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民〔2016〕40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2-05 00:45:15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民〔2016〕40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要求,科学确定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资格和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等级,进一步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不断提升养老服务标准化、精细化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评估原则

(一)依规评估原则。开展评估工作要符合国家相关评估规范,符合程序要求和规定标准,不得出现违规情况以及与本办法不符的评估行为。

(二)公平公正原则。符合条件的评估对象均可参加评估,评估结果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老人的基本情况,不能因评估对象的年龄、身份或其他外部因素改变评估条件。

(三)信息保密原则。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要保护评估对象的家庭和个人信息安全,除养老服务等补贴领取资格的评估信息在一定范围适度公开外,涉及评估对象的任何信息,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公开和泄露。

(四)先急后缓原则。要首先对享受政府补贴的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享受政府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老年人进行评估,之后各地可根据实际逐步扩大评估范围。

(五)结果导向原则。要把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福利补贴、养老机构获得运营补贴、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重要依据,强化结果运用,发挥评估作用。

二、评估对象

(一)当地户籍人口中申请领取养老服务补贴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包括重点优抚对象、低保、五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高龄、独居和失独老人等;

(二)当地户籍人口中计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散居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年人;

(三)入住享受政府运营补贴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四)其他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五)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老年人。

三、评估内容

(一)身份特征。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户籍地、家庭住址、婚姻状况等。

(二)经济状况。结合低保和社会救助情况,对评估对象及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的调查评估,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和养老服务补贴相关政策,评估是否符合领取养老服务补贴或提供援助服务条件。

(三)居住状况。通过对评估对象居住状况的调查,区分为孤寡、独居,与配偶、子女、亲友同住等状况,掌握评估对象的生活照护责任人及照护情况等。

(四)能力状况。通过查看核实评估对象的健康证明等材料、与评估对象直接交流和主要指标的评估,作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能力等级判断。

(五)服务意愿。通过与评估对象或其家庭成员面谈、走访,了解评估对象选择居家或机构养老的意愿。对选择居家养老服务的,区分为生活照料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紧急救助服务或其他服务等;对选择机构养老服务的,区分为生活自理服务、介助服务、介护服务。

四、评估标准

老年人能力评估主要依据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规定,从日常生活活动(生活自理能力)、精神状态(精神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等四个方面实施评估;身份特征、经济状况、居住状况的评估依据“五保”、“三无”、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办法进行资格评估。

五、评估组织

老年人能力评估组织工作由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实施,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无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的,可由县(市、区)民政、卫生计生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按照要求开展评估。各县(市、区)要设立评估复核小组对评估结果进行抽查。

(一)开展能力评估的社会机构(组织)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企业、事业或社会组织法人资格,开展养老服务相关业务,独立开展能力评估,或在内部设置独立的评估部门;

2.专职评估人员5人以上,具备主责评估员条件的3人以上;

3.获得民政部门的资格认证或委托。

(二)评估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医学或护理学学历背景,或获得社会工作师资格,或获得高级养老护理员资格;

2.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3.经过省或市评估知识技能专门培训,考核成绩合格;

4.最近一年内未在评估工作中因严重失职、弄虚作假等原因受过处罚。

间断评估工作时间超过1年的,再次从事评估工作前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六、评估程序

(一)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对照相关条件,向村(社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初审。村(社区)接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评估老人身份特征、经济状况、居住状况、养老服务意愿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实,根据情况及时报乡镇(街道)进行初审。乡镇(街道)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估对象进行资格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及时报请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安排评估。

(三)评估。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评估机构(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要约定时间召集自理老年人进行集中评估,不能参加集中评估的另行上门评估,评估工作原则上在10—15个工作日完成。评估机构(组织)至少由3名评估员对被评估人进行评估,依据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列项打分,结合老年人的身份特征、经济状况、居住状况,提出养老服务建议和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意见,并填写《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已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评估由该机构直接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准后进行评估,主要是对入住老人的身体能力等级和机构供给的服务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按评估标准进行确认,并上报和存档最新结果。评估结果应告知当事人,并将评估结果录入山东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四)公示。经评估符合享受政府补贴条件的,填写《评估结果公示单》(附件2),在社区居(村)委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本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市、区)评估复核小组申请复核。复核小组按规定程序复核后将结果告知本人和原评估机构,经复核评估等级维持原结果的,由申请复核人承担评估费用。其他人员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市、区)评估复核小组提出,由县(市、区)评估复核小组确定是否进行复核。

(五)督查。市民政局委托有关机构建立评估质量督导体系,设立市、县(市、区)评估复核小组,对社会单位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县(市、区)评估复核小组可采取调阅评估过程资料、评估报告、上门查验等方式,按评估量的5%对社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评估质量问题的,抽查比例可扩大到总量的20%。对存在争议的评估结果,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复核申请另行组织评估,并对申请人出具复核结果。市评估复核小组指导各县(市、区)评估复核小组开展对评估结果的抽查和审核,汇总对各评估单位的抽查结果,对评估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并指导县(市、区)评估复核小组督促评估单位进行整改。对于确定为政府发放补贴依据的评估结论1年内有效。

七、相关要求

(一)组建评估队伍。各县(市、区)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评估人员条件,从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中筛选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专业人才,建立15—20人的评估专家库,填写《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审批表》(附件3)、《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4),由市民政局统一汇总,于6月30日前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将对全省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进行评估知识技能培训。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评估的单位,也要上报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信息,一并接受全省统一培训。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职责,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并于7月底前设立评估复核小组;财政部门要将政府承担的评估经费列入同级部门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协助做好评估专家队伍的组建工作,配合民政部门搞好培训。

(三)强化经费保障。要将申请领取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政府集中供养老年人评估费用,纳入部门工作经费予以保障;申请享受政府运营补贴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评估费用由所在机构承担。

(四)开展工作试点。各市可将全省社区治理暨养老服务创新实验区作为试点,在全省评估人员统一培训后,于2016年7月底前全面启动评估工作。试点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带动其他县(市、区)评估工作开展。各地评估工作要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省民政厅将对各市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结果纳入市级民政工作综合评估。

本意见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14日。



附件:【略】

1.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表

2.评估结果公示单

3.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审批表

4.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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