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9〕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2-01 01:52:0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19〕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都不能少”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切实保障城市困难职工基本生活,确保城市困难职工同步进入小康社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现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奋斗目标,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把“精准”贯穿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全过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工会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精准聚焦、持续发力,帮助城市困难职工尽快解困脱困,与全省人民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有关部门与工会要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帮扶救助政策全面落实。

2.兜住底线。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兜底作用,切实保障城市困难职工基本生活。

3.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要信息共享、协同联动,避免各自为政、重复救助、救助资源分配不均衡等问题。

4.精准施策。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申请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机制,确保帮扶救助对象精准认定、政策精准实施。

(三)目标任务。2020年年底前,能脱困的城市困难职工全部实现脱困;对难以脱困的城市困难职工,各级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困难职工救助体系,提供常态化帮扶,保障其家庭人均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确保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任务全面完成。

脱困标准:城市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解困标准:难以脱困的城市困难职工经政府救助和工会帮扶后,家庭人均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家庭困境得到有效缓解。

二、解困脱困对象

以全省各级工会上报全国总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且已建档的城市困难职工为基础,重点对以下五类群体开展解困脱困工作:

(一)纳入城乡低保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现充分就业的困难职工。

(二)因各类因素造成家庭实际收入或生活水平低于城乡低保线的困难职工。

(三)患重特大疾病、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支出突增,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四)加入工会组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

(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企业兼并重组和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因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三、工作措施

(一)精准识别解困脱困对象。按照“分级负责、精准识别、一户一档、动态管理”要求,全面深入摸底排查,通过申请、审核、公示、录入四个步骤,逐一为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职工建立档案。建立健全核查机制,实现对申请救助家庭户籍、社保、工商、税务、婚姻登记、房产、车辆、公积金、金融等信息跨部门共享,提高城市困难职工审核审批精准度,杜绝骗取、冒领帮扶救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为工会组织核查城市困难职工家庭基本信息提供必要支持,做好城市困难职工家庭基本信息数据比对和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工作,提高精准识别能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息核查,全面了解城市困难职工真实状况,深入分析致困原因,摸清帮扶需求,找准解困脱困措施,为因户施策、分类帮扶打下坚实基础。

牵头单位:省总工会、民政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

(二)加强就业创业扶持。对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未实现就业的城市困难职工,可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对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帮助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对有创业意愿的城市困难职工家庭成员,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总工会、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联、税务局。

(三)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帮助城市困难职工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督促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依法进行补缴,确保城市困难职工达到领取条件时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对因工伤保险待遇落实不到位等情况造成家庭困难的城市困难职工,依法依规落实有关待遇。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困难失业职工,除保障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外,还要加强职业培训,鼓励其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城市困难职工,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创业补助和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安置城市困难职工家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安置补助。吸纳建档立卡城市困难职工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贫困县事业单位可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和职业技能补贴政策。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总工会、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工商联。

(四)强化医疗保障。企业要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所有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政策,允许企业参加补充医疗保险,逐步提高职工医疗待遇水平,有效减轻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压力。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职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城市困难职工与基本保障对象享有平等的健康权益。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组织动员城市困难职工参加,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救助患重特大疾病的城市困难职工,鼓励慈善组织对相关特殊病种病人实施慈善帮扶。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总工会、民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联。

(五)实施社会救助。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城市困难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因灾致困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使其享受有关社会救助政策,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将丧失劳动能力或社会保险金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的城市困难职工家庭成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搭建社会救助工作平台。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构建助学体系。将城市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纳入国家及省学生资助政策覆盖范围,保障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享受相应资助政策。支持各级工会开展“金秋助学”活动,实现工会助学活动常态化、长效化、社会化,帮助城市困难职工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和支持社会爱心人士和爱心企业参与助学活动,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总工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

(七)开展送温暖工作。各级工会要做实做细送温暖工作,深入开展帮扶活动。对在全省各级工会建档、需要长期帮扶的深度贫困城市困难职工,依据有关规定按月或按季发放困难生活补贴。要深入城市困难职工家庭,开展日常走访,对职工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精准施策,开展定向、专项帮扶和服务。引导慈善组织广泛参与,并为其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充分利用河南职工服务平台,为广大职工特别是城市困难职工提供多样化、全方位普惠性服务。

牵头单位:省总工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民政厅、工商联、税务局。

四、组织保障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全省推进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全省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统筹做好城市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协调建立城市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信息共享机制,研究解决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全省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体系建设。

(二)加大支持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化解过剩产能,支持、引导困难企业健康发展,实现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统筹资金并按规定对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予以支持。积极整合现有民生政策、项目用于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大力引导社会各界参与,鼓励慈善组织等力量参与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同时,要加大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投入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三)确保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把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纳入考核体系,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建立服务清单和问责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绩效考评、责任追究和奖惩激励机制。落实城市困难职工联系制度,实现城市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全覆盖。

(四)大力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典型经验,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关爱城市困难职工群体。要加强对城市困难职工的思想引导,鼓励其坚定信心、不畏艰难,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靠自己的双手创造美好生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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