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17〕13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7〕135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食盐储备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3日
西藏自治区食盐储备实施方案
为维护西藏自治区食盐市场稳定,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建立健全食盐储备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1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储备原则
按照“统一调度、企业承储、动态储备、保障供应、确保安全、财政补贴”的原则,采取“长期储备、定期轮换”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西藏自治区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社会正常需要。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食盐储备体系。西藏自治区食盐储备体系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构成。在全区七地(市)以当地上年度月平均食盐销售量建立1个月当量的政府食盐储备。自治区盐业总公司以定点动态储备的方式承担政府食盐储备,依托现有仓储能力将每年度政府食盐储备落实到位。自治区人民政府食盐储备规模如需调整,由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凡在西藏开展食盐经销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均须按照本企业上年度月平均食盐销售或年度销售计划月平均量,建立1个月当量、成本自担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1个月当量的最低库存。食盐经销企业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食盐储备的实物查验,接受社会监督。
(二)动用储备食盐程序。储备食盐的动用,由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自治区盐业总公司)提出具体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紧急情况下,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下达动用命令,由自治区盐业总公司、各承储企业具体执行,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各地(市)及县级人民政府要全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改变储备食盐动用命令。
(三)建立食盐储备管理制度。为确保食盐储备的安全和完整,各食盐储备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报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加强日常食盐供求情况监测,出现紧急突发情况时,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厅;认真制定和执行食盐储备工作年度总结制度和统计年报制度,并将年度工作总结和统计年报在次年1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厅;遵守食盐储备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储备食盐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证食盐储备“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四)建立食盐储备仓库保管制度。食盐储备要有专人管理,专仓储存,专账记载,严格执行入库、出库保管制度,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库、出库时间设立账卡档案,加强卫生、安全防范措施,完善食盐储存保管条件。对政府食盐储备实行挂牌管理,食盐储备仓库前悬挂由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制作核发的“西藏自治区食盐储备仓库”标牌,并在仓库内明显位置标明食盐入库时间、数量、品种及管理人员等,切实做到保数量、保质量、保安全、保急需。
(五)建立政府食盐储备财政补贴制度。财政厅设立政府食盐储备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对政府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产品损耗、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并将每年度储备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具体的资金测算由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商财政厅依据全区储备规模核定。用于食盐储备的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食盐储备专项资金。审计厅要加大对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并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储备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三、组织保障
(一)建立食盐储备联席会议机制。由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审计厅和国资委建立自治区食盐储备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全区食盐储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工业和信息化厅为食盐储备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全区食盐应急调控工作,下达自治区政府食盐储备计划,会同发展改革委对政府食盐储备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财政厅负责食盐储备的资金安排,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考评负责。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储备食盐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审计厅负责食盐储备资金的审计工作。
(二)加强食盐储备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和国资委加强对食盐储备存储、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储备食盐和储备资金的安全。自治区盐务管理局每年组织专人对库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在食盐储备工作中发现有达不到储备要求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以及拒不执行储备食盐调运或执行不到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大力支持食盐储备工作。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各地(市)及县级人民政府要对食盐储备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交通、铁路、民航等运输部门对储备食盐的调运应优先安排,必要时开辟绿色通道;金融机构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食盐储备贷款给予支持;食盐储备存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对食盐储备仓储设施建设和食盐储备调运给予大力支持,对破坏食盐储备仓储设施和哄抢损毁储备食盐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查处和打击。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7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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