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18〕3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8〕3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2日
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部署新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精神,有序推进全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升农牧业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做好全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以及给隆子县玉麦乡群众的回信精神,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区党委九届三次全会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进中求好、补齐短板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处理好“十三对关系”为根本方法,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促进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着力加强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牧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不断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探索农业水价形成机制,逐步建立农牧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发展,提高农牧业用水效率,助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部门联动,突出重点。发展改革(价格)、财政、水利、农牧、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共同协作,以农业地区的灌区、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为重点,先农后牧、先腹心后边境、先实体后农户,加强与其他相关改革配套实施,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措施,统筹推进改革。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加强顶层设计、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创新管理体制,健全制度保障,形成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普遍意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价格杠杆促进农牧业节水,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牧民负担。
坚持供需统筹,稳步推进。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提高供水服务效率;加强需求管理,提高农牧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逐步推动农牧业用水方式转变,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坚持因地制宜,试点先行。区分农业地区和牧业地区,区分不同区域自然条件、水土资源状况、灌溉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差异状况,尊重农牧民意愿,探索符合实际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式,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步骤实施。
(三)总体目标。按照突出重点、试点先行的要求,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护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分步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试点地区的各项改革任务,并同步启动农业地区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争取到2025年底前实现农业地区水价改革目标。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能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基本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基本建立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普遍应用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到2025年以后,争取再用10年左右时间,逐步完善全区牧业地区的水价形成机制。
(四)试点选择。在“十三五”期间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区中选择一个条件相对较为成熟的区域,作为试点率先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优先保障试点地区各项改革措施,为全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累经验,提供借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逐步在农田水利工程、农业用水基础条件相对较好的大中型灌区推广。
二、进度安排
到2020年,率先完成试点地区的改革任务,并根据试点地区改革进展情况,逐步向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推广。
到2025年,在总结试点经验并在农业地区逐步推进改革任务的基础上,力争基本完成全区农业地区的改革任务。
2025年以后,根据全区水利设施建设情况,逐步开展牧业地区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三、主要改革任务
(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1)按照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整合各部门涉农涉牧涉水项目资金,加快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配套改造建设。(牵头单位:水利厅、财政厅,协助单位:发展改革委、农牧厅,完成时限:2022年)
(2)按照因地制宜、计量准确、经济适用的原则,加强渠系配套供水计量设施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配套改造,力争到2025年实现全区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斗口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牵头单位:水利厅,协助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完成时限:2025年)
2.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3)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科学核定农业用水总量,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3号),区分不同作物,合理制定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牵头单位:水利厅,协助单位:农牧厅,完成时限:2018年)
(4)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结合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农业用水量细化分解到灌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有条件的地区分解到农户,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牵头单位:水利厅,协助单位:农牧厅、国土资源厅,完成时限:2018年)
3.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
(5)加强灌区工程建设,配套改造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工程和小微灌溉工程,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畅通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牵头单位:水利厅,协助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完成时限:2025年)(6)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牵头单位:水利厅,协助单位: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7)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牵头单位:水利厅,协助单位:农牧厅,完成时限:2020年)
(8)统筹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建立自治区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市)倾斜。牵头单位:财政厅,协助单位:水利厅,完成时限:2020年)
(9)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加强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协助单位:财政厅、农牧厅,完成时限:2025年)
4.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
(10)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鼓励引导农户选育推广种植高产、耗水少的农作物,建立与区域水资源、气候条件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和耕作制度。(牵头单位:农牧厅,协助单位: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完成时限:2020年)
(11)有条件的地区配套管灌、喷灌、滴灌等节水设施,推广农牧业节水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牵头单位:农牧厅、水利厅,协助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完成时限:2025年)
5.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
(12)鼓励发展农牧民用水自治、水管单位管理、乡镇农牧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牵头单位:水利厅,协助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完成时限:2018年)
(13)支持规范发展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积极引导农牧民等经营主体加入或创办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探索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牵头单位:水利厅,协助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完成时限:2018年)
(14)探索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农牧综合服务中心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牵头单位:水利厅、农牧厅,协助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完成时限:2018年)
(15)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水利工程设施设备财产保险等方式,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护。(牵头单位:水利厅、财政厅,协助单位:发展改革委、农牧厅,完成时限:2025年)
(16)在“十三五”期间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区内确定一个区域,作为试点地区率先开展改革工作。(牵头单位: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协助单位:农牧厅、财政厅,完成时限:2018年)
(17)全面完成改革试点地区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并逐步向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推广。(牵头单位: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协助单位:农牧厅、国土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6.分级制定农业水价。
(18)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价格标准,具备条件的也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探索开展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价格标准。(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协助单位:财政厅、农牧厅,完成时限:2025年)
(19)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监审,明确准许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和标准。(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协助单位:财政厅、农牧厅,完成时限:2025年)
(20)结合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用水管理等情况,综合考虑供水成本变化、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农业水价及调整计划,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把握调价时机、力度和节奏,确保调整后的农业水价可接受、可实施,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采取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协助单位:农牧厅,完成时限:2025年)
7.探索实行分类水价。
(21)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牧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同一区域、同一水源、同一灌溉方式、同一作物类型的水价要尽量接近。(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协助单位:财政厅、农牧厅,完成时限:2025年)
(22)适时进一步完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协助单位:财政厅、农牧厅,完成时限:2025年)
8.逐步探索实行分档水价。
(23)农业用水在具备精准计量、实行定额管理的基础上,各地(市)、县(区)按照初始水权分配的用水量逐步探索实行超限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用水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用水量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地区,可探索实行丰枯季节水价。(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协助单位:财政厅、农牧厅,完成时限:2025年)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
9.逐步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24)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农牧民承受能力、节水成效、调价幅度、地方财力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对定额内用水提价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对象为农业生产终端用水户,包括农牧户和新型经营主体。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测算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的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自治区统一制定。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适当奖励,提高用水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牵头单位:财政厅、水利厅,协助单位:发展改革委、农牧厅,完成时限:2025年)
10.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25)统筹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等,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引导各地(市)、县(区)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建立稳定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奖机制。(牵头单位:财政厅、水利厅,协助单位:发展改革委、农牧厅,完成时限:2020年)
(四)开展牧业地区水价综合改革。
11.在牧业地区逐步推动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26)加快推进牧业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夯实牧业地区水价改革基础,充分利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经验,建立符合西藏牧区实际的水价形成机制,同时健全与之配套的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牵头单位: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协助单位:财政厅、农牧厅,完成时限:2035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国土资源厅、区党委改革办、农工办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全面领导全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制度。
(二)注重协调配合。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国土资源厅、区党委改革办、农工办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分工通力协作,加大对各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设配套计量设施,建立农牧业水权制度,确定农牧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农牧业用水定额等;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做好成本监审、制定农业水价、调解价格争议、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好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做好资金整合和统筹,强化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机制;农牧部门负责指导种植结构调整,推广农牧业节水技术和高效节水农业设施建设;民政、工商部门要做好农牧业用水合作组织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区党委改革办、农工办要对改革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各水管单位要积极投身改革,主动参与并配合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改革方案的编制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建设和改革任务。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进落实。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改革经验,具备条件的要适时予以推广。各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成效作为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因素之一。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广大农牧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五)做好跟踪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改革的督导、考核和评估机制,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及时研究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跟踪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推广好的做法。要密切关注改革后农业水价变化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措施。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将本地(市)、本系统的改革进展情况报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和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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