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发〔2018〕2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苏发〔2018〕24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意愿,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系统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力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习近平总书记着眼党和人民事业的长远发展,深入阐述了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坚持生态兴则文明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民生福祉、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等重要原则,成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生态文明建设格外关心、寄予厚望。2013年参加全国人代会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提出“深化产业结构调整、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三项重点任务,希望江苏在“率先”“带头”“先行”内涵中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个标杆;2014年视察江苏时,要求努力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明确将“环境美”作为重要内涵和重大任务,走出一条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路子;2017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后第一次到地方视察就来到江苏,强调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持续提升绿色发展水平,扎实推进治污减排,不断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持续加大生态保护力度,深入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在经济总量、城镇化率和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的情况下,实现了环境质量总体稳定,部分指标明显改善。但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存在许多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仍然突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达到或超过上限;长期形成的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重化工占有相当比重的产业结构、国土开发强度较大的空间结构仍未根本改变,单位国土面积污染物排放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大气、水等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质量已经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明显短板。
当前,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窗口期。全省上下要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把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和重要任务落到实处,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幸福生活的增长点、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成为建设美丽江苏的发力点。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一)落实党政主体责任
实行党政同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质量和污染防治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党委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突出位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研究部署;政府要强化责任,抓好落实。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与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办公室合署办公。
夯实一岗双责。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修订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部门责任清单,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各级各部门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制定污染防治年度作战计划和实施清单,落实情况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健全督察机制。抓好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的整改。完善全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省环境保护督察每两年对设区市督察一遍,对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地方不定期开展“点穴式”专项督察和整改工作“回头看”,完善交办、巡查、约谈、销号等专项督察机制和问责规程,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察。
(二)强化考核问责
加强考核评价。制定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对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度等开展评价考核。
强化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年度目标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在生态环境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转任重要岗位。
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环保约谈、区域限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制度。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各级党委、政府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责成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量化问责、终身追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尽职免责相关规定。
三、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有效改善环境质量,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推动江苏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到2020年,全面完成“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全省PM2.5平均浓度降至46微克/立方米,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2%;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Ⅲ比例达到70.2%以上,国家考核水功能区达标率82%以上,各设区市和太湖流域县(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近岸海域和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总氮排放总量较2015年分别削减13.5%、13.4%、11.3%和11.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排放总量均削减20%;各类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例超过23%,林木覆盖率超过24%。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硬约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坚持问题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针对流域、区域、领域特点,聚焦问题、分类施策、精准发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坚持系统治理。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统筹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统筹城市与农村、工业和农业的协调治理,坚持水、气、土、固废等协同治理,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同步推进。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强化统筹、整合力量,区域协作、条块结合,完善经济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和能力保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坚持依法监管。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实施最严格环境准入标准,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倒逼完善环保基础设施。
