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规〔2018〕16号《山东省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8〕1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8年10月31日
山东省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经济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选拔和培养更多高素质经济专业人才,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和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经济管理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正高级经济师职务资格实行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测试合格并评审通过方可取得正高级经济师职务资格。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取得继续教育学分。
第五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第六条 学术水平
(一)精通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及较强的综合分析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2. 本人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
3. 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经济管理类教材2部以上。
4. 作为主要完成人起草编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已颁布执行。
第七条 工作业绩和成果
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经济领域的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国家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因工作业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表彰。
(三)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重点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结题,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成果转化项目,重点工程项目,并通过验收或结项,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所在企业开发、生产的产品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或获得2个以上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
(六)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所在企业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或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或连续3年排名提升。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八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满三年,且至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务资格。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务资格,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本人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著作2部以上(独著)。
(二)经济领域的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国家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因工作业绩显著,获国家级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资历年限计算截止到参评当年12月31日。
第十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二)“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CSSCI来源期刊”指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CSSCI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专刊、电子期刊。
(三)出版书籍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四)“主持”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为项目或课题的第一位;“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前三位。
(五)“高级管理人员”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制定企业的总目标、总战略并组织实施,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重大影响的人员。如董事长、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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