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规〔2018〕13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医保发〔2018〕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医保发〔2018〕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8〕1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残联、扶贫办: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认真做好民生建设领域工作的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文件规定,现就做好我省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标准
各市要逐步完善与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民基本医保筹资动态调整机制,统一调整统筹区域内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2019年度人均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220元。
二、完善居民基本医保参保政策
(一)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进一步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44号文件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鲁政发〔2016〕23号)规定,未在户籍地参加基本医保的居住证持有人,可参加居住地居民基本医保,其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母在居住地参保,个人按居住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享受居住地财政补助和医疗保险待遇。各市要按照《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等有关规定,规范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防止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二)完善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后六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规范居民基本医保补缴政策。各地要积极宣传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居民应在统筹地区集中缴费期内按规定参保缴费。对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居民,可以补缴当年费用后参保,补缴费用原则为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全部计入个人缴费相应科目,补缴后的医保待遇由各统筹地区合理确定。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居民补缴以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健全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机制
(一)提高门诊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建立以门诊大病、慢病为主的门诊保障制度,逐步扩大大病、慢病病种。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市,要制定措施,尽快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探索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明确按人头付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范围,通过与医疗机构平等协商谈判确定按人头付费标准,做好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有效衔接。完善医疗机构医保协议管理,将协议管理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有机结合,健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费用结算挂钩,确保服务质量。
(二)着力做好困难人员医疗保障。强化部门协作,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的参保缴费补贴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倾斜政策保障范围。加强信息资源共享,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名单分别由民政、残联认定和提供,并在社保信息系统进行标识。加强医疗救助的托底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困难人员受益水平。优化困难人员就医结算服务,实现困难患者出院时居民基本医保、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保障措施“一站式”即时结算,提高医疗保障时效。
四、加强管理服务和监督问责
(一)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各地要按照“一次办好”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银行代收、网上缴费等业务,提高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便捷性。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发行,尽快实现参保居民“人手一卡”,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卡身份凭证、信息记录、医保缴费和待遇领取、结算和支付等作用,使用社会保障卡自动读取参保人员信息,实现医疗保险费征收和信息录入工作同步进行、及时准确。各市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信息录入工作,7月底前将截至当年6月底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人员数据库信息(含政府资助缴费人员)报省级审核。巩固完善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实现市内就医报销无异地,注重解决农民工和“双创”人员异地就医问题,提高居民医疗服务公平性。
(二)强化基金风险防控。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应对预案。深化支付方式改革,统筹考虑参保人员个人费用负担和基金支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大病保险承办管理,强化合同约束,完善统计分析,确保大病保险资金高效使用。巩固完善居民基本医保市级统筹,积极化解基本医保支付风险和大病保险亏损,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
(三)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问题导向,定期开展重复参保、收入户保险费未及时划入财政专户等问题排查整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代收医疗保险费;对套取挪用个人缴费、篡改缴费记录等违法违纪问题严肃问责,确保医保信息真实完整和基金安全。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在机构改革期间,要保证工作的延续性,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4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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