坚持全民共治。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各尽其责,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企业治理、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共同发力的环境治理体系。
四、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以重点行业为管控对象,秋冬季、采暖期为重点时段,PM2.5为主要因子,以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为突破口,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一)打好柴油货车和船舶污染治理攻坚战。坚持“油路车”统筹,全面开展清洁柴油车行动、清洁油品行动、清洁运输行动、清洁柴油机行动四大攻坚行动,开展船舶、城镇非道路移动机械废气污染防治。建立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对非法油品加工点、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等实施专项整治。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建立完善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柴油车,鼓励淘汰老旧船舶、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鼓励清洁能源车辆、船舶的推广使用。2018年10月1日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严格实施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力争提前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尽快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标准并轨。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行为,彻底清除黑加油站点。落实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港口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到2020年,长江干线江苏段、京杭运河江苏段水上服务区、岸电需求较大和基础条件较好的长江和内河港口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
(二)深度治理工业大气污染。全面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非电行业氮氧化物深度减排和超低排放改造,强化工业污染全过程控制,实现全行业全要素达标排放。制订“散乱污”企业淘汰标准,2018年完成“散乱污”企业摸底排查,2019年完成综合整治。2020年6月底前实现生活垃圾焚烧行业达标排放,鼓励燃气机组实施深度脱氮、燃煤机组实施烟羽水汽回收脱白工程。大型燃煤机组烟气全部实现超低排放,35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烟气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改造,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开展超低排放改造。
(三)严格管控各类扬尘。2018年完成重点行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无组织排放较为严重的重点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推行停车场硬化,加强建筑堆场覆盖,到2020年建成区道路机扫率达到90%。扬尘防治检查评定不合格的建筑工地一律停工整治,车辆、船舶全面实施密封运输。实施地区降尘综合考核。大力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加强沿海、沿江防护林带建设,实施村庄绿化达标工程,提高林木覆盖率。
(四)全力削减VOCs。加强重点VOCs行业治理,2019年完成列入“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的VOCs治理项目。鼓励引导企业和消费者实施清洁涂料、溶剂、原料替代。加强油气管理,全面完成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油类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加强工业VOCs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立与完善固定源VOCs排放控制综合管理系统。
(五)加强重污染天气防范应对。明确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门槛,实现“省级预警,市县响应”,科学实施污染“削峰”管理。省级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生产调度令制度。列入应急管控清单的限产项目要细化到具体企业、生产线和生产设施,采用限制用电、用水、用气等措施保障落实。加强区域一体化大气污染监测网络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建成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的动态污染源清单平台,构建大气污染精细化应对体系。开展江苏省大气臭氧及PM25协同控制策略攻关研究。加强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到2020年,城市重污染天数比2015年减少25%。
五、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持“减排、扩容”两手发力,扎实推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水生态修复保护、水环境治理改善“三水并重”,加快长江、太湖、淮河、近岸海域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切实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扎实推行河长制、湖长制。
(一)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2018年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的全面排查与整治。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备案。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龙头水全过程管理和监测、评估,县级以上城市每季度公开原水、出厂水和龙头水水质状况。
(二)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强化长效管理,完善污水收费政策,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提高污水处理达标率。同步加快建设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到2020年,市、县(市)实现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或资源化利用设施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建立黑臭水体整治长效机制,落实清淤活水、长效保洁责任,定期公开整治进展,接受社会监督。2019年,各设区市建成区及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其他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三)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
强化空间管理。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优化空间布局,大幅提升生态岸线比例,将干流及洲岛岸线开发利用率降到50%以下。开展重要河湖生态缓冲带综合整治。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严控危化品码头建设。对沿江1公里范围内违法违规危化品码头、化工企业限期整改或依法关停,存在环境风险的化工等企业搬迁进入合规工业园区(聚集区)。
综合整治入江排污口。全面完成入江(河、湖)排污口排查建档,取缔、整治非法及设置不合理排污口,规范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到2020年,实现入河排污口监测全覆盖,并将监测数据纳入长江经济带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加强入江支流整治,2019年消除主要入江支流劣V类。
防范沿江环境风险。开展长江流域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划定高风险区域。加强危化品运输风险管控及运输过程安全监管,严防交通运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加强航运船舶污染防治。强化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现有船舶到2020年全部完成达标改造,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京杭运河。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城市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并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2020年,港口、船舶修造厂建成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的接收设施。
加强生态修复。严禁非法采砂,实行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严格保护区管控,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和森林质量精准提升。
(四)打好太湖治理攻坚战
