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9〕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豫政〔201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进一步发挥财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和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遵循国家“三农 ”工作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加强财政支农政策设计,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创新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改革和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涉农资金多头管理、交叉重复、使用分散等问题,优化制度设计,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把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捆绑集中使用,省定贫困县把专项扶贫资金、省级及以下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捆绑集中使用。
2.坚持简政放权。深入推进涉农领域“放管服 ”改革,进一步推动省、市两级审批权下放,赋予县级政府必要的统筹涉农资金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有序有效地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3.坚持统筹协调。坚持各方协作,上下联动,促进省级政策引导与省辖市、县 (市、区)自主统筹有机结合,合理划分省、市、县级农业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晰部门职责关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4.坚持分类施策。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基建投资 (即预算内投资 ,下同)管理的职责分工,在省、市、县等层级分类有序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对行业内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源头整合,对行业间涉农资金在预算执行环节进行统筹,加强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与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的衔接配合。
(三)主要目标。2019年基本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间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的分类统筹整合。到2020年,构建形成农业发展领域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 (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并根据农业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省辖市、县 (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以及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二、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
(一)归并设置涉农资金专项。统筹中央和省级资源,合理设定省级涉农资金专项。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中央设立的涉农资金专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按程序设立我省涉农资金专项。进一步完善现行涉农资金管理体系,按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两大类,对行业内交叉重复的涉农资金予以清理整合。涉农专项转移支付以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动物防疫、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林业改革发展、水利发展、水利移民、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为主体,涉农基建投资以中央涉农基建投资确定的大专项为主体。同时根据中央政策调整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求,调整省级涉农资金专项。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清理整合后的涉农资金进一步明确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等。要集中财力保重点,着力解决部门内资金分散设置、多头管理、结构固化等问题。(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二)合理制定任务清单。涉农资金在建立大专项的基础上,实行“大专项 +任务清单 ”管理模式。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项涉农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制定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给予市、县级不同的整合权限 ,实施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重要改革事项、新设试点任务、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对农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赋予市、县级资金调剂使用自主权,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任务清单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基建投资两大类,分别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衔接平衡,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任务清单定期开展评估,建立调整优化和退出机制,为最终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奠定实践基础。(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三)同步下达资金与任务清单。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基建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分别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中央和省级涉农资金,统筹考虑任务清单中各项任务的性质,不断完善涉农资金分配指标体系。加强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的衔接匹配,确保资金投入与任务相统一。以大专项为单位,实现涉农资金和任务清单集中同步下达。省辖市、县 (市、区)要根据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进行任务细化分解,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和任务完成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未下达详细任务清单的切块资金,可由市、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在大专项内统筹使用。进一步创新完善省辖市、县 (市、区)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明确省级与市、县级的责任分工,充分调动省辖市、县 (市、区)工作积极性。(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等部门和市、县级政府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四)建立与涉农资金整合相适应的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辖市、县 (市、区)制定的资金使用方案、任务完成计划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考核,逐步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涉农资金大专项和任务清单设置机制及资金分配机制。健全科学全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由单项任务绩效考核向行业综合绩效考核转变。建立健全奖励激励机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成效突出的省辖市、县 (市、区)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等负责,持续推进)
三、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
(一)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市、县级政府要摸清涉农资金底数,根据财政收支形势等情况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政府投资规划,并与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涉农专项规划相衔接。对因地制宜搭建的各类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平台,如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扶持小农户生产、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等,要科学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不断提升规划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和集中投入。(市、县级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二)加强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统筹使用。针对多个部门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加大预算执行环节的统筹协调力度。建立部门会商机制,沟通资金流向,统一建设标准,完善支持方式,加强指导服务,为省辖市、县 (市、区)推进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创造条件。省辖市、县 (市、区)可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纳入同一资金池,统一设计方案、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形成政策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省辖市、县 (市、区)在预算执行环节的统筹经验,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资金用途,逐步实现同一工作事项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一个行业部门统筹负责。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我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加快理顺中央补助和省级安排的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治、新增千亿斤粮食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农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体制。(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等部门和市、县级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三)促进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集中投入。支持市、县级政府根据本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 ,围绕改革任务、优势区域、重点项目等 ,按照 “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 ”原则,统筹安排各类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充分发挥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主体作用,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体制机制。(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等部门和市、县级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四、改革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
(一)加强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继续对涉农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做到每一项涉农资金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现行各项管理制度的衔接,各地在出台或修订涉农资金管理制度时,要充分考虑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要求,在制度设计层面为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创造条件。加强制度培训,加大政策执行力度,推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取得实效。(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等部门和市、县级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二)合理设定审批权限。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做好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工作的基础上,统筹考虑项目投入、项目性质等因素,进一步合理设定省、市、县级涉农项目审批权限,赋予市、县级相应的自主立项和统筹资金的自主权。强化市、县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责任,不断提高项目决策的自主性和灵活度。(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等部门和市、县级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三)充实涉农资金项目库。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号)和相关规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加强各类涉农项目储备。完善项目论证、评审等工作流程,对相关项目库内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和行业部门之间,省级和市、县级之间,年度之间项目库的衔接,归并重复设置的涉农项目。加快资金安排进度,适当简化、整合项目报建手续,完善考核措施,确保项目发挥效益。根据项目性质,采取投资补助、民办公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不断提升涉农项目的公众参与度。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畜牧局等部门和市、县级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四)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形成权责明确、有效制衡、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建立 “制度 +技术 ”的管理模式,防止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体系,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专家学者、研究机构等对涉农资金政策进行评估。完善决策程序,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制度规定、造成涉农资金重大损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时追回被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的涉农资金,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加强信用监管,对严重失信主体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等部门和市、县级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五)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方案决策前要听取各方意见,管理办法、资金规模、扶持范围、分配结果等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推动县级建立统一的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各地要结合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明确不同层级公告公示的具体内容、时间要求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继续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等部门和市、县级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为推进工作提供相应组织保障。省级成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县级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市、县级政府负责,2018年基本建立并持续加强领导)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为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提供机制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以资金、规划和任务清单管理为抓手,指导和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行业部门要科学设置、细化分解任务清单,做好政策指导、任务落实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等部门和市、县级政府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三)落实市、县级政府责任。市、县级政府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工作要求,健全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制定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加强涉农项目储备,提高项目论证、立项等前期工作质量,为搭建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项目平台提供保障。(市、县级政府负责 ,持续完善)
(四)鼓励探索创新。我省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在试点期内继续按相关规定开展。鼓励省辖市、县 (市、区)根据行业内资金整合与行业间资金统筹的工作思路,因地制宜开展多层级、多形式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突破现有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或申请授权。市、县级政府可参照“大专项 +任务清单 ”管理模式,在预算编制环节合理设置本级涉农资金专项,探索实施任务清单差别化管理。(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等部门和市、县级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的经验做法,加强信息报送和政策宣传。要注重宣传的导向性和时效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新局面。(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等部门和市、县级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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