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环发〔2018〕42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设区的市环境保护局开展放射源跨省异地使用、注销备案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设区的市环境保护局开展放射源跨省异地使用、注销备案的通知
鲁环发〔2018〕42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本着科学、高效、便民的原则,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委托各设区的市环境保护局开展放射源跨省异地使用、注销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各设区的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各市环保局)负责行政区域内放射源跨省移入、移出的使用、注销备案工作。
二、编号形式
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编号形式为:鲁环辐备〔序列号〕。各市环保局开展工作使用序列号段为NN01-NN99,NN为各市行政序号,济南市01,青岛市02,淄博市03,枣庄市04,东营市05,烟台市06,潍坊市07,济宁市08,泰安市09,威海市10,日照市11,莱芜市12,临沂市13,德州市14,聊城市15,滨州市16,菏泽市17。
三、监督与备案
(一)各市环保局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提升能力,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做好委托事项的办理工作。不得再向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环保局委托以上事项。
(二)根据有关法规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将对各市环保局审批委托事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环保局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委托项目的办理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辐射工作单位的名称、作业单位和地址、放射源枚数及编码等内容。
(三)各市环保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将以上委托事项及办理程序予以公告。
四、委托时效
以上委托事项自2019年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附件:
1.放射源跨省异地使用、注销备案工作流程
2.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
3.山东省放射源异地使用现场作业信息表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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