强化应急防控。加强监测预警、蓝藻打捞、调水引流,做好双源供水、深度处理,建立水质异常波动应急管控机制。提升蓝藻打捞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落实重点敏感水域蓝藻打捞任务。推进藻水分离设施建设,新增藻水分离能力15万-2万吨/日,新建10万吨/年藻泥处置项目,实现蓝藻无害化处置,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加强河网整治。以主要入湖河流和上游地区为重点,开展河道轮浚,整治黑臭支浜与断头浜,加强水系沟通,强化河道岸线管控,恢复河网生态功能。到2020年,主要入湖河流支流支浜全面消除黑臭,与主要入湖河流直接连通的支流或支浜消除劣Ⅴ类。
整治网围养殖。依法有序推进流域网围养殖整治工作,全面拆除太湖网围4.5万亩、滆湖网围2.3万亩。开展池塘养殖清理整治,执行《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开展百亩以上连片池塘生态化改造,促进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加快提标改造。把降磷控氮作为主攻方向,落实《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全面完成六大重点行业提标改造,重点工业行业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全面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创造条件利用湿地净化污水处理厂尾水。在主要入湖河流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全面开展污水主干管网和支管网建设,提升污水处理设施效能。
推进聚泥成岛。推进太湖生态清淤,争取开展聚泥成岛试点,打造太湖生态修复典型示范。推进淤泥和蓝藻资源化利用与尾水生态净化。加强水资源配置,促进优质水资源出入湖平衡。
恢复湖滨湿地。实施太湖西部湖滨湿地和上游湖荡的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提高水体自我修复能力,形成生态缓冲带,打造太湖生态修复典型示范。加强水系沟通,强化河道岸线管控,恢复河网生态功能。到2020年完成约1万亩湿地修复工程。
(五)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以规划发展村为重点,加快推进污水收集管网配套,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效率。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保障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到2020年,苏南等其他有条件的地区每个行政村都建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苏中苏北地区60%的行政村建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全面治理生活污水和垃圾粪便等污染。加快推进户用卫生厕所改建,推进公厕建设,完善公厕布局,提升公厕标准,丰富公厕功能。2018年起,每年建设无害化卫生户厕20万座,2020年基本完成农村户厕无害化建设改造。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有条件地区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严格秸秆禁烧制度,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科学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到2020年,化肥使用总量较2015年下降5%,农药使用总量确保零增长。严格畜禽禁养区管理,防止关闭搬迁养殖场、养殖小区复养回潮。科学划定水产养殖禁养限养区域,2020年底前禁养区内的养殖行为全部退出。按照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加快推进生态健康养殖,不断促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到202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8%,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6%,畜禽规模养殖场治理率达90%。探索建立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回收利用机制,试点“谁生产、谁回收”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现地膜生产企业统一供膜、统一回收。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理体系。2020年,全省废旧农膜回收率达80%以上。
(六)防治近岸海域污染。全面整治入海污染源,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全部清理非法排污口,主要入海河流到2019年消除劣V类,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严格执行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恢复海洋岸线自然生态功能为目标,通过限制性开发和滩涂修复工程,严控围填海和岸线开发。到2020年,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保护河口海湾生态系统,强化人工湿地修复。统筹做好南水北调和通榆河沿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围绕“摸清底数,预防污染,严控风险,扩大修复”的总体思路,以固体废物控增量、减存量为重点,着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推行清单管理,建立销号机制,确保农产品土壤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
(一)打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大幅减少固体废物进口量。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等管理制度。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转、县处置”模式,原则上做到垃圾不出县。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2020年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13个设区市建成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完善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工业污泥申报,强化信息化监管。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坚决打击和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控增量,排查非法填埋、倾倒等历史遗留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实行销号管理,削减存量。
着力提升集中处置能力。将垃圾、污泥、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等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范畴,通过政府主导、资金扶持、多元投入等方式加快推进处置设施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区域内处置能力不足的,其境内的水泥窑企业、火电厂、钢铁企业必须协同处理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财政经费给予适当补助。2020年,全省除按照规划实施垃圾处理统筹城市外,其他城市和县城的生活垃圾原则上实现在本辖区范围内安全处理,采取焚烧处理的城市要统筹配套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厂(场)和应急填埋场,各设区市应建成满足实际处置需求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和填埋场,原则上做到危险废物不出市。采取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县(区、市)和工业园区(高新区、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等),应配套建设集中焚烧设施,且在本区域内消纳率应达到60%以上;设区市范围内应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并统筹使用;年产废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必须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未按期建成投运的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由设区市统筹解决,否则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项目实施区域限批。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20年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全面开展我省土壤环境例行监测,2018年,建立省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制度,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督促重点企业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加强污染地块多部门联动监管。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2018年完成13个先行区建设方案编制。依据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和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受污染耕地和工业污染场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及风险管控。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专项整治,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到2020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9%。
