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17〕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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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6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1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案





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省政府批准建立的覆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港口、海洋渔业等重点行业(领域)的12个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在应急救援中暴露出功能不全、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不高、政策保障支撑不够等问题。为加强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体制机制,全面提升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应对重特大事故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企结合、省市共享的思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政府协调推动和监督管理,进一步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和科技支撑力度,统筹加强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制度机制、专业素质、作风纪律和综合保障建设,全面提高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二)建设原则。

1.统筹规划,分批实施。根据我省产业结构和重大风险点的分布情况,坚持把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作为安全生产的基础工程纳入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地区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在重点行业(领域)分批建立规模适度、重点突出、功能齐全的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2.相互协作,强化提升。依托大企业现有骨干救援力量和其他专业救援资源,在全面加强现有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建设的同时,有重点地将矿山钻探、油气管道、金属冶炼等其他救援力量作为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建设的重要补充,形成与公安消防、医疗救护、海上搜救等专业队伍互为补充、相互协作、资源共享的应急救援体系。

3.专兼结合,平战一体。按照建立完善专业基地、专业队伍、专业设备的“三专”要求,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全面加强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专业救援能力建设。坚持专兼结合、平战一体,通过建立平时与战时相衔接的应急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和救援水平。

4.企业投资为主,实行有偿服务。各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以依托单位投资为主,省、市政府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相关企业应与邻近的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或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实行有偿服务。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0年年底前,在重点行业(领域)建设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重大风险点分布等因素相适应的应急救援体制机制,达到“统一指挥、反应快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目标要求,全面提升我省应对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三、建设重点

(一)完善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对应急救援能力比较薄弱、救援半径过大、难以实现快速有效救援的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适度增加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建设的数量。对矿山钻井救援、油气管道、金属冶炼、高速公路等重点行业(领域),补齐功能,尽快建设省级专业救援队伍。

(二)大力提升应急救援装备水平。加大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建设力度,提升救援装备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自动化水平;做好装备的配套建设,提高装备的成套化水平,保证装备的先进性、可靠性;及时更新消防、洗消等车辆,做好危险化学品快速封堵、钻头等特种装备储备。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储备渠道,建立以依托单位为主,省、市政府给予补充,社会资源为支撑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储备体系。引入社会资源作为应急救援装备储备保障,坚持生产储备与实物储备相结合、自我储备与购买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委托应急救援装备生产经营单位以仓代储,确保储备到位、保障有力。

(三)强化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邀请省内外应急管理和救援专家参加,为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规划制定、装备建设、预案演练、事故救援等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应急救援科研机构应加强应急救援技术、材料、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四)完善工作机制。

1.应急救援中心管理体制。依托大企业和现有救援力量建立的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其隶属关系、单位性质、管理体制均保持不变。应急救援中心的牌子原则上挂在所依托的应急救援队伍(基地)。

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除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外,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定期对被救援企业(签订救援协议的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培训,指导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相关技术服务工作,被救援企业应积极进行配合。

各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管理,加大经费投入,保证救援指战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进行比武、演练和达标考核,强化救援人员专业技能,提高实战能力。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主管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为应急救援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每年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凡是身体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考核不合格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2.调用机制。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服从省政府和省政府安委会及办公室、属地政府和安委会及办公室的救援调度。接到救援指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单位的救援请求后,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须迅速根据事故性质携带救援装备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未签应急救援协议的事故发生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请求救援。

3.建设与运行维护资金筹措机制。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所需资金,以依托单位投资为主,省、市政府补助为辅。在应急救援装备配备上,属于企业自身应配置的救援装备,由企业配备;属于应急救援中心承担当地行政区域内救援任务而需要配置的救援装备和储备的物资及药品,由当地政府补助;属于应急救援中心承担跨区域救援任务而需要配置的救援装备和储备的物资及药品,由省政府补助。

4.救援资金补偿机制。属于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服务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企业单位,应与邻近的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或其他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实行有偿救援。

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在每次抢险救援结束后,应如实统计所消耗的物资数量,由被救援单位据此补偿物资消耗,并对抢险人员进行补助。各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应建立物资消耗报告制度,单独设立固定资产账目,并做好装备、物资的补充工作。对储备的抢险物资和药品要做到专人保管,定期保养维护,适时更新,确保完好。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急救援补偿制度,对被救援单位确实无力支付救援费用的,由财政给予应急救援队伍适当的资金补偿。

5.综合保障机制。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疗、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保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创造通行条件,各交通道口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优先放行,全省所有收费公路收费站对持有省级交通运输、安监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和省级应急救援机构通知的执行应急救援任务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应急处置重特大事故能力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是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重要举措。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是省政府规划和建设的区域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是全省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全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对省内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起着重要引领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快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任务,将其作为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领域)重要的安全生产基础工程纳入发展规划和重点工程,全力支持和配合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切实解决在建设和运行中遇到的投资、征地及应急响应、应急保障、指战员抚恤等实际问题,在加强现有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建设的基础上,尽快建成、完善覆盖全省各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体系。

(三)严格奖惩。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应急救援中心依托单位,对在抢险救援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的抢险人员应按规定评残,并落实相关待遇。为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抢险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烈士。对拒不执行救援命令或逃避出动、畏缩不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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