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18〕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7 00:35:29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8〕1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政许可设定标准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活动实行事前控制的一种手段。设定行政许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很大,必须从严控制。今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遵守行政许可法和以下标准。


(一)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活动,除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二)对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事项,除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确需设定行政许可的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三)对确需设定企业、个人资质资格的事项,原则上只能设定基础资质资格。


(四)中介服务机构所代理的事项最终需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许可的,对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五)对产品实施行政许可的,除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外,不得对生产该产品的企业设定行政许可。


(六)通过对产品大类设定行政许可能够实现管理目的的,对产品子类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确需对产品子类设定行政许可的,实行目录管理。


(七)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的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基层实施更方便有效的,不得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作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八)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规定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产品、活动实施目录管理的,产品、活动目录的制定、调整应当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九)通过严格执行现有管理手段和措施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十)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十一)对同一事项,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设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对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十二)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设定行政许可。


(十三)通过修改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十四)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具体管理手段和措施,但未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执行性或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十五)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十六)除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外,其他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考核、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一律不得设定收费;不得假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


二、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


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和审查机关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一)起草单位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企业和公民的意见,同时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起草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时,应当附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论证材料、各方面对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其他省(区、市)的相关立法资料。


论证材料应当包括:一是合法性论证材料。重点说明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本通知规定的理由。二是必要性论证材料。重点说明拟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属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企业和个人自主决定以及其他管理方式不能有效解决问题,以及拟设定的行政许可是解决现有问题或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有效手段的理由。三是合理性论证材料。重点评估实施该行政许可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可能产生的影响,说明实施该行政许可的预期效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严格审查论证。


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征求自治区编办、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的意见;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就拟设定行政许可的理由作重点说明。


自治区编办对起草单位提出的拟设行政许可意见进行审查,对是否确需通过行政许可方式实施管理、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是否符合行政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是否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是否会造成与其他机构的职责交叉等提出审核意见。


经研究论证,认为拟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本通知规定或设定理由不充分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有关情况在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说明与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一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强化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要加强跟踪评估、监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制定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列明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实施机关、程序、条件、期限、收费等情况。行政许可项目发生增加、调整、变更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目录。行政许可目录要报自治区编办备案。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定期对其负责实施的由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立法后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依法只能设定一年的临时性行政许可,期满确需继续实施的,要按程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经立法后评估认为设定的行政许可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订或废止建议,并按立法程序及时提交修订或废止草案。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考核、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处理、坚决纠正。


(四)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制度、畅通渠道,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1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1月15日印发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59345.html

本文关键词: 西藏自治区, 藏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