(三)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销号机制。排查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发现一块,管控一块,修复一块,消除一块”,建立污染地块和优先管控清单。制定污染地块销号管理办法,对经治理修复达到相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予以销号。
七、着力推进绿色发展转型升级
以空间结构、产业结构、运输结构和能源资源结构调整为着力点,转变发展方式,全面提高绿色发展水平,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
(一)优化调整空间结构。对沿江、沿海、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项目。整合和提升现有工业集聚区,加快城市建成区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底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到2020年,完成长江沿岸非危化品港口岸线、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和通榆河清水通道沿岸两侧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关停或转迁任务,基本完成太湖一级保护区化工企业关停或转迁任务。产业发展按照区域的比较优势、功能定位及环境容量在全省优化布局,坚持全省“一个标准”,不搞“梯度转移”。
(二)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制定实施全省钢铁、焦化、化工、电力等重点行业结构调整方案。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严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加大钢铁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做到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场地。实施电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修造船等产能过剩行业产能减量置换,防范过剩和落后产能跨地区转移。构建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发展清洁生产,推进制造业绿色化、生态化改造,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培育发展一批骨干企业。
强化化工污染治理工程,实施最严格环境管理标准,落实“263”减化和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要求,坚决关闭规模小、污染重、治理无望的化工企业,大幅减少落后化工企业。推动工业园区(聚集区)以外的化工企业向化工园区搬迁,从严管理园外化工企业。开展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综合评价,对规模小、产业关联度低、安全环保基础设施不到位、扰民问题突出,且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化工园区(聚集区),取消化工定位。到2020年,全省化工企业入园率不低于50%。
(三)优化调整能源资源结构。严格控制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提高电煤使用比重,削减非电工业行业用煤总量,减少直接燃烧、炼焦用煤及化工原料用煤。到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337亿吨标准煤以内,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5%,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1%,区外来电占全社会最高负荷达到30%左右,电煤比重达65%以上。加强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工作,大幅降低重点行业和企业能耗、物耗,强化园区企业资源、能源等进出平衡管理。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524亿立方米以内,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在22%以内,城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比2015年提升20%,城镇新建民用建筑95%以上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四)优化调整运输结构。优化调整货物运输方式,着力改善货物运输结构,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大力发展内河集装箱运输,提高集装箱海铁联运比例。具备铁路货运条件的火电企业一律禁止公路运输煤炭。大型钢铁、焦化企业内部运输煤炭、铁矿石等,全部改用轨道或传送带运输。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到2020年,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10%。推广使用LNG燃料船和新能源汽车。
八、加快生态保护与修复
以改善生态系统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要求,加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系统保护,构建生物多样性网络,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着力解决生态保护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牢固构筑生态安全屏障。
(一)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控平台。扎实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引领区建设,强化自然岸线和重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恢复,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推进江淮生态大走廊等生态廊道建设,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在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要湖泊的敏感区域内严禁任何形式的围垦河湖、违法占用河湖水域行为,有序推进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的全面禁捕。着力修复水生生态,保护珍稀特有水生动植物,维护水域生态平衡。
(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落实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划定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开展辖区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制定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和管控措施,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完善生态保护红线长效监管机制。调整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政策,对生态保护红线给予补助补偿,对保护成效突出的地方加大奖励力度。建立生态保护空间占补平衡、扩增奖励政策,通过生态服务价值等效补偿、生态保护空间扩增奖励,实现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三)健全自然保护地管护体系。到2020年,完成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界限核准和勘界定标,推进盐城珍禽、大丰麋鹿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合建立国家公园。初步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强化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遥感监测,开展自然保护区综合科考和管理工作评估,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能力达到国家规范化要求。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筑牢生物多样性网络。开展生物多样性试点调查,以长江、重点湖泊和近岸海域等为重点,加强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对列入国家、省级重点保护名录中的野生动植物全面开展本底资源调查与编目,2020年基本完成全省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建成省级生物多样性数据平台。
九、全面提升污染防治能力
以推进大数据、预警预报等新技术应用为引领,统筹推进重点污染物收集处置、监测监控、应急处置和执法监管等能力建设,实现污染防治能力系统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一)着力提升污染物收集处置能力。工业废水全部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采用“一企一管”收集体系,建设满足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全部进入废水处理系统。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的高效收集,持续实施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综合收集率不低于90%。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严禁混存、库外堆存、超期超量贮存。各类工业园区(聚集区)应配套建设专业的废水处理厂,未经批准,严禁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强化对特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达到接管要求后排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对无相应标准规范的,主要污染物总体去除率不低于90%。
