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发〔2017〕56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藏政发〔2017〕5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就业质量持续提高,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经济与就业联动
(一)发展经济与促进就业联动。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 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新驱动为引领,处理好“十三对关系”,紧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积极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经济对就业的拉动能力不断增强。加强经济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产业、贸易、金融、投资等政策措施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国税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产业发展与扩大就业协同。不断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养老服务、健康服务、文化创意、旅游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建立健全净土健康产业、全域旅游、特色文化、清洁能源、天然饮用水、藏医藏药、高原种养加、特色食品业等多元化产业体系,尤其在组建我区产业集团、内地大型企业在藏设立分支机构时,要把吸纳当地劳动者就业作为重要指标,扩大当地劳动者就业比例,为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创造空间。(发展改革委、旅游发展委、科技厅、文化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农牧厅、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民政厅、团区委等负责)
(三)企业吸纳与稳定就业并重。充分利用“央企助力富民兴藏”活动,抓紧做好央企入藏项目落地、就业岗位衔接落实工作,提高岗位质量和人岗匹配度。积极推进区内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指导企业加强用工管理,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稳定就业规模。(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工商联、国税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财政厅等负责)
二、持续推进“双创”工作,拓宽就业创业领域
(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全面落实创新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部署推动“多证合一”。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提升“放、管、服”能力。按照中央安排,积极推进我区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发展改革委、编办、工商局等负责)
(五)发展创新创业载体。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职校、经开区、高新区等建设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团委等部门统一认定的自治区级创业载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和年度运行经费补助。整合部门资源,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创业载体,发挥创业载体资源集聚、孵化创新和辐射引领作用。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鼓励国有企业特别是在藏央企搭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支持员工和社会创新创业。落实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61号)关于水电费补贴、创业奖励扶持等政策,为创业者提供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文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资委、团区委等负责)
(六)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扶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牧民工、退役军人、贫困人口、科研人员等群体创业。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扩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发挥就业创业扶持基金作用,支持带动就业能力强、有成长潜力的初创小微企业发展。(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区委等负责)
(七)鼓励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就业创业。在我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创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推动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吸引金融资金、创投资金、社会资本进入新兴经济领域,多渠道为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进一步推动新兴业态就业创业。(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工商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团区委等负责)
(八)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和社保制度。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按程序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积极推进“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兴业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三、注重分类施策,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贯彻落实好《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转变就业观念,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及时发布就业指南,促进精准供需对接,加强就业援藏、企业吸纳、自主创业等工作,建立涵盖学校内外各阶段、求职就业各环节、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多形式、多渠道就业创业。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重点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加大困难毕业生帮扶力度,落实好求职创业补贴,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做好个性化指导和岗位推荐。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结对帮扶,全程跟踪。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促进留学返藏人员就业创业,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自治区重点引进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业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区党委组织部、编办、团区委、国资委、工商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残联、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国税局、工商局、公安厅、总工会、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十)加强贫困人口就业扶贫工作。支持各地(市)、县(区)依托特色种植养殖、农畜产品加工、农牧区电子商务等,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农牧民合作社、扶贫车间、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努力开发更多适合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的岗位。结合当地产业和企业发展需要,大力开展订单式、定向式的精准技能脱贫工作,确保2020年前有培训、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至少有一名劳动力得到培训和就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对吸纳我区贫困人口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切实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藏人社发〔2017〕72号)有关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奖励资金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通过“百企帮百村”“央企助力富民兴藏”等活动,促进劳务对接。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牧业人口数量挂钩机制,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多的县、乡用地计划指标给予倾斜。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转移就业支持力度,确保他们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扶贫办、国资委、工商联、商务厅、旅游发展委、团区委等负责)
(十一)健全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机制。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现实名制动态管理,分类帮扶。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3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认真贯彻《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加大对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力度,落实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规定。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措施,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完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定期调查摸底辖区内零就业家庭情况,建立数据库和登记台账,及时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残联等负责)
(十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等负责)
四、加强教育培训和公共服务,提升就业创业工作水平
(十三)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稳步推进教育供给侧改革,利用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布局。探索“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联合培养”模式,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通过师徒传授、能人带动、技能竞赛、上门鉴定等方式,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落实国家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对应认定制度。探索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工商联、团区委、总工会、妇联等负责)
(十四)积极构建终身职业培训制度。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劳动者需求,充分发挥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作用,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提升贫困人口、大中专毕业生等群体的就业创业能力。完善适合我区实际的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突出对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的考核。创新培训模式和组织形式,根据劳动者分布、培训工种特点等,采取下乡培训和直补培训机构、企业或个人等方式开展培训。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牧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团区委、总工会、妇联等负责)
(十五)不断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农牧区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基层就业服务力量,发挥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队伍。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认真组织实施“双创活动周”活动,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活动,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政策宣讲、招聘活动、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充分利用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建立完善“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解决基层因缺乏就业经办机构导致服务不及时、信息不便捷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团区委等负责)
(十六)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积极推进地(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努力消除就业歧视。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行为,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着力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团区委、妇联、残联等负责)
五、强化工作责任,确保任务落实
(十七)狠抓责任落实。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政绩考核。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八)狠抓政策落实。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及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财政厅等负责)
(十九)狠抓形势研判。健全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进一步改进就业统计方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对项目、企业、产业等吸纳就业情况,行业主管部门要按季度向就业主管部门通报。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商务厅、工商联、工商局等负责)
(二十)狠抓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使企业和劳动者全面了解政策,正确运用政策,分享政策红利,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就业、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区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工商联、团区委等负责)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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