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17〕138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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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7〕138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3日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优中选优、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安委会负责组织,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实施。


考核组分为地(市)考核组和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考核组。地(市)考核组由自治区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参加考核组的成员实行异地交叉考核,对本地(市)考核实行地域回避;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考核组由自治区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派员组成,且对本单位考核实行单位回避。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各地(市)辖区内安全生产三项相对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即:亿元国内生产总值安全生产事故率、营运车辆万车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率)。


(二)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三)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完善地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严禁瞒报、谎报、迟报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四)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配足执法人员,落实监管执法经费、配齐执法装备;创新监管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提高监管监督效能;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五)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强化风险源头管控,督促企业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督促企业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和制度措施。


(六)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科技兴安,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大力实施安全保障能力工程,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加快建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七)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对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有效遏制较大及重特大事故,进一步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


第六条 考核方式。在各地(市)和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考核组采取实地检查、重点抽查、综合评估等方式进行考核。


(一)听取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三)实地检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并依照本年度《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打分;同时对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工作建议。


(四)地(市)考核组可延伸考核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企业,检查验证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考核评分标准。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依照本年度《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考核评分细则》采取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标准分扣完为止,另设加分项和扣分项。


(一)加分项目。被考核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表彰的,加5分;受到国家部(委、办、局)或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通报表彰的,加3分;受到国家部(委、办、局)或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通报表扬的加2分;本行政区域、行业部门监管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连续3年下降的,加2分。 


(二)扣分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扣5分;受到国家部(委、办、局)或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扣3分;本行政区域、行业部门监管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连续3年上升的,扣2分;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限整改的每一起扣2分。


第八条 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安全生产考核为不合格:


(一)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瞒报、谎报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逐步实现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每年12月中旬前报送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报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现场考核抽查。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经自治区安委会审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自治区安委会向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重的原则进行表彰;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区党委组织部、区综治办、区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布。


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各地(市)和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地(市)和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当年不得参加各类评先选优,并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订专项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向自治区安委会书面报告,自治区安委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地(市)主要领导和主要行业分管领导、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优秀公务员等。对连续2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地(市)、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由自治区安委会在全区予以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人向自治区安委会作出安全生产专题述职。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骗取先进荣誉称号的单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在全区范围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经自治区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8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7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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