(二)着力提升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2018年完成省级大气、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完善省市两级大气超级站网。加密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布设,2020年实现重点区城、重要水域监测点位全覆盖。强化工业园区(集聚区)、化工园区的环境质量监测,在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及边界、重点企业厂界、环境敏感目标处,全面建成大气监测预警监控点。在敏感水体、污水处理厂总排口下游安装自动监测设施,逐步提升污染物快速溯源的监测能力。建成全省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构建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形成“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加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构建统一协调、部门协作、信息共享、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实现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实施《江苏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形成基础能力现代化、特色能力全国一流的市级环境监测能力格局。
加强对固定污染源生产、治污、排污全过程用水、用电等工况大数据的动态采集。强化对工业园区(集聚区)、化工园区的在线监控联网。加大环境监测力度,组织工业污染源全面排查,实施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2020年,实现所有企业自行监测数据与环境监管部门联网,自动抓取,依法公开。工业园区(集聚区)环保基础设施安装视频监控、在线工况监控、污染物在线监测以及在线质控设施。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督执法的依据。筑牢核电站外围环境自动监测、巡测、核电站流出物监测安全网,实现设区市辐射环境预警监测全覆盖。
(三)着力提升突发应急处置能力。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建立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备案系统。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省、市级政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完善省、市、县(市)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着力打造环保铁军。壮大环境监管执法力量,提升基层执法监管能力,建设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能吃苦、能战斗、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装备,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打造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按省、市、县、乡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保障履职需要,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建立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组织领导体系,建立高效便捷的信息化指挥调度平台,推进环保督察与监管执法联动。切实提高环境执法能力,采取培训、轮训、练兵比武、实战演练等形式,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配齐配强执法记录仪、烟气污染物快速测定仪、餐饮油烟快速监测仪、VOCs快速测定仪、水质快速测定仪、无人驾驶航拍器等技术装备,强化执法科技支撑。
十、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建立长三角及周边区域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快构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治理的生态文化体系、监管体系、法治体系和经济政策体系,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组织保障。
(一)建立完善生态文化体系
培育生态文化。定期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意识调查,掌握公众生态环境意识状况及需求,创作具有针对性的生态文化产品。组织编写系列生态环境教材,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和干部培训体系。有条件的设区市建设环境教育、生态文化展示场馆、社会实践基地等场所,逐步建设农村生态环境教育设施。
加强舆论引导。既要做好正面宣传,更要加强舆论监督,加大曝光力度,主动反映突出环境问题和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公开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增强公众对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信心。用好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新闻发言人队伍建设。加强生态环境舆情监测研判,把握住生态环境舆情处置话语权和主导权。
推进公众参与。构建生态文明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广泛统一战线,推广环境圆桌对话等工作机制,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搭建政府、企业、公众多方交流合作平台,推进“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2020年年底前,有条件的设区市选择环境监测设施、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
弘扬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展现环保队伍的良好精神风貌。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持续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创建工作,推进绿色家庭、绿色机关、绿色企业、绿色医院和绿色商场等系列绿色行动,推行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绿色餐饮,推广环境标志产品,持续引导社会各界形成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强化法人管理。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探索环保CEO制度和企业环保承诺制度,促进企业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治污能力建设,参照ISO14000认证体系,建立重点企业全过程环境管理标准化体系,提高企业自律能力。
推进示范建设。开展生态保护引领区和特区建设,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活动,推进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乡镇、村、工业园区(聚集区)建设工作。到2020年,建成一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苏南地区率先建成生态文明示范城市群;各县(市、区)60%以上乡镇(街道)、全省500个以上的村,建成省级以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村。
(二)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
严格达标管理。牢固树立环境质量目标是核心目标的宗旨,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生态环境质量达标地区要保持稳定,并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2018年要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向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继续完善我省区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完善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聚集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和农村环境治理体制,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中明确专人负责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工作。2018年,完成全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扩展区域协作合作,发挥好长三角区域大气、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作用,在太湖水污染防治、长江生态保护等方面加强合作,共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落实“三线一单”。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加强合法性审查,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于2020年完成调整。强化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的“三挂钩”机制。严格化工项目环评审批,提高准入门槛,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投资额不得低于10亿元,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三类中间体项目。鼓励在现有化工园区内设置中试园区或研发基地,对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和推广化学工业节能环保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研发,具体投资准入标准由省环保、经信和发改等部门联合制定。工业园区(聚集区)内化工企业需对高浓度废水进行预处理,化学需氧量浓度低于500mg/L,且行业特征污染物浓度达到行业接管标准后接入工业污水处理厂。
