业进行普查:(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7个重污染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0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规模以上企业;(4)有放射性污染物产生的单位(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污染源的初测和调查值超过国家普查要求的伴生放射性污染源)。
2.农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主要以种植青稞、小麦、花卉、药材及蔬菜的主产区和净土产业园区为调查对象。
畜禽养殖业主要以具有一定规模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为调查对象。
水产业主要以人工饲养的网箱养殖、工厂化养殖为调查对象。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2017年存续且正常使用的锅炉,没有标定额定出力的土锅炉、型煤锅炉或者铭牌不清的锅炉,续存、改造但未使用的锅炉,热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不对外经营的锅炉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2017年内淘汰的锅炉、电锅炉工业污染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的生产经营场所中供生产和生活使用的锅炉,对外生产、供应企业对外经营业务的锅炉不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包括各类园区中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焚烧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园区及工业等污水集中处理厂等。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及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普查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主要产品、原辅材料消耗、能源结构和消耗量情况。
2.产生污染物的设施,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3.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5.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6.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普查技术路线: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普查内容:
1.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
2.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3.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
4.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5.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6.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普查技术路线: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调查对象。开展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普查内容:
1.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
2.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3.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4.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普查技术路线: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第三产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汛期、非汛期)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2.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3.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普查技术路线: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普查内容: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普查技术路线: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普查工作中所需的各类监测项目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方案要求为准。
四、普查的组织及部门分工
(一)基本原则。
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进行。
(二)普查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厅,并从统计、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建立全区普查工作联动机制;负责拟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审核和汇总,编制污染源普查报告及提出普查工作成果开发应用建议。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各地(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机构对辖区内普查工作负总责。按照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本级普查经费;组织开展辖区内技术培训和污染源名录清查;选聘普查指导员;指导辖区内各县(区)开展普查员选聘、污染源入户调查,入河(湖)排污口清查、监测等工作,对辖区内普查成果数据资料进行审核。
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机构,按照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县(区)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建立普查工作责任机制,落实普查工作经费;选聘普查员;组织参加普查培训;开展实地清查、信息采集、核对等入户调查工作;落实污染源名录清查核实及监测等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污染源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地(市)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委:提供城市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本信息,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厅:负责组织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机动车移动污染源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厅:负责保障自治区级普查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国土资源厅: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技术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组织和指导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普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全区各级城镇居民用、排水情况,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填埋厂(场)基本信息。组织开展工程机械等移动源普查;指导地(市)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置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公路建设工程机械等移动污染源普查。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水利厅:负责组织全区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普查工作。提供有关入河(湖)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
农牧厅: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包括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督促指导地(市)农牧部门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商务厅:提供运营加油站燃油消耗量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卫生计生委:提供全区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及污染处理设施情况。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工商局: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质监局: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煤炭、燃油、天然气等能源质量检测工作,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统计局:提供全区人口、经济发展等相关统计数据;提供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国税局: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西藏军区保障部:负责组织实施西藏军区管辖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武警西藏总队: 负责组织实施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民航西藏区局:提供民用运输机场飞机起降架次和航油消耗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青藏铁路公司:提供铁路内燃机车在用量、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测绘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五、普查实施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培训、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2018年完成清查建库、普查培训、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3月—2018年3月)。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渠道,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完成普查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1.成立机构、落实经费(2017年3月—2018年2月)
成立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地(市)、县(区)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机构,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地(市)、县(区)污染源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2.技术准备和制度建立(2017年12月—2018年2月)
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普查实施方案、宣传方案、培训方案、普查技术要求等。
3.宣传和动员(2018年1月—2018年4月)
制定并印发《西藏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报道活动,为全面普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普查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宣传工作要贯穿普查工作的始终。
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在2018年4月30日前组织召开全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动员会。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开展普查动员工作,为全面普查奠定基础。
4.普查员选聘(2018年3月)
各地(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7〕10号)要求,开展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工作。选聘应优先考虑环保、农业机构人员,以及环保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
(二)清查建库阶段(2017年10月—2018年4月)
开展普查清查,对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库进行筛选,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排查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自行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开展监测,建立排污台账。
环境保护厅组织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开展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普查培训阶段(2018年4月—2018年6月)
国家普查机构负责对自治区、各地(市)普查机构的负责人、骨干以及自治区级普查教师的培训。自治区普查机构负责对各地(市)普查机构及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各地(市)普查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对辖区内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四)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6月—2018年12月)
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1.入户调查(2018年6月—2018年8月)
各级普查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对普查单位情况进行调查,普查员按普查要求如实现场逐一了解普查对象相关信息,并及时录入普查系统。普查指导员负责普查信息的审核;在普查过程中要关注乡镇产业活动单位、生活源和农业源,防止漏报。
2.质量抽查(2018年6月—2018年8月)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分别按10%比例对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
3.数据审核、汇总(2018年9月—2018年12月)
各地(市)普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录入,各级普查机构负责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在审核汇总过程中加强质量控制,保证数据质量。
(五)总结阶段(2019年1月—12月)。
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上报等工作。
1.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并建立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和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利用开发普查成果,建设我区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对普查数据进行初步分析,编写普查工作报告。
2.各级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编写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和工作报告,开展普查成果验收、评比和上报。
六、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自治区财政负担部分由财政厅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地(市)、县(区)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一)自治区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全区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动员、宣传、培训、检查指导、考核,普查质量管理,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普查数据采集手持终端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汇总普查数据,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分析加工、检查验收,编制全区污染源普查报告、总结等。
(二)地(市)、县(区)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污染源普查实施工作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开展入户调查,委托现场监测,聘用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普查数据采集手持终端及其他普查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编制普查报告等。
(三)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具体安排经费可参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国污普〔2017〕3号)执行。
七、普查质量管理
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市)、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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