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海发〔2018〕12号《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海发〔2018〕12号
沿海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中办发〔2017〕61号)有关要求,建立我省用海用岛黑名单制度,我局制定了《山东省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海洋局
2018年12月28日
山东省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要求,建立我省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行为的,应将信用主体(使用权人或行政相对人)列入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
(一)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或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经催缴后仍拒不缴纳,依法收回使用权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或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经催缴后仍拒不缴纳,依法撤销用海、用岛批复文件或终止出让合同的。
二、认定程序
(一)黑名单由批准使用海域、无居民海岛的人民政府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认定标准规定的情形的20个工作日内,确定黑名单。
(三)黑名单认定后,认定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并告知如不服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三、公布要求
(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7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的原则,将认定的黑名单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网站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黑名单公布部门、公布方式、公布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黑名单公布的内容为信用主体基本信息和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信用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失信行为事实、认定单位、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信用主体为自然人的,基本信息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认定部门在作出认定7个工作日内,应按照相关数据标准和规范,确定失信主体的信用信息内容,向“信用中国(山东)”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信用信息报送部门、报送方式、报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黑名单公布期间,信用主体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不停止公布。黑名单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的,认定部门应当及时更正,并通过原发布渠道进行公开澄清,恢复其名誉。
四、处理措施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措施处理:
(一)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在行政监管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限制参与新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活动。
(四)限制申请财政资金或政策支持。
五、公布时限
黑名单的有效期为5年,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作出认定部门应将黑名单从公布网站删除,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生效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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