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17〕146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7〕146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自治区国资委 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时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重要部署,加快推进我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国企改革、提质增效、瘦身健体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内容。推进我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有利于国有企业减轻负担、轻装上阵、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更好地为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有利于整合资源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国有企业职工居住环境,改善民生。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总体安排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2017年11月开始,在全区开展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我区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针对不同企业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处理、逐步推进,实现平稳过渡。
(二)规范标准、有序实施。依照“维修为主、改造为辅和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标准,对于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实现“一户一表”管理的,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制定移交改造标准、工作流程等,确保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三)多方筹资、合理分担。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同级财政部门和移交企业按一定比例承担移交成本。
(四)职责明晰、有效衔接。“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为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移交双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移交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具体方案,办理分离移交接收事项,做好工作衔接。
(五)以人为本、维护稳定。认真做好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深入细致地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剥离范围及政策
“三供一业”是指国有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
(一)剥离范围。
1.我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移交。
2.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移交。
(二)剥离政策。
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等。
自治区层面的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自治区财政补助50%,移交企业承担50%。
原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额承担。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本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移交企业,接收责任主体是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组织下,主动对接,摸清底数,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分别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项目责任,做好对接和沟通工作,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加强移交过程中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双方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规范,加强招投标和施工管理。项目改造完工后,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共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移交。竣工验收、项目审计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移交前,移交资产产生的费用、风险、争议、担保、抵押、赔偿、负债等均由移交企业承担。
(二)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接收单位为非国有企业的,应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移交。
(三)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股权多元化的企业应当依照权限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四)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影响的,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妥善安置人员。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由移交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进行妥善安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进行妥善安置。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并落实涉及“三供一业”职工安置移交方案,方案中明确职工情况、劳动关系处理、社保接续、促进再就业等内容。接收单位和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六)探索移交途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主席为组长,分管政府副秘书长和财政厅、国资委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区党委组织部,拉萨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资委,办公室主任由国资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财政厅1名副厅长和国资委1名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领导小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我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以及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指导费用测算及资产接收工作,适时对全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统筹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1.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做好区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摸底调查和出资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2.相关区直部门负责做好出资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3.财政厅负责落实区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补助资金,做好“三供一业”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清算工作。
4.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相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供水、供热(供气)和物业移交工作方案,负责制定供水、供热(供气)和物业接收办法及维修改造费用标准,指导协调供水、供热(供气)和物业等企业实施供水、供热(供气)和物业接收工作。
5.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改造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移交人员劳动关系变更及社保接续等工作。
7.公安厅负责指导移交接收中维护稳定工作。
8. 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地(市)供水、供热(供气)、物业等企业,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9.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供电设施移交接收工作实施方案、供电接收办法及维修改造费用标准,做好供电接收工作。
10.供水、供热(供气)、物业企业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指导下,做好供水、供热(供气)、物业接收工作。
(二)强化协作配合。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互相配合。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确定维修改造标准,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对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按进度完成分离移交任务。企业应在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协调指导下,与当地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单位加强衔接,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单位应积极做好接收工作,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与企业共同协商分离移交事项,明确改造及具体组织实施方案,加快实施方案的审核和费用测算进度。在设施改造移交同时,进一步明确设施维修养护责任主体及费用来源。双方在方案及费用审核方面分歧较大的,由企业所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裁定或引进第三方机构核定,确保分离移交工作的有效衔接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设施改造移交。
(三)落实企业责任。各企业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分离移交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确保移交稳定。在分离移交工作中,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重视分离移交单位的稳定问题,维护分离移交职工的切身利益,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着力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确保分离移交工作顺利完成。
七、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7年11月底前。深入学习相关政策,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建立工作台账,研究出台《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落实相应接收单位,建立接收方与移交方对接协商通道和机制。可采取试点先行的办法,统筹推进区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移交企业研究制定本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总体方案。
(二)实施阶段。2017年12月底前。领导小组组织、指导、督促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加强对接,合力推进,统筹做好资料收集、项目确认、现场勘查、改造规划、费用测算、进度安排等方面具体工作,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正式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确认移交,并启动维修改造等相关工作。
(三)完成阶段。2018年8月底前。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落实分离移交协议,完成维修改造等各项具体工作,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基本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四)收尾阶段。2018年12月底前。根据完成情况,组织“回头看”,对重点难题推进解决。梳理分离移交工作全面落实情况,对财政补助资金进行清算,进行工作总结。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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