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发〔2017〕6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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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实施意见



藏政发〔2017〕6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和《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号)精神,稳步提升全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特别是青稞安全,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深入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西藏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区党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粮食安全特别是青稞安全为目标,以深入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托,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细化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化区域布局和要素组合,促进农牧业结构调整,提升农产品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为我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牧业现代化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划定。按照建设西藏高原特色农产品基地的战略定位,综合考虑各地(市)水土资源条件、生产现状等因素,科学合理划定青稞和小麦生产功能区,落实到田头地块。


2.坚持政府主导、政策引导。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地(市)负总责、县(区)具体实施的要求,自治区负责编制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方案、规划编制、完善支持政策和制度保障体系,地(市)、县(区)级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建立工作,引导农牧民积极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和管护。


3.坚持统筹兼顾、持续发展。围绕保障青稞安全及小麦生产发展,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生产与生态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政府、农牧民和社会各方积极性,形成建设合力;推广绿色生产方式,推进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改善。


4.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优先在主要城镇、农村土地(耕地)确权工作基础好的粮食主产县(区)开展试点,树立工作样本,积累工作经验,形成可借鉴推广的方法、模式,扎实推进全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和建设工作。


(三)主要目标。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360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的划定任务,做到全部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任务,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产能提升、管护到位、生产现代化的粮食特别是青稞生产功能区,全区青稞生产能力稳步提升,农牧业产业安全显著增强。以35个粮食主产县(区)为重点,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360万亩,其中:青稞生产功能区305.43万亩,小麦生产功能区54.57万亩。


二、科学合理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


(四)明确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标准。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坡度在15度以下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河谷地区连片面积不低于100亩、山区连片面积不低于50亩;农田灌排工程等农牧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农牧业机械化水平较高,生态环境良好,未列入退耕还林还草、耕地休耕试点等范围;具有粮食种植传统,近三年播种面积基本稳定,光、热、水、土质量好的优质地块;产粮大县(区)耕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具有较大生产潜力的地块应优先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


(五)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根据全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总规模和各县(区)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粮食种植面积等因素,突出35个粮食主产县(区),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发展潜力、产销平衡等情况,确定县(区)具体目标任务(见附件1)。


(六)有序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全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采取第一年试点探索、第二年总结推广、第三年全面完成的方式进行。2017年,全区在拉萨市达孜县、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山南市乃东区试点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各试点县(区)要按照统一标准和分解下达的目标任务,衔接土地利用、农牧业发展、城乡建设等相关规划,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以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制定实施方案,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精准落地。3个试点县(区)要在2017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规划。划定的具体地块要建档立卡、登记造册,建立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并统一编号,标明“四至”及拐点坐标、面积以及灌排工程设施、作物类型、承包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情况等相关信息。


(七)审核汇总划定成果。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根据目标任务,及时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的核查验收工作,在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同时抄送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国土资源厅要指导各地(市)、县(区),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土地(耕地)确权划定成果图,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形成全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布局“一张图”。


三、大力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八)突出生产能力建设。各地(市)要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良好的要求,切实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要以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为依托,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的骨干水利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兴建“五小水利”(小水窑、小水池、小泵站、小塘坝、小水渠)工程,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打通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粮食生产功能区实现田成方、渠相连、路相通、涝能排、旱能灌,地力等级较高,适合大中型农牧业机具作业,为稳定提升全区粮食产能提供有力支撑。


(九)突出发展适度经营模式。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平台,大力培育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健全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管理服务,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按项目管理规定申报和实施财政支农项目,优化生产结构,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力争4年内,粮食生产功能区适度规模经营率比全区平均水平高5个百分点以上,成为粮食规模经营新机制、新模式创新发展的动力源泉。


(十)突出服务综合配套。以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为突破,着力深化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改革,大力发展农牧业经营性社会化服务主体,抓紧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农技推广和综合服务能力。重点加强青稞育种、良种繁育推广、精深加工转化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化服务主体建设,提高粮食产前、产中、产后综合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动粮食产业向前端延伸,推进规模经营、结构调整,向后端延伸配套烘干、物流仓储等设施,走精品路线、高端路线、品牌路线,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成为引领全区现代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和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的驱动引擎。


(十一)突出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市场需求,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结构调整,不断优化粮食产品供给结构和质量,满足城乡居民消费升级和加工转化需求。青稞生产功能区,应加大藏青2000、喜拉22、冬青18等优质良种推广,力争到2020年种植面积达到305.43万亩以上;进一步优化小麦种植结构,稳定小麦种植面积54.57万亩。


(十二)突出绿色高效发展。深入开展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加大粮食绿色增产技术模式攻关集成力度,推广使用绿色发展机械化技术,提升粮食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推动“一控两减”(一控指控制农业用水总量、两减指化肥、农药施用总量减少)和农牧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实现永续健康发展。积极推广“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全区现代农牧业绿色发展和推进“互联网+”打造典型样板。


四、切实强化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


(十三)依法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各地(市)要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相关制度,将宝贵的水土资源保护起来。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的耕地严禁占用,因重大项目确需征占的耕地,必须按“占优补优、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执行。


(十四)落实管护责任。各地(市)要严格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牧业基础设施保护,积极创新农田水利工程建管模式,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等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参与建设、管理和运营。加强资产管护制度建设,依法依规推进资产管护工作。管护经费原则上由管护主体负责筹集,政府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各地(市)资产管护情况作为分配财政支农相关专项资金的重要因素,激励各地(市)切实做好资产管护工作。


(十五)加强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监测监管体系,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农作物品种和种植面积等进行动态监测,深入分析相关情况,实行精细化管理。要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更新粮食生产功能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要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机制,落实责任主体,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开放粮食生产功能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接口,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五、加大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政策支持


(十六)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把粮食生产功能区作为农牧业固定资产投资安排的重点领域,现有的高标准农田、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等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积极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集中投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各地(市)要积极探索PPP模式等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投融资新机制,吸引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加快建设步伐。


(十七)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机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逐步提高产粮大县人均财力保障水平。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农结构,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和运行机制,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各类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围绕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扎实开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牧业补贴制度改革,确保粮食安全和农牧民收入稳定增长。


(十八)创新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创新金融支农产品和服务,充分利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在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加大信贷支持。完善政府、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联动机制,深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推动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牧业保险全覆盖,健全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保障粮食安全和稳定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自治区成立以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组长,自治区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统筹协调全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相关工作。


(二十)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市)、县(区)要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和管护工作负总责,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和管护的协调机制,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得准、建得好、管得住。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将相关政策资金集中投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谋划和项目支持。财政厅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扎实开展支农资金分配管理改革,建立健全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支农项目资金供给保障机制。农牧厅、国土资源厅要负责指导各地(市)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验收、评价考核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上图入库工作。金融部门要创新和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金融支持政策。


(二十一)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工作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对各地(市)、县(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和管护工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粮食生产功能区扶持政策挂钩,并作为地方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附件:1.西藏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任务表


2.西藏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1日









附件下载:

西藏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任务表.pdf



西藏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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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藏自治区, 藏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