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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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4年9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洛桑江村

2014年10月15日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区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受理、评审、授予等各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体现科技对经济、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学者和政府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和裁定;

(四)对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证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异议处理等工作应当接受自治区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奖项和推荐



第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为杰出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比例原则上为1∶2∶3。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产生重大影响的公民。每次评奖,杰出贡献奖仅限1人,可以空缺。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候选项目: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或者做出重大创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技术发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大市场实用价值的;

(三)在技术开发项目中,通过科学技术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五)在引进、吸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六)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效益的。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可以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一)拉萨市人民政府、各行署;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驻藏师以上部队、中直单位;

(四)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非公有制企业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可由前款所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实行限额推荐。推荐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和已经确定密级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不利于人体健康、社会安全和有损公共利益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行政审批但未获批准的;

(五)主要技术内容已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者军队科学技术奖励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申报的项目。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受理的项目在自治区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0日。

第十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推荐单位、有关专家对异议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奖励委员会审核、裁定。异议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异议未解决前不得再推荐。               
 


第三章 评审和奖励



第二十条 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各评审委员会评审。各评审委员会按照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等级的建议。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保密和回避制度。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与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参评项目、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奖励等级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报请自治区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自治区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奖金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商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拟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奖金可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和工作需要的增加适时调整。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列支。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 剽窃、假冒他人的发明、发现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查实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当事人在5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次年的推荐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相关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专家由自治区奖励委员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67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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