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17〕15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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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藏政办发〔2017〕150号







为推进我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工作的意见》(藏党发〔2016〕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藏方略,全面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全区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着力解决“马路拉链”问题,改善城市景观,提升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改善人居环境,确保城镇化发展质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实际,分类指导,扎实有序推进,切实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坚持规划先行,明确质量标准,完善技术规范,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三)工作重点及目标。


1.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5〕86号)的要求,各地(市)要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于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2.推进专项规划编制。设市城市和地(市)所在地城镇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原则上在2017年12月底前组织编制完成。


3.先行试点有序推进。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积极推进自治区级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认真总结试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经验,为全区全面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供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4.工作目标。到2020年,设市城市和地(市)所在地城镇建成一批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二、扎实推进建设


(四)编制专项规划。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照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完成城镇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的实际需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道路交通规划、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等相关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和布局、入廊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规划成果要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规定的要求和深度。依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项目滚动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深化可行性研究与方案设计,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各地(市)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防办等协办〕


(五)合理确定建设区域。根据所在区域现状、规划资料及管线需求信息,通过系统评估道路等级、道路维护频率、管线种类和数量、管线密度和可靠性要求、周边重大工程建设等内容,合理确定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对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要优先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意见》(建城〔2016〕98号)精神,充分认识电力管线入廊的重要意义,城市主管部门要与电网企业充分衔接,协调开展相关工作。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编制电网规划,要充分考虑与相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相衔接,将管廊专项规划确定入廊的电力管线建设规模、时序等同步纳入电网规划。〔各地(市)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协办〕


(六)优化设计方案。地下综合管廊设计方案应符合《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标准要求。地下综合管廊设计方案要充分考虑高原冻土、地下水位等特殊水文地质条件,结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求,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需要。总体设计主要包括管廊走向选线、纳入管线种类及数量、管廊断面形式及尺寸等内容。地下综合管廊应配套建设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标识、监控、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监控管理水平,确保管廊安全运行。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中的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等选用,并考虑耐久性、可靠性和经济性,主要材料宜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推广采用预制管廊拼装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水平。〔各地(市)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地勘局、人防办、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协办〕


(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把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市)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等协办〕


三、创新融资机制


(八)创新融资模式。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优化合同管理,确保项目合理稳定回报。优先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入股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鼓励施工企业和建材企业入股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地下综合管廊。积极培育大型专业化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支持企业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系统、规范的服务。〔各地(市)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局等协办〕


(九)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对我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支持,加大各行业资金的整合力度。地(市)人民政府要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资金。充分发挥援藏资金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地(市)可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各地(市)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协办〕


(十)加大金融信贷支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推进政策性金融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建城〔2015〕1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建城〔2015〕16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城函〔2016〕967号)有关精神,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我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推动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税局等协办,各地(市)具体落实〕


四、完善管理体制


(十一)严格实施入廊管理。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内所有规划入廊管线必须入廊;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管线改造逐步将管线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对已规划入廊的新建管线,规划部门不得再另行安排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管理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积极配合地(市)人民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和入廊费用交纳工作。〔各地(市)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等协办〕


(十二)推进有偿使用制度。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入廊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指导意见,引导规范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地方政府视请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市政路灯系统、公共安防监控通信系统等公益性管线入廊,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适当优惠,地方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国资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等协办,各地(市)具体落实〕


(十三)强化运行管理。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制度,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责权利等内容,确保地下综合管廊正常运行。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管理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单位负责。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各地(市)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协办〕


(十四)推进信息化管理。建立自治区、地(市)两级地下综合管廊信息管理平台,统一信息系统接口标准,实现信息及时交换、数据共享,满足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和应急等工作需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市)协办〕


五、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扎实推进相关工作。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组织设立地下综合管廊专家委员会。抓好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经验成熟后有效推开,并加强对全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六)落实各方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大支持、指导、协调和监督力度。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统筹谋划和组织推动项目建设,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动相关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建设任务。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及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电力、通信和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协调相关管线单位,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推行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机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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