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17〕157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全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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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全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7〕157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推进全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0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推进全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推进我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落实新发展理念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切实调整产业布局,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效能。通过加强政策倒逼和支持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分步分类、平稳有序实施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居民的安全环境风险,促进石化化工产业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区位条件、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依据地区产业发展布局,合理确定危化企业搬迁改造方式,科学制定搬迁改造方案,分批分阶段实施。


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指导作用,加强规划引导、政策激励、组织协调,为企业搬迁改造创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搬迁改造。


企业主体,多方联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觉承担项目建设、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主体责任,积极实施搬迁改造。各地(市)、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总体目标。


结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111号)要求,到2019年10月底前,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化企业全部实现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工业(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制定方案。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依据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在2018年2月底前,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明确搬迁改造范围和目标、实施进度、组织模式、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责任落实等。方案编制要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相关企业意见。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督导相关企业编制具体搬迁改造方案,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严谨评估并认真监督企业执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务必于2018年3月1日前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相关企业具体搬迁改造方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全监管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


(二)强化安全环保监管。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须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按照职责抓好落实,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对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区分情况,逐一分析,实行“一企一策”,细化措施,精准支持,周密部署,稳妥推进。加快审批进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减轻搬迁改造企业负担;加大检查督导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符合规划、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主动协助、督促搬迁改造企业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搬迁改造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安全监管局配合〕


(四)妥善化解各类风险。


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五)统筹兼顾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结合藏政办发〔2016〕111号文件要求,将行政区域内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一并纳入搬迁范围,制定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措施时,要统筹兼顾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确保2019年10月底前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全部实现搬迁改造、转型升级或关闭退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工商局、安全监管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建立由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国税局等部门参加的自治区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各地(市)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定负责同志及联络员,于2018年3月1日前将成立机构情况及负责同志、联络员名单报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安全监管局。加强区市之间、部门之间协调联动,逐步构建自治区组织推动、市县具体负责、企业自主实施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强大合力。〔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安全监管局、国税局配合〕


(二)明确部门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厅总牵头,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安全监管局、金融系统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政策范围和职责权限内积极推进危化企业搬迁改造,形成合力,依法依规完成搬迁改造。(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安全监管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配合)


(三)保障土地供应。


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转让,根据出让合同约定,改变用途需由政府收回的,可交由政府收回,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的工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做好场地修复的基础上,经依法批准后,可用于发展第三产业。支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上依法依规进行转型项目建设,并在土地使用政策上给予支持。〔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配合〕


(四)严格市场准入。


完善项目管理责任制度,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石化化工行业准入标准及区域禁限批政策,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环境标准,以及节能节地节水、质量和安全等准入条件,严把项目准入关。督促指导相关企业以搬迁改造为契机,推进技术创新,调整产品结构,延伸产业链条,促进节能减排,确保安全生产,实现绿色发展。〔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配合〕


(五)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加强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企业和群众正确认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搬迁改造企业违法行为举报。加强舆情跟踪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配合〕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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