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发〔2008〕10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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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藏政发〔2008〕10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构建和谐西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近年来,各地(市)、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就业再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保持了我区就业局势的平稳,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促进就业任务十分繁重。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奋斗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对促进就业工作作出了法律规范。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区党委七届四次全委会也对推进农村改革,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市)、各部门要根据新的形势和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一)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扩大内需、稳定就业岗位、促进经济增长的总体部署,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贯彻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扶持发展旅游业、特色农牧业及农畜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藏医药业等民族特色经济,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广开就业门路。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三)加大促进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自治区要统筹安排全区就业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对各地(市)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形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按照实际需要安排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和减少失业的支出,切实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

(四)加快有形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各地(市)要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建立县级以上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有组织外出务工,鼓励农牧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五)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体系,建立集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扶持、跟踪服务为一体的创业服务机制。要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创业服务。要通过创业意识教育等有效方式,转变就业观念,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实现“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

(六)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全区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加大就业岗位开发力度,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到基层就业。要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政策和市场就业政策的宣传,使高校毕业生转变观念,先就业再择业。把创业培训纳入高校学生的培训课程,实施“成功创业计划”。依托行业、企业及协会,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实习工作,有计划地组织高校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探索通过对口援藏等多种形式,将高校毕业生送出去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并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区外就业。

(七)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要紧紧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失业率控制目标,制定失业调控方案,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和行业,要提前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就业矛盾。加强对各类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和监测,对因突发事件和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制定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八)严格规范企业裁员。坚持实行企业裁员预先报告制度,严禁企业随意裁员。对于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超过在职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提前1个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提前介入,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对参加失业保险统筹并连续3年以上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无裁员的单位,可申请从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在职职工、富余人员的培训或内部退养、待岗人员的生活补助,具体办法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九)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结合工作实际,将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二、继续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就业扶持政策体系

(十)扶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扶持对象应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扶持对象凭《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十一)扶持政策。

1.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规定执行。

2.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不含国家限制的行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吸纳就业扶持对象就业的企业享受的税收政策,按《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藏政发〔2008〕33号)【全文废止,废止依据:藏政发〔2014〕5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3.对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及吸纳扶持对象就业的企业,均可按规定程序向驻藏银行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执行。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西藏金融机构一般类贷款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不得浮动。自治区财政、银行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体系建设,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切实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的作用。

4.各级政府在城镇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安排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在新建扩建经营场地时,对就业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不含国家限制的行业)的场地(摊位),按35%的比例予以统筹安排,凡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场地(摊位)在3年内免收场地租金。

5.对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对吸纳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所招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三、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十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活动,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建立就业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十三)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依托街道、社区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多形式、多渠道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确保城镇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十四)公益性岗位安置。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工作,凡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发放和管理制度,完善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一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现行社会保险征缴管理办法执行。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划拨到用人单位。

(十五)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社会救助工作的联动机制。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完善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严格失业保险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情况相挂钩,积极组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参加劳动保障等部门开展的就业援助活动,鼓励和引导其积极就业。

四、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逐步健全城乡统筹就业体系

(十六)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劳动保障部门要规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流程和标准,实行质量认证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编制部门要根据劳动就业服务工作实际需要和发展,合理核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充实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人员。财政部门要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公共就业服务的正常开展。工、青、妇和残联等组织的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为所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十七)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净化就业环境。各地(市)、县在有形人力资源市场建立之前,要安排场所、配备人员和办公设备,保证人力资源市场工作的开展。要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的职业中介行为,维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加大对民营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管和扶持力度,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对就业扶持对象提供就业服务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动态管理制度。自治区、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城镇失业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已登记的失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十九)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调整职业培训项目,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岗位适应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加强创业培训,推广“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等行之有效的创业培训模式,带动具有创业条件和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掌握创业的基本知识和创业技巧,提高创业能力。大力开展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探索开发具有我区特色职业(工种)的培训教材,以西藏民族传统工艺或特色产业领域的技术技能培训为重点,对农牧民工开展专项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再就业。

(二十)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准入制度。强化鉴定质量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制度,研究制定适合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办法,畅通技术工人技术等级晋升通道。在大中专院校继续推行学历证书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加快开发具有我区特色职业(工种)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标准,推动农牧民专项能力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好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对就业扶持对象、职业院校和高校在校学生或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于初次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农牧民,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考核补贴,补贴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人才强区战略的要求,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及知识技能型人才,逐步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以行业和企业为主体,开辟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多种途径,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模式,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

(二十二)加大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力度。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提高劳务输出质量,保障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区内外劳务需求信息,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不断扩大农牧区劳动力转移规模。要充分发挥对口帮扶的作用,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开展劳务协作和交流,鼓励农牧区劳动者到区外就业。切实改善农牧民工进城就业环境,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求职的农牧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二十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做好维权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充实人员,保证工作必要的设备和经费。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调查及专项检查工作,规范和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逐步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和劳动保障法律的社会监督机制。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工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作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自治区、各地(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及就业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就业工作阶段性热点难点问题、通报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工、青、妇和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二十五)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宣传部门要加大《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内容丰富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宣传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通过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支持就业工作,关心就业困难人员的良好氛围。

(二十六)各地(市)、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抓住就业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采用通俗易懂和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十七)各地(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确保本实施意见落到实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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