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产权〔2018〕2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2-14 05:12:55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资产权〔2018〕2号







各省属企业:

《山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经省国资委第278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8日




 


山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文件精神,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公开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企业及其各级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权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通过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国有产权、企业增资、资产转让的行为应按照本办法实施信息公开。

第三条 国有资产交易信息公开,应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外,都应当主动全面予以公开。

第四条 公开的国有资产交易信息,应当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及时有效,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分别由省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公开。
 


第二章 公开要求



第六条 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公开内容:

(一)交易行为批准信息,包括批准主体、时间、主要内容等。

(二)交易过程信息,包括:

1.交易项目信息:标的名称、概况、成交时间等;

2.转让底价或拟募集资金金额;

3.交易价格或募集到位资金金额;

4.标的企业财务信息:最近一个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可只公布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5.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

(三)“黑名单”信息: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强制性标准或执业行为规范的有关企业、中介机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等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名称、事由、列入日期等信息。

第七条 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公开主体及方式:

(一)省政府、省国资委批准的交易行为涉及的信息由省国资委负责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二)企业批准的交易行为涉及的信息由省属企业负责统一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三)交易过程信息由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在门户网站、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同步进行公开,交易行为批准主体通过信息化手段链接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同步公开。

信息公开主体也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客户端、新闻媒体等其他方式同步公开上述应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公开时限:

(一)批准信息由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涉及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交易过程信息由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于相关信息在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公开的同时予以公开,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和交易规则规定的时限予以公开。

(三)“黑名单”信息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章 管理和责任



第九条 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包括:制定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本办法公开相关信息,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十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责任部门及职责、工作流程、保密措施、档案管理,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处理措施等。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明确必须公开的事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书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对于信息公开申请,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公开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主体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不应公开的信息,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规行为,由省国资委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对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有关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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