推进排污许可。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按地区、按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强化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有机衔接,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实施入河污染源排放、排污口排放和水体水质联动管理。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坚持排污许可制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确保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
(三)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
严格环境执法。完善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扩大公众参与和线索来源。规范重大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管理,实现线索管理闭环、处置及时规范。建立案件规范化管理制度,防止案件查办人为干扰。严格监督问责,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督查督办,跟踪环境违法问题整改,加强生态环境司法力量建设,构建完备的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犯罪专业侦查体系。
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编制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立法计划,加快《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环境监测条例》立法工作,研究制定《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力争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全省所有行业执行国家大气特别排放限值。配合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及治理目标实现需求,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区域性排放限值和重污染企业限停产核定和验收标准。开展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置及企业在线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整治专项行动,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企业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监督的主要依据。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联合调查机制,环保、公安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重点环境问题联合调查处理,市、县环保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畅通案情通报、信息共享渠道。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形成环保、公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合力。加强环境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固证等工作,强化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检测鉴定工作,办案机关委托检测鉴定评估的费用从环保专项资金或执法成本补助中列支。健全生态环境公益保护机制,支持有关组织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环境执法部门要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履行法定职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建立联动惩处机制,增强环境执法威慑力。加强执法与媒体联动,加大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建立保护生态受益、破坏环境受害赔偿的奖惩机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案例实践,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四)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
增加环保投入。坚持资金投入与攻坚任务相匹配,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引导国有资本加大对污染防治的投入。充分利用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发挥好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方式,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参与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领域,对政府实施的环境绩效合同服务项目,公共财政支付水平同治理绩效挂钩。
推进环保科技创新。加大生态环保科技投入,加强环保科技的基础性研究。开展大气污染、水污染控制、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资源化等重点领域的科研攻关,推进区域性、流域性重点环境问题研究,建立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及风险评估体系,重点抓好国家水专项在江苏的组织实施。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践,探索效益共享的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模式,编制发布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录,及时推广成熟经验和做法。加强环境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整治第三方服务机构不良经营行为,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推行环境标准领跑者制度,鼓励企业、工业园区(聚集区)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推进工业园区(聚集区)的生态化改造。加强国际交流与履约能力建设,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技术交流与务实合作,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完善绿色经济政策。构建支持绿色金融的政策体系,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压力测试,发展绿色信贷,做好“环保贷”工作,开展生态环保项目贷款风险补偿和贴息,形成支持绿色信贷的激励机制。探索发行绿色债券,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性项目。研究出台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打破环境基础设施企业价格垄断。落实国家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推进绿色电力调度,对燃煤机组排放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标准且发电煤耗低的电力企业,给予奖励发电指标、优先上网等优惠政策;对苏中、苏北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县为单位全运行的给予一次性奖补;对企业主动查找危险废物历史遗留问题,并按标准完成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的,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全省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推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等税收协同征管机制。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制订实施环保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让失信单位及个人“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将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监督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市场主体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
完善生态环境财政奖补机制。依据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主要指标考核情况,实施以结果为导向的财政综合奖惩。健全长江大保护财政政策机制,完善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完善与污染物总量相挂钩的财政政策,提高污染物排放省级统筹标准,完善资金返还和奖励办法。调整省级生态转移支付政策,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对不同区域、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施差异化补助,对生态保护引领区、生态保护特区给予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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